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文书案例3】胡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应写明应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以下是某县胡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中部分内容

案件名称: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违法嫌疑人:胡某,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住某K镇w村。

简要案情:2016年9月1日,胡某驾驶湘H6202X货车从淑浦县低庄镇无证运输杂原木一车,准备运往益阳,途经某K镇时,被K镇林业站执法人员查获,经现场查检共计杂原木9.8立方米,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年底以前案例文书中涉及森林法适用条文,均是修改前法条规定,下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立为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查处,请批示。

评析】该《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事实部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案件名称”填写不完整。只写明案件的性质——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未写明违法嫌疑人,一个案件的“案件名称”应由“违法嫌疑人”和“案件的性质”两部分组成。即本案的“案件名称”应是“胡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二是“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不全。缺“民族”、“籍贯“、“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要素。三是案件来源为“群众举报”,而和“简要案情”中叙述被“查获”相矛盾。顾名思义,“查获”的语义应是检查发现而获得或获取,因此和“群众举报”相矛盾。四是“简要案情”叙事说理用词不准确、不明了或基本事实未查清。如:时间要素,最好写明到“日”的某时;运输杂原木,“杂原木”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木材,杂木是阔叶木材的名称,其中有材质硬重者,称为“硬杂”,如柚木、核桃木、榆木、榉木、楸木、柏木、樟木、格木等;其中有材质轻软者,叫“软杂”,如楠木、杨木、泡桐木等。因此,不同性质树种的杂木,其价值和价格均不同,对其处理时,涉及的处罚价款是不同的;“无证”运输杂原木一车,是指无检疫证,还是无运输证,还是其他证明,如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则不需办理木材运输证,只要调拨证即可,这些事实均未明了,而按无木材运输证立案处理,显然本案的关健事实未查清,有主观臆断之嫌;按照《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运输木材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其前提必须是“林区”运出,溆浦县低庄镇是否属林区,案情未交待清楚(注:2020年7月1日后实行新修改的森林法因取消了国家对木材实行运输证制度,故这一性质的案件在此后将不存在)。

该案适用法律和程序存在问题:一是本案是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此类案件应由当地木材检查站查处,林业站无权上路检查,在接举报后,应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交由有管辖权的木材检查站查处;二是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除违反《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外,还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而该条款正是对此类案件的处罚依据,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相关规定,违法行为必须是依法应受林业行政处罚的行为,才符合立案条件。因此,“简要案情”还应写明可能涉嫌违反应受林业行政处罚的违法条款。如某一行为违法,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受处罚,才能立案查处,否则,于“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相悖。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木材运输巡查试点工作管理制度》
景县林业局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13〕96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采伐、运输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