何某林木流转案——林业局对何某行政处罚是否正确
2019年7月5日,某村申办了17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决定采伐村集体的一片山林。由于采伐山场地形复杂,采伐技术比较高,经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研究后,决定将采伐山场林木连同已办好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并拍卖。何某以5万元的价格竟标购买了该集体山林,遂后组织采伐。县林业局知道此事后,以买卖采伐许可证为由,对何某进行了处罚,何某不服,申请复议,某县人民政府撤销了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以下是县林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
某 县 林 业 局
林 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某林罚字【2019】第099号
被处罚人何某,xxx(其他信息资料略)
因被处罚人何某(下简称何某)买卖采伐许可证一案,经发现立案。在查处中,本局依法告知其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等相关权利。何某放弃了听证权,辩称,我是通过公开竞标,购买集体山林及采伐许可证,不应处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现查明,2019年7月5日,某村申办了175立方米的松木采伐许可证,决定采伐村集体的一片山林。由于采伐山场地形复杂,采伐技术比较高,经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研究后,决定将采伐山场林木连同已办好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并拍卖。何某以5万元的价格竟标购买了该集体山林。何某竞标后,并未办理采伐许可证,遂后组织采伐。
以上事实有下证据证明:证据一何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何某具有独立责任主体资格;证据二《集体山林竞标出售合同书》证明何某以5万元的价格竟标购买了175亩集体山林及采伐证;证据三《采伐许可证》证据四《伐区作业设计书》证实何某购买集体山林采伐范围、蓄积及林地类型等;证据五对何某的《询问笔录》、对某村委会主任刘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9年7月5日,某村申办了175立方米的松木采伐许可证,由于采伐山场地形复杂,采伐技术比较高,经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研究拍卖,何某以5万元的价格竟标购买了该集体山林及采伐证,遂后何某组织采伐。以上证据均经质证,何某均认可,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依据。
本局认为,林木采伐许可证禁止非法转让。何某以竟标的形式购买了集体山林及该山林的采伐许可证,系非法买卖林木许可证行为,其竞标集体山林后,并未办理采伐许可证,遂后组织采伐。其行为违法了我国森林法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为此,根据《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何某作出如下决定:一、没收何某非法买卖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某县农业银行(账号:XX XX)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某县人民政府或者某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某县林业局 2019年8月 3日
附:有关法律法规条文(略)
【评析】何某辩称,“我是通过公开竞标,购买集体山林及采伐许可证,不应处罚”。县林业局处罚决定书认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禁止非法转让。何某以竟标的形式购买了集体山林及该山林的采伐许可证,系非法买卖林木许可证行为”;应按《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该处罚文书并未就何某的申辩意见作出正面回答。那么本案的焦点:何某以竟标的形式购买了集体山林及该山林的采伐许可证是否合法,是否属非法转让。一般情况下,林木采伐许可证是不能擅自买卖的,但《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转让森林、林木所有权的,己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本案中,村集体依法申请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又依法进行了林木所有权的转让,其行为完全符合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对本案当事人不应当处罚。林业局作出的现在处罚决定违反了该规定,何某不服,申请复议,因此,某县人民政府撤销了县林业局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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