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
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对克服司法实践上广泛存在“隐形”不作为行政行为,但进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了积极作用。 司法解释确立这样一个原则:只要行政机关应当依职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未提出投诉或申请,行政机关也应履行。行政机关没有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就应当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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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值班编委:张清
不作为行政行为,法院能否直接受理?
编辑同志:
我们居住的小区开了一家无照网吧,这家网吧每天24小时营业,闹得我们小区居民昼夜不安,还经常发生偷盗行为。半年前公安部门查过一次,没有处理结果,网吧照常营业。
请问:未经投诉的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行为,法院能否直接受理?
读者:冯刚冯刚读者:
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对克服司法实践上广泛存在“隐形”不作为行政行为,但进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了积极作用。
司法解释确立这样一个原则:只要行政机关应当依职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未提出投诉或申请,行政机关也应履行。行政机关没有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就应当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章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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