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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代精简老职工生活救济对象有规定
精简老职工生活救济对象有规定
近日,有很多读者打热线咨询,他们是1958年和1959年期间参加革命工作,1962年精简退职老职工,曾与本人所在单位联系享受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补贴。然而,单位告知,只有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962年精简退职老职工发放生活救济金。
针对此事,记者电话采访了黑龙江省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解释,根据黑政发[1986]3号文件规定,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的对象为:1、我省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老职工。精简下放后没有重新就业,没有工资收入的。2、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在职期间因公负伤,退职后没有重新参加工作,现已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该工作人员说,依据黑民办[2008]87号文件规定,我省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户口在我省农村的,生活救济标准提高到户口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户口在我省城镇的,生活救济标准提高到户口所在地城市低保标准。今后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标准,随城乡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他说,是否属于1962年精简退职老职工需按以上文件规定认定身份(详情可查阅黑政发[1986]3号和黑民办[2008]87号文件)。
本报记者 张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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