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3月2日上午10时许,新邵县林业局执法人员王某、刘某等在木材加工市场清理执法中,发现贺某装运一车梓原木到该县L严塘镇为民锯木加工厂加工。经初查:贺某,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出生,农民,新邵县人,住新邵县严塘镇白水洞村2组,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经现场勘验检尺,贺某装运的梓原木26件,规格为4米×12—16厘米,材积为2.5立方米,无任何合法来源手续,涉嫌加工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林木。新邵县林业局为查清案情,依法对该木材采取了暂扣措施。后通过进一步查证,查明贺某运输加工的梓原木,系其采伐房前屋房后自己种植的林木,运至为民加工店加工成板枋,用于做家具。该林木,依法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下是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暂扣木材处理呈批表》、《解除暂扣木材决定书》、《解除暂扣木材清单》
暂 扣 木 材 处 理 呈 批 表
新林暂扣处字【2016】第00X号
案件名称
贺某涉嫌运输、加工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案
申请事项及理由:2016年3月2日上午10时许,县林业局执法人员王某、刘某在木材加工市场清理中,发现贺某装运一车梓原木至新邵县严塘镇锯木加工厂加工。经现场勘查,贺某装运的梓原木26件,规格为4米×12-16厘米,材积为2.5立方米,无任何合法来源手续,涉嫌运输、加工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为查清案情,新邵县林业局依法对该木材采取了暂扣措施。
现查明,贺某运输、加工的梓原木系其采伐自家住宅房前屋后自己种植的林木,依法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运输证,没有违法行为,根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暂扣木材解除暂扣。
承办人(签名):王某 刘某 2016年3月5日
承办机
构意见
同意承办人意见,对暂扣木材解除暂扣。
负责人(签名):黄某 2016年3月5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同意解除暂扣。
负责人(签名):李某 2016年3月6日
备 注
解 除 暂 扣 木 材 决 定 书
新林罚解暂字【20XX】第00X号
被解除暂扣木材人:贺某,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出生,农民,S县人,住新邵县严塘镇白水洞村2组,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
因贺某于2016年3月2日上午装运一车梓原木至新邵县严塘镇为民锯木加工厂加工。经查,该车梓原木26件,规格为4米×12—16厘米,材积为2.5立方米,无任何合法来源手续。为查清案情,本局依法对你的木材采取了暂扣措施。
现查明,你运输、加工的梓原木系采伐自家住宅房前屋后自己种植的林木,依法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没有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暂扣你的木材解除暂扣。
新邵县林业局(印章)
2016年3月6日
李某 执法证号XXX 刘某 执法证号XXX
附:《行政强制法》条文(略)
附:
解 除 暂 扣 木 材 清 单
单位: m³
序号
名 称
单位
规格
数量
备注(立方米)
1
梓原木
件
4m-12㎝
8
0.55 m³
2
梓原木
件
4m -14㎝
9
0.81 m³
3
梓原木
件
4m -16㎝
9
1.14 m³
合计
梓原木
件
4m -(12-16㎝)
26
2.5 m³
执法人员(签名):李某 执法证件号码XXX 刘某 执法证件号码XXX
2016年3月6日
被暂扣木材持有人(签名):贺某 2016年3月6日
见证人(签名): 肖某 2016年3月6日
【评析】显然,以上新邵县林业局制作的《暂扣木材处理呈批表》、《解除暂扣木材决定书》、《解除暂扣木材清单》,该三份林业行政文书制作结构完整,内容充实,叙述事实和理由得体,其制形式、内容较为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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