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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国将迎来GSP换证高峰年,虽然这次药品经营企业GSP重新认证执行的标准,仍延用2003年1月1日启用的《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连锁、药品零售企业 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但不少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今年申请重新认证的企业检查评定中增加了新的内容,相关企业应谨慎应对。
这次GSP重新认证是企业通过第一次GSP认证5年后进行的,众多企业在申请重新认证时,在整理上述软件资料时感到迷茫,不知该从何年加以准备。据笔者所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第二轮GSP认证中,各地GSP认证审查员仍采取审查申请认证前1年至当年申报时的上述软件资料,而未追溯3年或5年的资料,故各企业在整理上述资料时,要注重整理好去年和今年到申报GSP认证当月之前一个月的完整资料即可,现场记录仍留现场使用为妥。大多数药品批发企业都已经启用计算机现代化管理,有关记录再不需做人工的文字记录,只要有电子版记录就可以,但此次审查要求将前一年和今年的头一个月记录打印出来装入相对应的检查项目资料盒中,以供GSP认证审查员检查。如要进一步检查企业购、销、调、存信息,平衡相关数据时,可以在计算机上核查,加以确认。 其他在购销活动中所建立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合格供货方(含销售客户)则按其所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或GMP认证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一一收齐后,亦可通过计算机加以处理,建立成电子版记录档案,以开展正常的购销业务活动。GSP认证检查时,也可将整理好的文字档案供审查员审查。
面对上述的种种现象,应如何解决呢?可按出现问题的类型采取不同的方法予以解决。1.对已过期的证、照,如与这些企业尚未继续开展业务往来的单位,立即取消其供货关系,不建立业务档案。2.对已过期的证、照,如还需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立即联系,请对方以快递方式提供合法的、有效期的证、照,建立新的业务档案。 3.如有的单位因证、照到期,按换证规定,已将到期的证、照送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正在待发新证阶段,这时,请收证(或办证)单位出具证明,加盖公章以作备案。4.关于业务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和以其为代表所签的质量保证协议过期的问题,如继续有业务活动的,应要求其重新办理合法、有效的资料,充实到档案中来,问题就可迎刃而解。这些问题在企业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在很短时间内得到一一解决,也可以顺利圆满地通过GSP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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