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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源盛:历史视野下的“六法全书”

讲堂现场 黄源盛

2008.10.17《燕山大讲堂》——历史视野下的“六法全书”

主持人:各位同学大家好!欢迎来到燕山大讲堂。燕山大讲堂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腾讯网承办的大型、长期的论坛,为同学和关心公共生活的朋友提供一个开放、讨论的平台。

我们今天非常荣幸地请到了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黄源盛先生,为我们讲述历史视野下的“六法全书”。下面请黄源盛教授开始演讲。

黄源盛: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有机会来政法大学跟大家交流,我感到非常荣幸。

我们法学界以前的老前辈吴经雄先生曾经提过一个名词叫做“法律三度论”。谈一个问题要注意三个方面,一个是时间度、一个是空间度、一个是事实度。从时间的长河流变中,从空间的异地消长中,从事实变化不同的对象中去探讨一个题目。今天我选的课题是跟何院长沟通而得出的结果,不要太专门的,也不要太普法,我选了一个很通俗的题目:法律移植百年——历史视野下的“六法全书”。这个题目里有时间、有空间、有事实。“六法全书”看起来好像是一个规范的集合,但在我的观念中,“六法全书”代表的是一个法律文化。而法律文化指的是四个面向:一个是法律规范、一个是法律制度、一个是法律思想、一个是法律意识。综合了规范、制度、思想、意识这样的一个有机文化体,我把它称之为法律文化。我们已经念了很多年的法律,每一条规范背后一定有一个制度在运转。制度的背后有一个思想在指导。政府也好、人民也好、官僚也好,大家都以法律的态度所形成的法律意识,融合而成综合文化体,我把它称之为“法律文化”。我今天不只是谈“六法全书”,我希望谈的是一个多元的法律问题的问题。

我从1902年谈起,到2008年,大概100年的时间,谈近现代法律文化的流转问题。空间,当然最主要以中国本土为主,兼谈台湾的法律文化,特别想谈49年以后海峡两岸法律文化的变化。

谈法律移植,这个词在国内可能用的比较多,在台湾、在日本比较习惯的用法是法律继受。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一个地区可能由于外在的因素、内在的因素做了法律变化的构成、法律文化交换的过程,一般称之为法的移植和继受。

谈法律继受从哪开始谈起?我个人认为,第一个要看继受的动机,第二个要谈继受的过程,第三谈继受的方法论,第四谈继受的成或败。为什么祖宗家法要扬弃掉,要引进外来的文化,它的原因动力在哪里?它相配套的措施是什么?它应该要有充分的继受条件的转变。在继受的过程中,到底要全盘继受、还是部分继受,它的方法论会引起相当多既得利益和不想变革的人的抗争。最后,我们要用多少的时间来衡量,这个移植、继受是成功还是成败,用多少年的时间来寻找继受成功和失败的原因?

谈到继受,我总认为有两个特征。第一,这是强势文化的输出。第二,法律继受通常是本土的法律文化对外来的法律文化的抵抗。刚开始通常会抗拒,慢慢地会被转化,到最后甚至被同化掉。我们来检查一下海峡两岸法律文化的走向是不是有这样的倾向。

首先我谈一下继受的动机,一个很简单的结论,就是“力”的理论,继受通常是由外在力量的压缩所致。例如中国,列强夹起强大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力量,迫使一个弱势国接受它的法律文化。这是一种外力的干扰。在清末时,慈禧讲宁可亡国、祖宗家法不可变;为什么1907年又说不变不行?无非是受到了外力的影响。最主要是想撤回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的丧失,等于丧失了国家主权。看到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她也想让清朝对列强的领事裁判权撤掉。晚清很多战争,最后的结果是都是割地、赔款,丧失领事裁判权。后来想夺回来,列强说,把你们比较野蛮的法律改同“西例”,再来谈撤回领事裁判权的问题。“改同西例”有那么容易吗?难。慈禧、光绪为什么甘愿做法律的近代化、法律的移植,因为在列强强大的威力和政治、文化、经济的力量下不得不低头。

第二个继受理论叫规范饥渴理论。这是从德文翻译成日文的汉语。就是规范欠缺。规范是一个游戏规则,社会经济的结构改变,规则就不足了。清朝末年,沿江、沿海一带很多初级的工商业已经发展起来,再也不是传统的农业社会,而初级工商业社会很多民事纠纷、商标、专利权、破产、诉讼的问题要处理。可那时以刑法为主的大清律例,很难适应初级工商业社会的走向。公司要成立没有法人,公司要破产没有破产法,要打官司没有《诉讼法》,要保护著作权,没有著作权法。在这样的情况下,规范产生的饥渴造成了不得不变的第二个原因。

第三个原因叫“颜面理论”,继受可以使我们的继受国获得面子。特别是所谓的第三世界国家,或开发中国家,很希望继受外国法律,迎头赶上所谓的法律先进国家。早年台湾很多的法律跑到了世界最前面去。我1974年念大一,1977年左右制定了台湾的《国家赔偿法》,当时采纳的都是世界最先进的立法。可是台湾何德何能,能履行这样的法律呢?无非是面子在作祟。很多的法律很前端、时髦,可事实上没有到这个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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