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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商税--税制
税制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于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被迫签订“江宁和约”,改国定税制为约定税制,使税权遍受和约的束缚,不能自主。咸丰五年(1855年)第二次鸦片战争爆发,光绪二十年(1894年)和二十六年(1900年)先后又有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入侵,清政府无不战败求和,迫于支付巨额战争赔款,国库日益支绌。当时税制仍沿袭明制,除加重旧税外,又增征新赋,以致积弊重演,侵蚀日甚。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但革命成果被袁世凯所窃取,继而军阀统治15年,地方军阀各逢为政,税收制度更加混乱。1927年国民政府奠都南京,随着发动内战,为筹措战争经费,实行竭泽而渔的税收政策,苛捐杂税层出不穷。 
  【沿袭旧制】  咸丰(1851年)之初,袭旧制,榷政分6类:征商、盐铁、榷酤、榷茶、坑冶及杂征。征商系在水路、海路要津、陆路隘地设关征税,亦名关市之征。湖北的“武昌厂关”,始于康熙四年(1664年),专征船料税银。咸丰六年(1856年)设“汉阳新关”,专征竹木两税。光绪八年(1882年),对纺纱、织布、缫丝、铁钉等机器制造的货物,只征正税一道,概免沿途厘税。榷盐系沿用“引法”征收盐课,规定朋盐商人,均须先纳税领“引”,始得运销。咸丰年间,改“引”行票,东南军与曾国藩因筹集军饷,规定凡属湘、鄂、皖、赣四省运销淮盐,均须购领盐票。额定鄂岸淮盐350票(每500引起票为大票,120引起票为小票),由督销局督商运销。榷茶,亦系仿效“引法”,运茶贩卖须先纳税领“引”。咸丰初年,各省督抚先后提出加征茶税(茶厘)以助军饷,湖北于咸丰五年(1855年)在羊楼洞设专局征收茶税。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凡属包茶套篓,无论湘、鄂所产,凡抵汉起坡者,均在汉征收落地茶厘。榷酤系对酿造者征课。清初,因禁酒,对酒不征税,地方有征酒税者,亦时课时废。咸丰七年(1857年)改采抽厘。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因筹集练兵薪饷,在武昌、汉口等处建置筹饷局10所,于原征厘金之外,加征酒税。坑冶,即矿税,雍正初年因石膏为应城县特产,在应城东关地方设立膏关,征收膏税。杂征系统括正税以外的杂项收入,范围甚广,常征及日常琐屑之物。咸丰十一年(1861年),以其“取民者多,归公者寡”,曾剔除部分杂捐,如指捐、借捐、炮船捐、亩捐、米捐、镶捐等。至光绪、宣统年间,湖北又征竹木捐、串票捐、税票捐、夫役捐、学捐、船捐、米捐,以致苛取百出。 
  【开征新税】  咸丰三年(1853年),刑部侍郎雷以诚在扬州仙女庙倡办厘捐,凡货物运行、销售、落地,均抽饷金一厘。咸丰五年(1855年),湖广总督官文、湖北巡抚胡林翼,因军饷匮乏,奏请仿行,并议定抽厘章程九条,规定“各小河所出货物,暂归武汉分局代收”,“汉口市镇,俟查看复业”情况,“再行核办”。湖北境内共设局卡480余处,每逢过一局、一关、一卡都要输纳厘捐。有的不只征一次,甚至三次、四次,最后还要征收落地厘一道,形成逢关纳税,遇卡抽厘。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湖广总督张之洞以厘捐之设,弊窦日滋,遂颁发新章,改厘金为“统捐”。其收捐章程规定:外省客货征于入境第一卡;本省土货征于由产地运出内河第一卡,即往来货物,均按其指运地方,将沿途经过局、卡应纳厘数合并计算,统于第一卡征收一次,以后概不重征;本省销售落地的货物,征于最大市镇,以后转运他处,除经过各厘局应补统捐外,亦概不重征。此外,为筹措军需,借“寓禁于征”,实行鸦片加税。除对洋药(指外国进口鸦片)征收洋药税外,对土药(指中国出产的鸦片)亦抽收土药税,对煎熬成膏贩卖者,准照百货捐厘,请领部帖,分别完税纳厘。光绪十一年(1885年),议定洋药税厘并征。光绪三十年(1904年),湖北设土膏总局,主办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广东、广西、江苏、福建八省经销云、贵、川土药纳税事宜。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实行官膏专卖。宣统元年(1909年),举办土膏营业执照捐,照分三则,每年更换一次;又兴吸户牌照捐,以购烟土多少收捐;设旅行者购烟膏牌照,按次登记,每10日更换一次。同年,为抵补因禁烟洋土两药税减少,湖广总督陈夔龙查照度支部奏定印花税则,饬司局切实遵办。先由武昌、夏口、汉阳三处开办,次第推广外埠暨各州县。并订立印花税试办章程,规定湖北繁镇如宜昌、沙市、老河口、岳口、武穴等处设有官钱分局者,由各该分局暂代经理。 
  【杂征纷乱】清廷为了应需,不断向地方索收,各地遂自立税制,于是苛捐杂税一时并作。咸丰五年(1855年),湖北巡抚胡林翼奏请部颁牙帖,劝商捐输“牙帖税捐”,限一帖一行,无帖不准私开。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湖北民间开设典当者征收当税,按年缴纳。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将田房契税于例征正税3分外,另征契捐3分,连同税、捐一起缴纳。继杂税之外又兴什捐。如丝绢捐、火车捐、洋油捐、江工捐、箴捐、土布捐等等,都是为了便于攫取而立名定章。 
  【划分国税与地税】  国家税同地方税的划分,清末已有动议,但仅限于税目的划分,未议及政费的范围。民国元年(1912年)划分两税之议再起,始将政费分配与税目划分相提并论。1913年12月,北洋政府公布国家税和地方税草案,规定属中央管理的国家税收有田赋、盐税、关税、常关税、统捐、厘金、矿税、契税、牙税、当税、牙捐、当捐、烟税、酒税、茶税、糖税、渔业税等17项;属于地方管理的地方税有田赋附加税、商税、牲畜税、粮米捐、土膏捐、油捐及酱油捐、船捐、杂货捐、店捐、房捐、戏捐、车捐、乐户捐、茶馆捐、饭馆捐、肉捐、鱼捐、屠捐、夫行捐及其他什税什捐等20项。湖北在实施中,只在编制预算时,按照管理权限,将各税收入分别列入国家税类和地方税类。在收入分配和归属上并无实质性的改变。1914年6月,北洋政府鉴于地方分权未革除,国地两税的划分难以实施,不得不下令取消此种划分。1923年曹锟执政,在宪法中规定:实行全国税制划一与税率统一,再次划分国税与地税。将关税、盐税、印花税、烟酒税、丝茧税、茶税、糖税、出产税、销场税、矿税、烟酒牌照税、牙税、当税等13项定为国税;将田赋、房屋税、牲畜税、屠宰税、谷米税、什谷税、契税等7项划为省税,终因政事多变,亦未能实现。 
  【改行统捐制】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湖北改厘金之法为统捐,目的在于改多次征收为一次征收。民国元年(1912年)春,又将统捐制改为过境销场税制。凡货物到达湖北境内,无论本省外省、远销近销,均应课值百抽二的过境税。1915年,更订为过境税值百抽二不变,但落地销场税或过载税与转运销场税皆值百抽五。此外,还另征落地捐,按照海关税则,值百抽二至四不等。 
  1921年8月,纸烟与雪茄烟统捐协议成立。1922年,北洋政府颁布纸烟统捐章程,规定纸烟统捐为中央税;不论是国内生产的纸烟,还是外国输入的纸烟,均征收内陆统捐一道;在华外国工厂生产的纸烟于出厂时另征出厂捐一道;缴统捐后的纸烟在国内行销不再征税。湖北省于1922年6月在征收卷烟统捐外,援照浙江省的先例,又自行规定另征卷烟吸户特捐,但格于卷烟统捐协定,外国公使团屡提抗议,租界内不能通行。北洋政府乃续订协议三条,制止各省自由征税,只于二五统捐之外,附带另征保护捐,照统捐加倍为5%,作为拨补各省用途。1926年3月,鄂省停征吸户特捐,仿保护捐章,改名为特别捐,就厂征收。9月,统捐照旧征收,特捐改征10%。 
  【倡办所得税】开征所得税在清末已有倡议,曾拟定所得税法提交资政院,院议未决。民国以后,又有创办所得税的拟议,亦屡议屡停。1914年1月11日,颁布国内第一个所得税法,计条例27条。1915年确定分期举办,于当年8月订定《所得税第一期施行细则》16条,就当商、银钱商、盐商。由官特许或注册之公司、行栈以及议员岁费,官公吏俸给、年金、给予金,律师酬金,工程师薪律,老师、药剂师薪酬,公司、大商号经纪人薪资等先行征课。因云南起义,政局变化,未克施行。1918年又重申前议,通令推行,因各省观望不前,终成泡影。1920年成立所得税筹备处,再次决心推行所得税,另订“先后征收范围”,各省议会及商会纷纷通电,请求缓办,不得已展期3个月,直至北洋政府垮台,湖北省未见实施。 
  【厘订两税】  1928年7月,国民政府召开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将国、地两税的划分制为定法,予以公布。其中定为国家税类的有盐税、关税、常关税、烟酒税、卷烟税、煤油税、厘金及邮包税、矿税、印花税等9项;定为地方税类的有田赋、契税、牙税、当税、商税、船税、房捐、屠宰税、渔业税、其他什税什捐等10类。同年11月,湖北省规定列入国家税项的有厘金(包括统捐、统税、货物税、产销税、什项货物税、货物附税)、铁路货捐、矿税、煤类特捐、茧捐、验契费等项;列入地方税项的有田赋(地丁、漕粮、米折、租课、屯饷、田赋附税、什项)及正什各税(契税、营业税、牙税、当税)等,属于武汉市的市税有土地税、土地增价税、房捐、营业税、牌照税、码头税、广告税及其他法令特许征收之税捐等。1929年,武汉市征收的税捐,计有房捐、契税、田赋、市公产租金、码头租金、屠宰税、食肉检查费、花捐、局票捐、妓女登记费、赛马捐、车辆牌照费,牙帖牙税、游艺场捐、旅栈执照费、旅栈捐、筵席捐、广告捐、菜场租金、当税等21种。 
  【依限裁厘】根据1928年全国财政会议裁厘的决议,湖北省1930年12月31日的规定限期前将厘金及一切类似厘金性质的税捐全部裁撤,全省统税征收局亦一并裁销。汉口市财政局所属市税中,惟牛皮蛋拇及猪、牛、羊捐类似厘金,亦依限裁撤。当时汉口市每月收入因裁厘减收3万余元。 
  【创立营业税】  1914年,创办特种营业执照税,对皮货业、绸缎业、洋布业、洋广杂货业、药房业、煤油业、金店银楼业、珠宝古玩业、旅馆业、饭庄酒馆业、海菜业、洋服业、革制品业等13种营业征收营业执照税。1915年春,又呈办普通商业牌照税,规定凡开设店铺者,除贩卖烟酒及牙当各商外,均应交纳普通商业牌照税。旋因滇黔事起,两税均中止。1928年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为弥补裁厘损失,议定营业税办法大纲,决定由各省征收营业税。是年武汉市政委员会决定先于全国开征营业税,并将已征之筵席捐、牙帖税捐、戏园捐、游艺教育附加捐、代当捐、肉业附加捐6项并入,施行未久,反对甚烈,乃于1929年4月决定缓办,归并的6项市税分别照旧征收。1931年财政部公布营业税法13条,规定营业税为地方税,由各省自行办理。湖北省奉令与武汉市协同开征,遂制订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进行营业税登记,设立营业税评议委员会,成立汉口、武昌、汉阳三地营业税局,并实行统一税制,对侨商以及租界内的华商,一律照征营业税。 
  【确立统税制】关、盐、统三税是抗战前国民政府三大中央税体系,其中统税源于统捐。1929年湖北整顿旧税时,曾改百货税制,制定“湖北统税征收规章”,厘定谷米、杂粮、炭煤、油饼等27类征收统税,一次征足,通行全省,概不重征。1931年1月,国民政府继卷烟统税条例之后,举办棉纱、火柴、水泥等项统税,实行一物一税,在货物出厂时一次征收。同年扩大统税品目,在汉口设立湘、鄂、赣区统税局。规定凡在区内之卷烟、麦粉、水泥、棉纱(布匹在内)、火柴5种货物,出厂时均应依章征收统税,赴各地销售,不再重征。区外货物,如已在出产地征税,再输入区内,亦只执行查验手续。随着统税系统的不断完善,征税品目相继增加,1933年,将薰烟税、啤酒税列入统税。1935年1月,火酒也实行统税。 
  【创立直接税】所得、遗产两税为直接税的主体。所得税自清末倡办到北洋政府垮台,屡议屡辍,终未成行。1934年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议决创办直接税,于1936年6月。厘定创办所得税原则8项。同年7月制订所得税暂行条例计12条,共分3类:第一类为营利事业所得;第二类为薪给报酬所得;第三类为证券存款所得。暂行条例于当年8月22日以行政院令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先就第二类中公务员薪给报酬所得税及第三类证券存款利息所得征收。湖北省于1937年1月成立所得税办事处。同年抗日战争爆发,推行战时税制,湖北于当年10月执行中央政令,开始征收公务员薪给报酬所得税。1938年,又相继开征其他各类所得税。同年10月国民参政会第一次大会,决定筹办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完成遗产税立法手续。10月28日颁布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暂行条例,后改为1939年1月1日起征收。1939年公布遗产税暂行条例暨施行细则,自1940年7月1日起开征。1940年进一步扩大直接税,将印花税并入直接税。1942年又将营业税并入直接税。至此,直接税体系包括有所得税、利得税、印花税、遗产税、营业税等5项税目。其中,遗产税虽公布有条例,武汉因沦陷未及开征。1945年抗战胜利,国民政府将直、货、地三税分立。汉口直接税局根据对收复区中央各税酌予宽免的政策,对1945年9月3日前发生的遗产继承一律免征遗产税,对此限期以后的一切遗产继承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查定应征对象,按章征税。自开征后,汉口市每年实收数都超过预算数。1946年4月,根据修改后的综合所得税法,扩大所得税征收面,并将所得税由3类改为5类,即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一时所得税。同时,对一时所得税采用较高税率,旨在使一时获利者无重利可得。1947年1月,国民政府停止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征收、代之以与是税大同小异的特种过份利得税。湖北区直接税局武昌分局根据修正条例,即时对买卖业、金融信托业、代理业、营造业、制造业等营利事业实施征收特种过份利得税。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其他直接税类如印花税、营业税也作了一些修正,有的还不止一次。如印花税经过多次修改,都是提高税率,增加税收。 
  【战时货物税】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统治区缩小,税收收入急骤下降,而战时财政支出日益增加,为了弥补庞大的财政赤字,国民政府多次合并扩大货物统税范围,如将烟酒税、矿产税并入货物统税,同时扩大课征对象,改变课征标准。1939年麦粉征收由全机制推广及木机制。1940年,加课手工卷烟税,开办糖类税,并将原征之汽水税改为包括果子露汁、蒸馏水在内的饮料品税。1941年,加课水灰(即代水泥)税。同年,基于法币贬值、物价上涨,把货物统税一律改为从价征收,1942年开征茶类税。1943年开征竹木、皮毛、瓷陶、纸箔等税,征税品目达到13类。在扩大征收范围的同时,为了转嫁通货膨胀造成的损失,从1943年起,先后对棉纱、麦粉、糖类实行征实。继而又调整税率,除极个别产品税率有所降低外,多数货物的税率都作了大幅度提高。1946年,将《货物统税条例》修正为《货物税条例》,在收复区陆续推广。汉口货物税局根据条例扩增7项新品目,即水泥、皮毛、麦粉、化妆品、饮料品、茶叶及迷信纸,并对新增品目进行存货登记,办理补税。当时属于汉口货物税固定税源的,只有棉纱、卷烟、麦粉、土酒、火柴、皮革制造,饮料品及洋酒啤酒等。此外,糖类、水泥、皮毛、茶叶、化妆品、锡箔及迷信用纸等项皆为转口过境的流动税源。 
  【整理地方税捐】  国民政府于1928年7月公布划分国、地收支暂行标准,同年11月正式实施,地方税源得以确立。抗战开始后,为充实战时财政,将原属地方税的营业税划入国税,使地方税源因而减少。日伪统治期间,武汉市沿袭国民政府旧制,指令国、地(包括省、市)税照旧征收。其中,属于市税的有地税、契税、牙帖捐、当税、房捐、筵席捐、车辆牌照费、娱乐捐、广告捐、执照捐、旅栈捐、码头捐、停车捐等。原夏口县的田赋,以及省属的营业税,亦改由市征收。不久,又恢复征收游艺场捐、局票捐,开征通行税,加征鸦片治安特捐,并提高赛马捐及使用牌照捐的税率,以加紧对武汉人民的盘剥。1945年,国民政府对地方税、捐进行整理,主要是开征新税增加收入,以应急需。1946年,汉口市接管原属中央税的契税。1947年,开征地价税。同年,汉口市改制后又开征棉花特捐,凡经营棉花运销的公司行栈、厂商均须报缴棉花特捐。为转嫁通货膨胀的损失,实行按银元牌价比例计算应纳税额,并多次提高旧有税捐的税率。对“营业住税”,实行估定税额,由同业摊缴,将1948年度营业牌照税税额按1949年度税额8折征收。筵席税将起征点提高为金圆券1元,两人三菜一汤均应征税。“娱乐税”不问票座是否售出,一律按全部座位7成征收。地方税除上述一般税种税目外,尚有各种什捐,如“自卫”特捐、堤工捐、花捐(对妓女征税),以及各种附加,如依附于房捐名下的房产特捐、随营业税征收的“自卫队”经费。此外,还有各种募捐,名目之多,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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