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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繁旭律师所
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制观念正逐步深入人心,“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已近童叟皆知,“民告官”也不再让百姓“想而生畏”。但被百姓称作“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因其自身的特点决定,这类案件还是远远少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百姓对其的熟知程度也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比有一定差距,而且还往往错误地将行政诉讼混同于民事诉讼。为此,我所将从本期开始,对行政诉讼中一些常见问题与大家一同来学习。具体问题如下:
  1、什么是行政诉讼?
  2、对哪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原告起诉应具备什么条件?
  4、行政诉讼,谁应负举证责任?
  5、对行政机关的举证地为有限制吗?
  6、起诉地政机关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有时间限制吗?
  7、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应以谁为被告?
  8、原告告错了被告,应如何处理?
  9、复议机关不予复议的案件,应以谁为被告?
  10、原告起诉后,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11、在什么情况下,对原告按撤诉处理?
  12、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缺席判决?
  1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能否进行调解?
  14、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是否可以作出与原来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16、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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