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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庭中对法官如何称呼,能反映出一个人法律知识功底的深浅

开庭时对法官如何称呼,不是什么多大的事,但是对法官称呼的正确与否,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一个人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

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对法官胡乱称呼是常有的事,一部分当事人对法官、审判员、法官助理、审判长、庭长之间的称谓和职务分不清,也搞不懂其中的区别,胡乱的称呼,难免会出现尴尬的场面,例如有的当事人在与案件承办法官交流时,直接称呼庭长,而真正名符其实的庭长正立于旁边。

现在在法院对审判人员一般都称为法官,其实,在较长的时间内,我国并没有法官这一称谓,而是沿袭前苏联的称谓叫审判员,一直到1995年法官法实施后才开始使用法官这个称谓。

按照2019年修改后的法官法,法官所对应的职务包括了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长是组成合议庭审理具体案件时,负责该案法官的临时称谓。

在法庭上,称呼法官大人、法官同志、法官阁下、法官先生、法官女士都是不恰当的。

现在通常用的称呼是,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

如果是简易程序开庭,只有一名法官主持庭审,应当称法官或审判员,注意,一个法官开庭不能称其为审判长;如果是普通程序开庭,由三名法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可称呼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者合议庭均可。

在此要提醒大家的是,进了法院最好别乱送帽子,别进了法院门,见人就叫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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