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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西说法】说说继承那些事儿

当最爱你的人离开了,继承关系就开始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腰包”也越来越鼓,特别是北京房产价值的激增,自己百年之后,财产如何处置,成为广大老百姓普遍关心的问题。


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如父母健在,其房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他的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的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诉讼中要提供的证据材料: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不动产的产权证明或其他财产权利凭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有其他无法取得的遗产线索,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查清遗产范围。

为避免日后子女等为争夺财产而起冲突,大多数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对财产分配做一安排。但法官承办遗嘱继承的诉讼纠纷的过程,经常遇到对于遗嘱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存在瑕疵等问题。这样的问题往往导致遗嘱继承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下面我们对遗嘱的一些基本事项进行概括总结。

1

遗嘱只能处置自己所有的财产

案例:李某立遗嘱将自己的一套大房子和50万元存款留给小女儿,另一套房给大女儿。李某死后,小女儿拿着父亲的遗嘱向母亲要50万元存款,并要求将房产证过户到自己名下。母亲不同意,起诉至法院,结果胜诉。


按照《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只能处理自己的个人财产。关于个人遗产的范围界定,《继承法》第3条作了明确规定。两套房屋和50万元存款属于李某与妻子的共同财产,李某对于属于妻子的那一部分财产是无权处理的,只能处理上述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2

六类人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六种人,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3

无能力继承人应保留遗产份额

案例:何某是高级白领,比较富有但没有生育能力。通过人工授精,妻子顺利产下一女婴。后何某与妻子和女儿的感情发生裂痕,便立一遗嘱,明确死后自己的个人财产全部归父母所有。谁知女儿5岁时,何某真的意外死亡。何某父母依据儿子留下的遗嘱主张继承何某名下的两套商品房、两辆小汽车和100万元存款的一半。妻子不同意闹上法庭,结果法院判决何某留下的遗嘱无效。 

何某在遗嘱中只处分了属于他个人所有的财产,为什么会无效呢?因为公民虽然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指定法定继承人中部分继承人继承自己的全部财产,而剥夺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但是,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何某女儿属于何某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在遗嘱中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

形式要件应合法

案例:老太有3个儿子,都不孝顺。倒是邻居家的女儿,对她非常关心,老人觉得邻居的女儿比自己的儿子还亲,便亲手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一套旧房子在自己百年之后留给邻居的女儿。3个儿子不服,官司打到法院,结果是邻居的女儿败诉。


为什么赵老太的遗愿实现不了呢?原来,赵老太书写遗嘱时没有写上日期。按照法律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本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还要注明年、月、日,缺少一样则无效。

歌曲《时间都去哪儿了》中唱到:“时间都去哪儿了?还没好好感受年轻就老了,生儿养女一辈子,满脑子都是孩子哭了笑了……”这朴实无华的歌词,将父母之爱表达的震撼人心。在父母过世后,兄弟姐妹之间在法庭上针锋相对的唇枪舌剑,斤斤计较的讨价还价,父母的在天之灵也不会安心。

在继承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往往是兄弟姐妹,甚至是父母亲人,这样的案件如果硬性进行裁判,通常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亲情。而本着手足间互谅互让原则的调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这种损害,挽救亲情,同时也可以尽快地解决纠纷,避免当事人陷入长时间的诉讼纷争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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