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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可撤销吗
案件
2010 年5月老万夫妇把自己的一处房产赠与了儿子小万并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合同同时约定:老万夫妇在其所赠与的房屋内有享有居住权,直至去世。双方将该份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此后小万办理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将该房产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2012年8月小万妻子朱某因琐事与老万发生争吵,并动手与老万撕扯;老万打电话报警,此事经民警调解,暂时平息,但双方从此心存芥蒂。 2014年2月老万夫妇思来想去,决定把儿子、儿媳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他们与儿子之间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 【审判】驳回老万的诉讼请求 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赠与合同受法律保护。老万夫妇将其房产赠与儿子小万,小万也接受了赠与,双方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并依法进行了公证、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等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双方间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非有法定情形,不得撤销赠与。原告老万虽遭儿媳朱某的打骂,但朱某并不是该赠与合同的受赠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她的行为不受该合同的约束。赠与合同签订后,老万夫妇一直居住在其所赠与的房屋内,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受赠人小万严重侵害了老万夫妇的人身权、财产权。所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知识点看过这篇文章,你必须掌握的知识点如下: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除了带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因此在本案中,因为老万与小万之间的赠与合同已经经过公证,即使房屋未变更产权登记,该赠与合同老万也不能随意撤销。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受赠人如果有(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三种行为中的一种,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而不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
3、附义务的赠与
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老万夫妇可在赠与房产中居住至逝世便是小万需要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
4、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条款只能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约束合同外的第三人。回到本案中就是老万夫妇和小万,小万的妻子并不受该赠与合同的约束。
5、总结
在本案中,根据上述的第4点,仅因为小万妻子的行为要求撤销老万夫妇对小万的赠与,一般法院不予支持。假如是小万与老万有冲突,影响到了老万在该房产的正常居住,老万可以根据上述第2、3点,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对小万的赠与,要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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