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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指导意见:达到国际水平仿制药优先

国务院发布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指导意见:达到国际水平仿制药优先

发表时间:2015-02-28 17: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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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药品采购指导意见仿制药医疗改革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意见还强调,药品集中采购要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

这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完善国家药物政策,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规定方面,首先涉及采购方式。

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根据医院用药需求汇总情况,编制公开招标采购的药品清单,合理确定每个竞价分组的药品采购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

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制定。

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鼓励省际跨区域、专科医院等联合采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在药品货款支付方面,《意见》也给出了硬性要求。

医院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在监管方面,《意见》也提出了要求。

医院方面要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重点跟踪监控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以及伪造或虚开发票、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行为。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医院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坚持全国统一市场,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借鉴国际药品采购通行做法,充分吸收基本药物采购经验,围绕“招什么、怎么招,怎么配送,怎么结算,如何监管”等关键环节,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

一是放管结合,根据药品供应保障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对不同药品分别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医院直接采购、定点生产等方式,调动药品生产企业积极性,增强医院参与度。这是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一大亮点。

二是改进药款结算方式。明确药款结算时限,强化合同约束。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医院直接结算药品货款,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进一步减少中间环节。

三是加强药品配送管理。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确保药品配送及时到位,重点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供应配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

四是规范采购平台建设。拓展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动药品采购编码标准化,实现药品采购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公立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

五是强化综合监督管理。全面推进信息公开,确保药品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严肃查处医院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强调,药品集中采购要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意见》指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2015年全面启动新一轮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医改进展和工作实际,积极探索药品集中采购的多种形式,综合施策,促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实现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效益最大化,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标签 >> 医药采购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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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观察者网综合 | 责任编辑:孙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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