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个人取得年终奖金仍应单独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举例表示,如果一名职工在今年12月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为,因该职工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除年终奖外,个人在平日期间获得的半年奖、季度奖、月度奖和各种过节费用,应当全额纳入当月“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对各类奖金进行计税的同时,我国还对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等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征收方式为,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需要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全额30%作为个人收入缴税。这意味着,如果一名职工在某一月份获得1000元的交通补贴后,而当地又未规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则其中的300元,应该作为个人收入计税。
与此同时,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公务费用后,也应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除上述补贴外,单位发放的差旅补贴等费用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尽管政策层面要求交通补贴、差旅补贴、各种过节福利等收入需要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现实的状况是,一些企业为达到避税以及降低税负的目的,当前一些企业为降低自身负担,则采取通过发票抵扣,也即是说用企业的运营成本来降低税负,从而达到让企业和个人同时少纳税的目的。对此,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分析认为,通过发票进行抵税是否违法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企业可将在工作中产生的一些费用计入成本,可实报实销,业务要与发票相对应,则可抵税,但是如果企业通过搜寻发票来抵发工资的行为应该是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明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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