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汇编 2012.8.1.
1、那些人员可定为参战人员(根据民发[2007]101号)
参战退役人员?
2、认定致残性质的法律依据、和范违?
因战、因公、因病
总政1952年8月的补充规定
民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颁布时间】
3、新规,因战 来源:2006。11.双拥网
4、参考法律《军人地位法》
法律与法规
认定参战和参战致残的法律依据
一、那些人是参战人员?
参战人员是指从1954.11.1.——1988.3.参战人员共分14类
什么叫参战?答:即参加战争。(《新华词典》第79页)
什么叫参战人员?答:是指参加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从1954.11.1.——1988.3.共分为14类。(来源:根据民政部规定)
什么叫“参战退役人员” 从中可明白什么叫参战?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101号(2007.7.6.)
来源:http://mzj.lishui.gov.cn/Html/zcfg/yf/54760320423.html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
1954.11.1.以后我国参加保家卫国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有哪几类? 答:共有14类:
(1)解放一江山岛作战(1954.11~1955.2);
(2)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1955.12~1961.12);
(3)炮击金门作战(两次)(1958.8.23~1959.1.7;1960.6.17~1960.6.19);
(4) 中缅边境勘界警卫作战(1960.11.22~1961.2.9);
(5)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1962.10.20~1962.11.21);
(6) “八·六”海战(1965.8.6);
(7)崇武以东海战(1965.11.13~11.14);
(8)援越抗美作战(1965.6~1973.8);
(9)援老抗美作战(1962.1~1978.5);
(10)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1969.3);
(11)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74.1);
(12)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1979.2.17~3.16);
(13)对越防御作战(1979.10~1989.10)
(14)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 1988.3)
来源: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 发表时间: 2007-11-06 16:34:22
http://caa.yuhua.gov.cn/bszn/bmwd/200711/t20071106_47468.htm
提示:这是认定是否参战者的依据。也就是说,只要参加了这其中一场作战任务,即是参战(新规另有规定)。
二、认定因战、因公的法律依据
第一: “执行战争任务,因跌伤、冻伤……致残者以战残论”。 摘自军委总政治部1952年8月的补充规定 《民政工作文件摘编》(黑龙江省革委会民政局 1972.4.)
第二:民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颁布时间】
九、第十四条所称的“因战致残”,是指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一) 对敌作战中负伤致残的;
(二) 临战前在战区执行潜伏、侦察(包括巡逻、执行后勤保障)等任务, 遭敌人武器伤或其他意外伤致残的;
(三) 平时在边境线执行潜伏、侦察、巡逻、后勤保障等任务, 遭敌人武器伤或误伤致残的;(提示:被敌人伤不叫误伤)
(四) 对敌斗争中被俘不屈负伤致残的。
本条所称“因公致残”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一) 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 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伤致残的;
(二) 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新规按因战—提示)
(三) 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 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伤致残的;(新规按因战—提示)
(四) 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五) 因医疗事故致残的,也按因公致残对待。本条所称的“因病致残”,是指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经医疗基本终结,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的。
二十四、本条例施行前有关军人伤亡抚恤、补助和优待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来源http://www.360doc.com/content/12/0120/14/1086806_180521697.shtml
来源:http://www.lawtime.cn/info/laodong/ldzygjfg/2010093060368.html
第三: 新规定《残疾抚恤的范违条件》
时间:2006.11.06.双拥网
军人残疾包括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因病致残。
人民警察、司法警察残疾包括因战致残、因公致残
(一)因战致残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导致残疾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残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
人民警察在制止、侦查犯罪活动中,拘捕、追捕、看管犯罪分子,平息骚乱、暴乱,紧急处置重大治安事件行动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属因战致残。
司法警察在制止、侦察犯罪活动中,拘捕、追捕、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平息骚乱、暴乱,紧急处置重大治安事件行动,被犯罪分子致残的,属因战致残。
三、借鉴的法律:用以说明因战与因公性质的截然不同
俄罗斯《军人地位法》“(二)军人拥有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但受到本联邦法律、联邦宪法法律和联邦法律的一些限制。
军人有义务做好武装保卫俄罗斯联邦的准备和武装保卫俄罗斯联邦。这种义务要求军人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在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无条件地执行其所受领的任务。正是由于军人所肩负义务的特殊性,才为他们提供优惠、保障和补偿。”来自辽宁双拥网:http://lnsyyfgz.360doc.
说明:这是俄罗斯《军人地位法》叶利钦1998年签属的法律。我们可以不去执行这个法律,我们的法律驰后,但作为军人,他们的任务是同等的,高风险是相同的,我们应该认可他这种观点的正确性,引用的目的是说,因战与因公执行的任务性质和区别是截然不同。
四、即便是民工都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十二条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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