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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块土地重复发包的,承包经营权归谁所有

案例同一块土地重复发包的,承包经营权归谁所有

简要案情】甲与某乡政府签约承包了200亩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20年,每年承包费用为5万元。签约当日缴纳了当年承包费,乡政府亦将签约地交给了甲。甲自此开始投入经营,并购置了土地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农用物责。数月后,该乡政府换届选举,班子成员变化较大,并更换了乡长。新乡长乙上任之后遂将该200亩土地另行发包给亲戚丙,丙与乡政府又签订了承包合同,亦预交了承包费。尔后,丙便派人去该土地上进行经营活动,遭到了甲强烈反对,双方酿成纠纷。甲以乡政府擅自毁约,侵害其承包经营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乡政府继续履行合同。丙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拥有涉案地块的承包经营权。

案情分析】本案审理的焦点是同一块土地重复发包,承包经营权归谁所有的问题,为此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具有排他性。益物权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某乡政府与甲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具备生效要件,自合同生效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已设立。因此,甲据此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在某乡政府换届之后,因乡政府领导人员的更换,不遵守乡政府此前与甲所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与其他人再行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显然侵犯了甲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丙依据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属违法无效。

法院判决】根据物权的排他性,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效,而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违法而无效,则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抗辩刘某的权利。因此,人民法院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解除乡政府与丙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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