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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后期的赋税
第一节 概 论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形成
从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到1911年辛亥革命为止,这段时期为清代后期。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由封建社会逐步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
中国在明代就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但由于封建统治者长期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地主、商人、高利贷者牢固地结合,用积累的财富投资于土地进行封建剥削,而不用于扩大工商业的扩大再生产;在残酷的封建剥削下,广大农民只能维持狭小的生产规模,这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排斥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阻挠着生产力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条件的出现。在同一时期,西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却迅速发展起来,为了寻求和开拓殖民地,地大物博而国势日衰的中国自然成了他们掠夺的重要对象。
早在十六世纪初,西方一些国家就开始始到中国进行海盗式的掠夺。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等国先后到中国沿海各地进行海盗式的抢劫、烧杀和强行买卖。但在十八世纪以前,他们还处在资本的原始积累时期,还不具备大规模入侵中国的力量。十八世纪中叶以后,英、法、德、美等国先后进行了产业革命,工业生产的飞跃发展,新式交通工具的使用,使他们输出商品的能力和欲望大大增加。英国资产阶级在巩固了对印度的殖民统治以后,变中国为殖民地的欲望更加迫切。
清朝政府为防御海盗式的掠夺,保护封建经济,维持封建秩序,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对中外商人的活动加以种种限制。英国资产阶级在对华贸易不利的情况下,罪恶地采取了以鸦片套取中国白银的办法,获得了巨额的利润。而大量的鸦片输入给中国造成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官民吸毒,身心受害,财力耗损,经济萎缩,白银外流、银贵钱贱、人民加重了负担,国家财政收入日益枯竭,国内阶级矛盾加剧。在此情况下,清政府不得不实行禁烟。
英国侵略者为了维护其鸦片利益,于1840年发动武装侵略中国的第一次鸦片战争,强迫清朝政府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即《南京条约》,中国的领土和主权的完整从此遭到破坏。
为了瓜分中国,继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外国侵略者又多次对中国发动侵略战争,主要有:1856年的第二次鸦片战争,1894年的中日战争,1900年的八国联军战争。每次战争的结果,腐败的清政府无不签订丧权辱国的条约。从这些条约中,外国侵略者取得了在中国开商埠、辟租界、管理海关,在中国内陆开矿、设厂、造铁路、办银行以及在中国沿海和内河自由航运等特权。中国财政经济命脉日渐为他们所控制,中国的政治、经济、财政等自主权逐渐丧失,中国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人民承受着外侵略者和本国封建统治阶级的双重压迫和剥削,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各地不断发生反对外国侵略和反抗封建统治的斗争和起义。其中规模较大的有太平天国革命运动,捻军起义,贵州苗族、云南回族、陕甘回族等农民起义和义和团运动。这些农民起和农民斗争严重地动摇了封建统治秩序,打击了外国侵略者,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从此开始了。
二、清代后期的社会经济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在外国商品倾销下逐步解体。对此,近代改良主义者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一书中作过如下评述:洋布、洋纱、洋花边、洋袜、洋巾入中国,而女红失业;煤油、洋烛、洋电灯入中国,而东南数省之柏树皆弃为不材;洋铁、洋针、洋钉入中国而业冶者多无事投闲,此大者。尚有小者不胜枚举。所以然者,外国用机制,中国用人工,华人生计,皆为外人所夺矣。外国侵略者在大量输入商品的同时,又控制了中国的农产品市场,大量掠夺农产品。农民在家庭手工业受到破坏后,不得不种植市场需要的茶、棉花、大豆、烟、桑等,农产品商品化有所发展。这就是说,西方国家的入侵,不仅对中国封建基础起了解体作用,同时又给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造成了霜些客观可能。“因为自然经济的破坏,给资本主义造成了商品的市场,而大量的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破产,又给资本主义造成了劳动力的市场。”使中国的资本主义也开始发展起来,但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核心的近代工业,其性质极为复杂,有外国侵略者所办的企业,有清政府洋务派所办的企业,也有早期民族资产阶级所办的企业。这就决定了中国近代工业的发生和发展,其速度是缓慢的,道路是崎岖的。鸦片战争后,外国列强相继在中国设厂、开矿、兴办轻重工业。从1843年至1894年的五十多年时间里,他们在中国设立的企业就有一百九十一个,工业资本将近二千万元。就官办工业来说,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清政府洋务派官僚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等在“自强”的口号下,创办了军事工业。许多省的督抚相继设立机器局,制造洋枪洋炮和轮船。七十年代以后,洋务派在“求富”的口号下,兴办了一些民用工业和开矿事业。其经营形式有官办、官督商办、官商合办三种,主要是官督商办。这些企业是“官”与“商”、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产物。官督商办的企业享有某些特权,如拨借官款、免税、减税和专利垄断等。它们在生产和经营方面有民族资本工业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条件。
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业出现得晚,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才有部分商人和地主官僚投资于近代工业。这些企业一般规模狭小,投资不多,以轻工业为主。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与外国资本主义势力和本国封建势力既有矛盾而又不得不依赖它们。外国资本主义和本国封建主义不希望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业成长。英国人说过:“机器(向中国)进口,恐非西国之福。”“中国多织一匹(布),即我国少销一匹。”他们或者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或者利用他们的政治上的特权和雄厚的资本,排挤和阻挠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中国的封建政府对民族资本主义近代工业除了其它限制之外,并课以重税,以阻挠其发展。而民族资产阶级因自身力量薄弱,却不能不依赖外国资本主义和本国封建政权,某些企业的投资人本身就是买办,企业的机器和原料要向外国购买,技术人员要向外国聘请,有的企业还要向外国借资金,开办企业要取得政府和官僚的支持,否则就难以办成。固此,民族资产阶级既具有与外国资本主义和本国封建主义斗争的一面,又有妥协的一面,带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色彩,但它毕竟代表着当时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种新的生产方式。
三、清后期赋税的特点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中国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赋税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由独立自主的封建赋税演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赋税。中国人民由受封建剥削变为受外国侵略者和本国封建统治者的双重剥削。清后期的赋税有以下特点:
(一)加重旧税 开征新税
马克思曾对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繁重的赋税作过这样的论述:“1840年不幸的战争后所要付给英国的赔款,巨大非生产的消耗,鸦片贸易引起的金银外溢,外竞争对本地手工业制造业的破坏性的影响,国家行政的腐败状部——这一切,造成了两个结果:旧税更加繁重而难以担负,旧税之外又增加了新税。”加重旧税,开征新税是清后期赋税的主要特征。
旧税的加重显著地表现在田赋和盐税上。田赋在清前期已有附加,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通过附加、改折、浮收等形式,加派更为严重。如1868年,江西南昌县的地丁银加派额比原额增加了五分之五十;1867年江苏省各县漕粮改折色(中国历代封建政府赋税中原定征收的实物称“本色”,改征其它实物或货币,称“折色)后增加了一至二倍。地主在田赋加重后,就以撤田作要狭,将负担转嫁给佃户。地租高达产量的五六成以上。八国联军战争以后,清政府要付出巨额的战争赔款,各省有分担赔款之责,也有自由筹款之权,田赋又有新的加派政府要付出巨额的战争赔款,各省有分担赔款之责,也有自由筹款之权,田赋又有新的加派
盐税在清政府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革命的军费,加征“盐厘”后大大加重。盐过卡抽厘,税率无统一规定。“省自为政,各不相侔。有征一二次者,有征三四次者,有征入境税者,有征出境税者,有征落地税者。”运盐愈远,盐厘愈增,盐价愈高,人民的负担愈重。
新税的开征以关税和厘金为最重要。清后期的关税,随着外国侵略者在中国倾销商品和掠夺原料的加剧,税额增长很快,成为清政府财政收入的大宗。厘金是清政府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的军饷而开征的新税。厘金课及百货,见物就征,一物数征,是清后期的一种恶税。(二)税收作为外债担保
外国侵略者多次对华发动侵略战争,强迫清政府承认巨额赔款。由于赔款次数多,数额大,清政府不能在短期内偿清,赔款就转为外债,按期偿付赔额和息款,而以税收作为担保品。从1858年中法《天津条约》规定,清政府对法赔款可用关税“会单”偿付开始,到“庚子赔款”时,常关税和盐税也充作担保品了。而且,还允许债权银行到海关去收税。这样,作外债抵押用的关税完全受外国“债权人”控制了。
(三)关税自主权丧失
外国侵略者通过与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夺取中国关税管理权。他们首先夺取中国的税则自主权。《南京条约》规定由中英两国“议定则例”;《望厦条约》规定:“倘中国日后欲将税则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从此,中国的关税由独立自主的关税变为“协定关税”。此后外国侵略者又夺得了中国海关行政管理权,关税的支配权,保管权。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彻底丧失。
第二节 田赋
清后期的田赋,仍为正供。鸦片战争以后,清廷原有的收入满足不了急剧增加的支出需要,由于田赋征收面广,人民有纳税的习惯,易于征收,就被清王朝作为主要搜刮形式。而这一时期,地方政府又取得了自由筹款的权利,所以田赋加征的名目日益繁多而苛重。
一、田赋的征收
(一)附加税的增加
清代后期,避免加赋之名,而行加赋之实。其附加税的名称,因时因地而不同。
1按粮津贴和捐输:按粮津贴是田赋的附加,始自咸丰四年。当时规定每田赋银一两,加征津贴一两,这本属临时取给,权宜济事,其后历年援案奏请继续征收,渐成国家的常赋。同治元年,四川总督骆秉章又奏办捐输,按粮多寡摊派。有的州县按钱粮一两加征捐钱二两至三两,有的州县甚至加征到四两。
2厘谷(或义谷):主要行于云贵地区。1865年,云南由于钱粮不能照额征收,田赋收入不足供本省军粮之用。为了添资军粮,清廷在田赋之外征收厘谷。并从1868年起,改变过去漫无定章的做法,规定按州县大小和收成情况,“酌量征派”,税率大约为百分之十至二十,全省皆然。
贵州从1871年起也征收厘谷,按粮按亩,十取其一,但实际征收时往往私加至十分之四五。由于厘谷榨取的酷虐,引起民间恣怨,曾一度被迫停止,不久,清朝封建统治者又“变通办法,酌减举行”。按照粮亩征收十分之一或二十分之一,并改名为义谷,实际是换汤不换药。此外,贵州还举办过军粮谷,田捐等。
3亩捐:亩捐主要行于江苏、安徽等省。1853年,雷以 在江北里下河开办亩捐,以济饷需。1854年推行到扬州、通州两府各州县。当时江北亩捐是以“地亩肥瘠,业田多寡”的标准,照地丁银数分别抽捐,大致每亩自二十文至八十文不等。其后江南各州县也举办。一般用作本地团练经费。安徽举办亩捐,是因“各州县支应具差,款项无出”。有的每亩捐钱四百文;也有的每亩捐谷二斗。此外,在湖南平江等县又有按粮捐军费的,也类似亩捐。
4沙田捐:广东沿海有因涨沙而成的田,名为沙田。东莞、香山等县在1862-1863年年间,因办理防务,开办沙田捐。于正赋之外,每亩加征银二钱,由地主和佃农按“主八佃二”分担缴纳。此外,战时广东各州县办理捐输,有派捐、包捎等名目,大率按亩派捐,事同加赋担缴纳。此外,战时广东各州县办理捐输,有派捐、包捎等名目,大率按亩派捐,事同加赋
光绪以后,为赔款和举办新政,清廷任各省自由筹款,以充地方经费,各地又增征田赋。奉天、吉林、黑龙江的警学亩捐,安徽、江西、浙江等省的丁漕加捐,山西的本省赔款加捐,新疆的加收耗羡,四川的新加粮捐,广东的新加三成粮捐,云南的随粮捐收团费等等。各省加派的名目不同,税率也不同。清后期的田赋加派是苛重的,以四川为例:“地丁原定征额银六十六万九千一百三十一两零。遇闰加银二万三千二百九十余两,……至咸丰四年,定按粮津贴其率为每粮一两,征津贴一两,则加原额一倍矣。同治元年,又加按粮捐输,为数一百八十余万两,视原数二三倍矣。光绪二十七年,所谓新加捐输者,又按亩捐银一百万两,于是四川之田赋共数为三百五十余万两。为原数之五倍强。”
(二)借征和浮收
1借征
由于太平天国革命的迅速发展,清政府在东南一带收不到田赋,于是在玉平天国未占的所谓“完善之我”实行借征。例如咸丰三年十月皇帝下诏:“所有山西、陕西、四川三省咸丰四年钱粮,即行借征一年,……其咸丰五年钱粮,即于明年秋季接征,按年递推。”此项借征,名义上是“事定仍照数蠲免”,但以“军务告竣,国帑渐裕”为条件,那事实上便等于加倍的附加。此后,田赋预征常变换形式出现,各省每借口军饷紧急,不照例限,先期催征。至1870年清廷谕知各省督抚“务令仍按上下两忙征收不得违例预征,以纾民困”。可见,清廷也承认预征已造成“民困”。
2浮收
清代后期浮收方式是多样的,手段是残酷的。以漕粮浮收为例据载:“向来开仓,多派壮丁,守护大斛,今则斛不必甚大,公然唱筹,计数七折八扣。而淋尖、踢斛、捉猪,样盘贴米等尤在其外,又有水脚费、花户费、灰印费、筛 费、 (仓)门费、 差费,合计之,则二石四五计当一石。”同治二年,李鸿章在《请减苏松太浮收粮疏》中说:“苏松太浮赋,上溯之则比元多至三倍,比守多至七倍”。粮浮收很普遍,江苏二石五、六斗当一石,湖北除水脚外,每石浮收米五六成,或七八成,乃至数倍。漕粮浮收外,还有“河运、海运津贴。嘉兴一郡,征漕一石,有津贴至七钱以上者。”漕贴本为一种贿赂之费,“吏依仓为奸,多方以苦运军”,“州县之吏依漕为暴,而多方以苦民。”
总之,清代田赋本折并收,而折色浮收,较本色更重。
(三)漕粮改折
清代漕粮流弊甚多,屡议改革,但多恐影响军民食粮而停罢。嘉道年间,准收折色,也是本折并行。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清漕运路线阻塞,漕粮无法北运,原征本色的各省遂实行行政收折色用银两折纳。由于当时银价昂贵,直接对纳税人形成重敛,就连曾国藩也承认这一点,他在上疏中说:东南产米之区,大率石米三千。昔日两银换钱一千,则石米得银三两,今日两银换钱二千,则石米仅得银一两五钱。昔日卖米三千,输一亩之课有余。今日卖米六斗,输一亩之课而不足。……小民暗加一倍之赋。“白银价昂贵以来,民之完纳愈苦,官之追呼亦愈酷,或本家不能完,则锁拿同族之殷实者而责之代纳。甚至锁其亲戚,押其邻里。百姓怨愤,则抗拒而激成巨案,……虽闾阎不无子悍之风,亦由银价之倍增,官吏之浮收,差异之滥刑,其有日不聊生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由于银贵形成重敛给人民带来的困苦状况。
(四)差徭
清初,差徭本已并入地丁之内,民众完纳地丁之外,应别无所谓差徭。但各县遇大徭役,仍借口不能猝应,临时向民间摊派,历时既久,即沿以为例。此项负担,以陕西、山西、直隶、河南为最重。同治元年(公元1862年),因军务紧急。四川各县亦多按粮摊派。征收支拨全由地方士绅主办,毫无一定标准,故农民受累最甚。至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因筹摊新赔款项,护院又奏请酌加,至是不仅承认新差徭为合法收入,旧差徭也一并获得合法根据,于是差徭遂又成为正式附加。
二、田赋归属的变化
田赋在清代前期属中央管辖,地方不得杂指。但太平天国起义以后,各省以预防太平军为借口,截留田赋,以备紧急之需。中央虽不予肯定,却也只好听其所以。咸丰二年九月谕:“见在逆贼滋扰湖南,安徽尚非邻省,该抚思患预防,固不得不为筹备,惟请将下忙地丁,一并存留,作为防堵之用。计约银一百三十余万两之多,殊属不知缓急。”可见,当时地方截留并非合法,咸丰三年四月,“以擅行截留海运漕粮,署两江总督杨文宝,并任江苏布政司联英,布政司倪良耀,均降四级调用。”其为暂留署任。至咸丰五年(公元1855年)九月,“户部议准崇恩将漕粮变价银十万两,内五万解西陵河军营,五万两解官文军营。”因此可看出,地方截留田赋既普遍,又逐步放宽,已视为当然之事。至光绪年间,八国联军之战后,赔款四亿五千万两白银,以税、盐税作抵还不足,就分派于各省,各省既负担分赔的义务也就儿得自由筹款的权利。这样,田赋的附加或增派,就成为地方特权之一。田赋的管辖一部分甚至大部分下放到地方去了。地方掌握自由课赋之权以后,财政已是中央集权其名,地方分析其实,康有为回顾光绪时情况说:“昔各省督抚任意赋课于民,别设善后局,听其调度。督抚意欲如何,则指挥如意,政府不得难之,且或不得预闻也。政府欲有举措,或兴学校、办警察、立法官、修监狱、举海陆军,而督抚言无财,政府遂绌然止。”田赋等赋课权下放后,地方附加田赋,常为正赋的一倍、二倍至五倍,结果比中央的田赋收入还要巨大。中央对地方财政不仅渐失控制,而且转而在财政上仰赖地方的鼻息。
第三节 关税
一、清后期的常关税
道光二十二年(公元1842年),中国因鸦片战争失败,被迫开放五个口岸对外通商,并成立新海关。于是称原来的关为常关或旧关,原关税称为常关税。以便与新海关的关税相区别。
常关税为内陆货物通过税,分为衣物税、食物税、用物税、杂税四项。在行船的地方,兼收船税。常关税税率没有统一规定,各关不同,一般有正税和附加税。创设厘金后,课求日见苛重。但对救灾物资有时免税。中央每年向各地下达常关税征收额,上解不足于定额,令由其常关监督负责赔偿。
清代常关税收入定额,康熙二十五年为一百一十七万余两,道光二十九年达四百七十万余两,其后因设置海关,收入减少,至光绪十一年为二百四十九万余两。光绪二十年为二百七十七万余两。这仅仅是正式报告的数,至于附加税收,为数可能不少,但记载不详。
二、清后期的海关税
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被迫实行“门户开放”政策,关税收入也随之增加。
(一)关税的种类
1进口税
进口税是指外国货物进入关境或国境时所课的关税,也称输入税。
道光二十三年,“定洋货税值百征五,先于广州、上海开市洋货进口,按则输纳。”当时,清政府的代表耆英与英国的代麦璞鼎查在香港签订“税则协约”,规定进口货四十八种,出口货六十一种,均采取了从量课税,进口的洋米、洋麦、五谷则予免税。此外,税则附录:“凡属进口货不能赅载者,即按价值每百两抽银五两”。由于当时税则表中所列货名有限,以后新增的贸易品就一律按值百抽五来定税率。璞鼎查在审阅助手新拟的税则时,曾担心这样有利于对华商品侵入的税率,未心能被中国政府所接受,而清朝的皇帝却完全同意了。
2出口税
出口税指本国货物出口时,对经过关境的货物所课的关税,也称输出税。
出口税根据条同进口税一样,税率也是值百抽五,这对土产外销,保护本国产品是不利的。中英协定税则列出口货税目六十一种,均为从量计征。税则附录:“凡出口货不能赅载者,即论价值若干,每百两抽银五两。”
鸦片战争以后重要商品税率发生了很大变化。进口货基本上为百分之五点五六,出口货除茶叶是百分之十二点八七外,其余多为百分之四左右。尽管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所订的税率这样低,外商仍没按章纳税,他们利用一切机会,偷漏正税,甚至逃避全部税课。以多报少是极普遍现象。改报货名,把某一品类货物改为另一低税品目,这是极寻常的事。清丝的单位是一包,但经常把两包捆作一包,海官税吏故装不知,以折半的重量纳税。直接的走私,即洋货入口、土货出口一概不报关不纳税,也是惯例。有时是借助于疏通胥吏,但在不少的情形下,并不依速他们的帮助,简直是存心藐视清政府胥吏疏懈的监视。总之,外商经常干着走私漏税的勾当。
外国侵略者还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根据货物价格波动情况来决定是否改订税则。物价上涨时便不同意改订,物价下降时例提出改订。如1858年因物价下降而修订税则,进口货税目增至八十三种,出口倍目达一百零四种,许多货品税率大减。
物价的下跌只是短暂现象,一般情形却是物价上涨。《天津条约》签订十年后,中英会议于北京,改订进口税则子目十余项,既已签字,但英政府不予批准,议案被迫作废。《天津条约》签订后四十年间,物价不断上涨,税则丝毫未变,实际税率远在值百抽五以下。直至1902年,帝国主义为了中国的“庚子赔款”有保障起见,才同意进口货税率增至值百抽五的水平,但实际执行中仍在值百抽五以下。
3子口税
子口税是指进口洋货运销中国内陆或出口土货从内陆运销国外,除在口岸海关完纳进出口税外,另缴百分之二点五的内陆过境税,以代替沿途所经各内陆关卡应征的税。当时以海关口岸为“母口”,内陆常关、厘卡所在地为“子口”,因此把这种一次缴纳的过境税称为子口税。又因其税率是进出口税税率的一半,故又称“子口半税”。
进口洋货的子口税在运销内陆的起运口岸缴纳,出口土货的子口税在运销出国时的所达口岸缴纳。因此,子口税仍系海关税。
子口税的产生始于《南京条约》,成于《天津条约》。《南京条约》第十条中规定:“今议定英国货物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照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某分。”英方签订《南京条约》的璞鼎查认为限制中国内陆关税非常重要,所以他在与耆英签订《五港出进口应完税则协约》时声明:“今复议明内陆各关收纳洋货各税,一切照旧轻纳,不得加增。”
1853年,清政府开征厘金,中国内陆的商品流通,逢关(常关)纳税,遇卡抽厘。如对洋商从内陆购土货和洋货入内陆也照此办理,显然不符外国列强的利益。为了改变这种情况,英国侵略者在《天津条约》中攫夺了如下特权:“英商已在内陆买卖,欲运赴口下载,或在口有洋货欲进售内陆,倘愿一次纳税,免各子口征收纷繁,则准照行。此一次之课,其内陆货则在路上首经之子口输交,洋货则在海口完纳给票,为他子口毫不另征之据。所征若干,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海口关税仍照例完纳。”从此以后,外国商人享有只纳一次口税的特权,而中国商人长期处于苛征重负之下,无法与之竞争。
实行子口税以后,外国商人为了扩展他们在中国的贸易,委托买办性的中国商人代销代购,并向中国商人出卖半税单,使清朝廷关税收入遭受更大损失。
4复进口税
复进口税也称沿岸贸易税,是指对国产土货从一个通商口岸由商船运往另一个通商口岸所征收的国内关税。税率定为出口税的一半,即百分之二点五,故又称“复进口半税”。
复进口税始于咸丰十一年(公元1861年)。《长江通税章程》中规定:洋商由上海运土货进长江,该货应在上海交本地出口之正税,并先完长江复进口之半税。1862年,复进口税改在土货到达的口岸交纳,不在起运的口岸交纳。1898年,总税务司署颁行的《华洋轮船驶赴中国内港章程》第二条规定:华洋轮船在内河装运土货,除在起运货物港口一律交纳值百抽五的出口税外,“在内港各处起货下货,应照该处定章遵纳各项税厘,凡洋商之船应照条约税则比例办理。”这里明白地规定,货商轮船必须交纳各项税厘,而洋商则只照“条约税则”,也就是只纳百分之二点五的复进口税。所以复进口税同子口税一样,使洋商享有免纳厘金重征的特权。
5吨税
吨税,也称船钞,是各通商口岸向往来船舶所征收的税。因其按吨数计算(一吨为一百二十二斗),所以叫吨税。为使用费的性质,由海关征收。此税税额先由中国确定,后来由各通商条约规定,并多次变更。
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凡英国进口商船,应查照船牌,开明开载若干,定输银之多寡。计每吨输银五钱,所有的纳钞旧例,及出口进口‘日月规’各项费用,均行停止。《中英虎门条约》中规定小船在一百五十吨以内“按吨纳钞一钱”。比鸦片战争以前的船钞大大减少了,《天津条约》以后又有减少。
6洋药厘金
鸦片输入中国,其初概称药材。所谓洋药税厘,实为对鸦片进口时所课的正税和厘金。
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为了更大规模地向中国倾销鸦片,英国主张清政府对鸦片课税。参加谈判的清廷代表耆英未敢擅定,最后道光皇帝给耆英一道重申禁令的谕旨。但鸦片的输入并未因此停止,最后在《天津条约》中以洋药的别名混入了进口商品之列。每百斤纳银三十两,税率还是以值百抽五为依据。当绪五年,(公元1879年)李鸿章认为鸦片难骤禁,只可先加税厘,烟价增则吸者渐减。他建议土药每一百斤征正税和附加税计一百一十两(免内陆厘金),洋药每一百斤征四十两(进口时输纳),清政府采纳了他的意见。光绪九年,如其所议与英国订约。光绪十年,又决定实行坐部票的制度,凡华商运烟,必须持有行票,每票限十斤,每斤捐银二钱,经过关卡,另纳税厘;无票不得运烟。行店须有坐票,无论资本大小年捐二十两,每年换领票一次,无票不得发售。
(二)晚清关税的性质和特征
鸦片战争以后,由于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接受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中国的关税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独立自主的封建性的关税,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协定关税”,从完全为本国封建统治服务的关税变为主要为外国侵略者服务的关税,清后期中国的关税具有以下特征:
1失去了保护本国民族工业的作用,纯属财政关税
这首先表现在关税的税率上,进出口税率低,而且相同,均为值百抽五,这种不分货品性质和进出形式的笼统规定,使中国的关税完全失去了对进出口货物的限制或鼓励作用,不能保护本国幼弱的工商业。
其次,表现在关税的实收额上。在光绪二十七年前的五十多年中,出口税额始终居于首位。经常比进口税额要高百分之四五十以上,有的年份甚至高出一倍以上,例如1863年进口税额不足二百四十万两,出口税却达五百多万两。一国的出口税额长期超过进口税额,是不正常的,而高过一倍以上更属世界罕见。
再次,表现在清政策的关税政策上。清政府与外国侵略者协定关税时,只从增加财政收入上着眼。清政府的代表根据所谓“增大宗、减冷货”的指导原则,认为茶叶出口量大,是大宗,在反复协商下,终荼得百分之十二点八七的最高税率,高税率用于出口税,而非用于进口税,造成本国商品在国际竞争中的不利局面,这是只从增加财政收入着眼铸成的错误。
2有利于外国商品倾销和原料掠夺
这主要表现在税制对中外商人的不平等上。外商纳子口税和复进口税后,无论将洋货运往内陆销售,或从内陆买货出口,都可畅行无阻,不再纳其他内陆税,与当时处于“逢关纳税、过卡抽厘”的华商比,处于极优越的地位,而且运货的距离越远,得到的好处越大。这既严重地损害了中国在关税上的权益,又阻挠了资本主义在中国的正常发展,使中国日益沦为资本主义列强出口商品的倾销市场和廉价的原料供应市场。
3直接为资本主义列强侵略中国效劳
海关税直接为资本主义列强侵略中国效劳,突出表现在其用途方面。
一是用关税修建助航设备。外国船舶来到中国沿江各岸,由于各种助航及港务设计的缺乏,感到不例。于是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规定,“分设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等等”,其经费在船钞收入项下拨用。1865年,经总理衙门决定于船钞项下酌提一成,作为上述用途基金,1868年,又加至七成。助航设备业务,本属交通范围,外国侵略者为了其船舶航行便利,却把这项职权并入海关业务之内,由海关税开支。
二是用关税办所谓“教育”事业。在北京、广东设置“同文馆”,开英语科,招收学生,经费由海关负担,培养海关人员或买办。
三是用海关税办邮政。外国侵略者为了各商埠同商务联络的便利,借口海关文件传达的需要,开办邮政。1876年,赫德请设“送信官局”,到1911年,各省通行邮务局共六百余处,又代办四千二百余处,由海关税项内每年拨出一定数额作为邮政经费。
此外,关税还为外国侵略者的资本输出服务。贷款给半殖民地、殖民地政府是帝国主义资本输出的形式之一,侵略者通过借款给清政府和强迫清政府将“赔款”转成借款,获取高额的利息,关税就是这种贷款的担保,这使他们的经济掠压既稳便,还可以进一步控制清政府,为所欲为。
第四节 盐税及其他杂税
一、盐税
清咸丰道光年间及以后,盐税税额猛增。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改引行票;二是盐税抽厘;三是盐斤加价。
(一)改引行票
卖盐的引商、票商都是特许的专商。引商由来甚久。票商在道光咸丰以前极少。
道光初年,两淮私盐贩越来越多,盐务日坏。每年应销纲盐一百六十余万引。道光十年,淮南仅销五十万引,亏历年课银五千七百万两,淮北销二万引,亏银六百万。两江总督陶澍认为:“其原因一由成本积渐成多,一由籍官行私过甚。”陶澍巡视各盐场后,在淮北推行票盐法,定章程十条:1由运司刷印三联票,一留为票根,一存分司,一给民贩行运。立限到岸,不准票盐相离及侵越引岸。2每盐四百斤为一引。3各州县民贩,由州县给执照赴场买盐。4在各场适中地立局厂,以便灶户交盐,民贩纳税。5民贩买盐出场,由卡员查验,然后分赴指销口岸。6委员驻扎青口。7严饬文武,查拿匪棍。8防河。9定运商认销法。10裁陋规。此法推行后,申请运盐的人很多。不到四个月,运盐超过三十万引。史称是法成本既轻,盐质纯净,而售价又贱,私贩无利,皆改盐票。“自改章后,非特完课有赢无绌,兼疏场河,捐义厂、修考院、百废俱兴盖惟以轻课敌私,以畅销溢额,故以一纲行两纲之盐,即以一纲收两纲之课。”
票商与引商的共同点是:都要经过批准,都要定期纳税,销盐都有划定的范围。不同的是:引商为世袭,行盐只能在官吏的驻地;票商则不管何人,经批准皆可承运,在销界以内皆可运销,并实行就场征税。由于票商比引商活动灵便自由。所以后来则淮北推行到淮南、福建、两浙等地。
咸丰四年,因江路不通,两淮盐不便运销,朝廷令拨盐引运赴军宫抵饷。自实行军人提盐抵饷后,军人垄断盐务,领盐时下场自捆,夹私多带,损耗很大。1866年,李鸿章“参纲法于票法之中,以旧商为主而不易新商。商有世业,则官有责成。”从此票法又成为变相的纲法,一直到清朝灭亡。
(二)盐税抽厘
咸丰年间,清政府为了筹集军饷,举办厘金,盐也成为抽厘的对象。从此,既征盐课,又征盐厘。例如,淮盐出江,自仪征到西楚,层层设卡报税,每引完厘在十五两以上。咸丰五年,定花盐每引万斤,抽厘八两,嗣因商贩私加至万七千斤,川督骆秉章请每引加抽十七两,其正厘二十五两,后各省皆加。此外,如奉天等另有行引办法。同治六年,将军都兴阿奏准榷厘法,每盐一引榷东钱千,为本地军需。光绪三年,将军崇厚清加作二千四百文;八年,将军崇绮再请加二千四百文;十七年,户部筹饷加二千四百文;二十四年,将军依克唐阿加千二百文,谓之加价。从以上几例看出,各地抽厘的多少和次数不同,一般是运盐越远,课厘越多,时间越久,增课越多,因盐厘收入较大,所以不入厘金项目,而合于盐课之中。
(三)食盐加价
食盐加价在清后期比较严重。如长芦盐价:自康熙二十七年每斤银一分四毫至一分二厘六毫不等。雍正十年,题准每斤加银一厘。光绪时行铜圆,盐价已暗增,而厘金外更议加价。二十二年,每斤加收二文。二十七年因筹还赔款,加四文。
以河北省文安县为例,每斤盐价光绪二十一年为二十八文,至宣统元年增为四十四文。
由于以各种手段盘剥,清代盐税收入增长很快据载:“顺治初年行盐百七十万引,征课银五十六万两有奇。其后统一区夏,引日加而课亦盛。乾隆十八年,计七百一万四千九百四十一两有奇。嘉庆五年,六百八万一千五百一十七两有奇。道光二十七年,七百五十万二千五百七十九两有奇。光绪末,合课厘计共二千四百万有奇。宣统三年,度支部预算,盐课岁入约四千五百万有奇。”
二、茶税及茶厘
咸丰年间(公元1851-1861年)各省督抚先后提出加征茶税或茶厘以助军饷。咸丰五年,福建巡挽救奏请对贩运茶征税,所收款作本省兵饷。咸丰六年,伊犁将军扎拉劳泰请设局征茶税,充作伊犁兵饷。咸丰三十年,广东巡抚觉罗耆龄奏请抽收落地茶税。
各地茶税茶厘的征收方法和税率各不相同。咸丰九年,江西定章分茶厘、茶捐。同治五年,户部奏准甘肃在引滞课悬的情况下,暂于陕西省城设官茶总店,潼关、商州、汉中设分店。商贩无引之茶,到陕西呈报。同治十三年,议准甘肃省仿照淮盐方法以票代引,不分各省商贩,都先纳正课,后给茶票。行销内陆的纳正课三两外,在行销地各完厘税,每引一两数钱为度,最多不过二两。出口的茶,则另于边境局卡加完厘一次。光绪十年,户部提出:道光年间英国所收茶税,约百斤收银五十两,而中国的出口税仅二两五钱,不到十分之一。拟定增课,于产茶处所设局验茶,发给部颁茶照,每照百斤,征银三两九钱;经过内陆关卡时另纳厘税,验照盖戳放行,不准重复影射。次年,督办皖南茶厘总局补用道吴邦祺,将此时加课会导致本重商亏,出口的茶减少,茶课不能保的道理向曾国藩作了陈述,后经光绪下旨,增课之事未继续推行。
三、矿税
清后期,清廷因财政需要,转向鼓励开矿。咸丰二年,以军饷浩繁,左藏支绌,招商开采热河,新疆及各省金银诸矿。明令:“各督抚务当权衡缓急,于矿苗丰旺之我,奏明试办。”晚清的矿税,因矿种的不同,时间地点的不同,税率也不相同。
四、土药税
光绪十一年,清政府命各省督抚课税于内陆所产的鸦片,名叫“土药税”。征税方法和税率各省不同,有的每百斤抽五十五两,有的抽四十或三十、二十两。收税数额,日益增加。光绪二十九年,户部报告合计一百九十四万七千四百二十四两(广东不在此数之内)。鸦片税逃漏的不少,各省实际征收的数也比上报的数要大。
五、当税
清代中叶以后,当铺的数目较前期有所减少。光绪十四年全国大小当铺为七千数百余家。当铺资本最小的也在两万两以上。对当铺征税,如光绪十一年,湖北境内的当铺,无论资本大小,一律捐银一百两,遇闰年加增八两。光绪十四年(公元1888年)因河工需款,令各省当铺一座,缴银一百两,作为预完二十年当税。共预交银七十余万两。光绪二十年,又因海防筹款,令各当商于额税外捐银二百两。光绪二十三年,户部确定全国各地的当铺,每座系统纳税银五十两。从前各商呈充、领贴、换牌,给藩司、府、道、县各衙门的使费,以及各地方官吏年节的陋规,概行禁革。
六、其他各税
清后期新增税目繁杂,凡是开办厘金时新增的则并入厘金项目;有的是清末各省兴办洋务或摊付赔款而开征的新税,但记载不说。有的税开征之后又停,如光绪二十八年直隶总督袁世凯奏准试办印花税,旋即停罢。其中税额较多,推行较广的有如下几种:
田房税契:清后期因各省摊付赔款和举办洋务,都增征田房买契税和典契税。清末,度支部又制定税则:凡各省买契,买价一两,征税九分;每典价一两,征收六分;先典后买,准扣还原典税,以免重征。
渔船捐:咸丰十年,议准奉天渔船每船原征八两五钱,再加一倍,共征税钱十七两。
烟酒税:光绪二十二斤,山西省每酒一斤,征钱三文,每烟一斤,征钱五文。光绪二十六年,酒税增征二文,类税增三文。
第五节 厘金
厘金也称“厘捐”或“厘金税”,创行于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实即一种值百抽一的商业税,百分之一为一厘故称厘金。在全国通行后,不仅课税对象广,税率也极不一致,且不限于百分之一。有的高达百分之二十以上,有部分货物实行人量抽厘。
一、厘金产生的原因
厘金最初是一种临时筹款方法。但从当时的社会经济和财政状况来看,它的产生又带有必然性。
第一,镇压太平天国革命需要加强对人民的盘剥。咸丰三年,太平天国已建都于南京,清朝廷为了镇压太平天国革命,在南京城外和扬州附近分别建立江南大营和江北大营,长江南北驻军有几十万,军饷的需要十分迫切。前三年,已耗费饷银二千九百六十三万两,此时户部结存正项支银仅二十二万七千余两。这就“不能不借资民办”,也就是创办新税,以供军需结存正项支银仅二十二万七千余两。这就“不能不借资民办”,也就是创办新税,以供军需
第二,旧税已一再增收,早已声名狼藉,创办新税急不可待。由于太平天国占领南方多省,于是“盐引停迟,关税难征,地丁钱粮复因军荒免缓征。”即入少出多,国库日形支绌。但就当时财政来源看:原作为财政补助的捐输,“一年所得,凡五百五十万两,为数不算太多;但以之供给当时财政的急需,却仍属少不济用,缓不应急。”而且为时太久,能捐钱买官的人不会十分积极,如威逼过甚,又恐发生变乱。所以,另辟财源,创办新税,是财政上的迫切需要。
第三,清代商品经济发展,为新税奠定了基础。此时,五口通商已过十年,本国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为商业税的产生提供了物质条件。在太平天国起义之前,就有人请征商税,充实财政。道光二十三年,有人认为征商太轻,仅关有征而市无征,一般富商大贾拥资营利而不纳赋税,与农人比较起来,负担实在过于不均。于是,奏请征商税。可见,新的商税厘金的产生是清廷镇压革命的需要和此时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厘金产生的过程
咸丰三年,清朝廷的副都御史雷以 在扬州帮办军务。因为练勇需饷,奏请于里下河设局劝捐。后为长久之计,从幕客钱江的建议,试行捐厘之法,即厘金最初仅为一种变相的捐输。咸丰三年九月,先在扬州城附近的仙女庙、邵伯、宜陵等镇,劝谕捐厘助饷,收入较大。于是,次年三月雷上奏,请准在江苏各府州县仿行劝办。在奏中说:“其无捐于民,有益于饷,并可经久而便民者,则莫如商贾捐厘一法。……略仿前总督林则徐一文愿之法。劝谕未行,捐厘助饷,每米一石,捐钱五十文,……于民生毫无关碍而聚之则多。”他建议复将此法推之尚未实行之各州县,并各大行铺户。此议立即得到清王朝的批准,于是,厘金制度即由一个地方的筹饷办法渐变为全国性的筹饷办法。太平天国被镇压后,捐款助饷又变为正式税收。
三、厘金的征收
(一)征收范围及种类
厘金就其课税品种的不同,可分为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土药厘四类。其中以百货厘举办最早、范围最大,故所谓厘金,主要是指百货厘而言。百货厘的课税对象,多为日用必需品,一切日用所需之物,无一不在被征之列。
百货厘金若以课税之地为标准,可分为三种:(1)出产地厘金。即在出产地对所产物品所抽的厘金。出产地厘金有出产税、出户税、出山税、及各种土产税、落地税等名称。(2)通过地厘金,是以货物由某地至某地之一次搬运行为作对象,课征于行商的通过税,又称为活厘或行厘。是厘金收入的主要部分。(3)销售地厘金,是抽之于坐商的交易税。销售地厘金有坐厘、埠厘、门市厘、铺捐、日捐、落地厘等不同名称。
(二)税率
厘金税率在开办之初为百分之一,以后逐渐提高,至光绪年间,多数省分的税率在百分之五以上。如:浙江、江西、福建三省为百分之十,已是较高的税率,而江苏负担更重,其一般货物所纳额均在百分之十以上。因为遇卡抽厘,如定率为百分之五,只要通过四卡,即为百分之二十。上面说的还只是法定的税率,“其额外征收,或且较此为多”。
清代厘金收入,光绪十三年为一千六百余万两。宣统三年为四千三百余万两(预算数),为当年预算总收入二亿九千六百余万两的百分之十四,可见在清财政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三)征收制度
各省征收厘金的制度有两种,一是官征,一是人包缴,前者为各省通行的办法,后者仅为部分出产较繁的省分采用。
官征制度是由各省官府设立局卡,按各省所定税率征税。
商人运货到卡,由船户或本人前往局卡报验,经查验后,核算收税,开票放行。
坐厘之官征,大都以各行店一月的营业额为课税根据,按所定税率征收。
包缴制度:即由同业商人或非同业人承总认定或承包诸业捐额,经理其事,负责缴纳。前者称为“认捐”,后者称为“包捐”认捐因经理人为同行之人,能维护本行商人的利益。对政府也有利,既无偷漏之虞,又可节省征收之费。
四、厘金的弊害
厘金这一新税从创办开始就繁琐苛刻、弊百出,具有浓厚的封建性和反人民性。
首先,厘金课征苛重,危害国民。厘金的苛重,危害商民的程度是史无前例的。它见货即征,不问巨细。征课异常广泛,“举凡一切贫富人民自出生到死亡,日用所需之物,无一不在被课之列。”以广西为例,征厘物品为二十九类,达一千九百四十二项,小至手帕、荷包、扇袋、及米粉、醋、蒜,均要负担厘金。总之,凡市上之物,无一不征。且卡局林立,一货数征。当时各省设卡局很多,湖北初办厘金时,设卡局至四百余处,以后逐渐裁减,至光绪三十一年还有局卡六十一处,分卡为数更多。以至“所有行商坐贾,于发货之地抽之,卖货之地又抽之,以货易钱之时,以钱换银之时又抽之,资本微末之店铺,户挑步担之生涯或行人携带盘川,女眷之随身包裹,无不留难搜括。”更兼税吏敲诈勒索,营私舞弊,除公开课税,层层盘剥外,勒索的名目多达十余种。同时,局卡掊吏还营私舞弊。侵蚀税款,如以多报少,以贵报贱,匿报罚款等。在征得的厘金中,三分耗于隶仆,三分耗于官绅,其作四分除去正费、杂费外,国家所得无几。
厘金征收苛重,不仅增加了商人和消费者的负担,也严重地摧残了刚刚有所发展的商品经济。在外国商品侵入我国,并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免纳厘金税特权的情况下,它进一步削弱了我国商品的竞争能力,而有利于外国商品的侵入。
其次,税制杂乱,地方各自为政。厘金的征收,清廷中央没有制定统一的税则。由各省自定税则,任意征收。收入除以一定数额报效中央外,很大一部分由地方当局自由处置,表现出封建地方割据性。地方所得的厘金税收,不列作正式收入,其中很大一部分被地方官吏假公肥私,变相中饱。清代厘金各省自留部分的数额是很大的,宣统三年,中央在预算编制中对各省财政情况稍加核实,厘金预算数一跃而为四千三百多万两,骤比前一年增一倍,多一增长额只是各省自留厘金总额中一部分,但远不是全部。
再者,厘金主要用于镇压人民。厘金的反动性主要表现在被用于镇压人民、维持封建统治上面。厘金最初用于镇压太平天国革命,以后又大部分用于军费开支。同治十三年,厘金收入用作军费的占百分之七十三点七;光绪元年占百分之十七五点四;光绪十年占百分之七十七点六。在军费中,百分之九十以上为各省军费,主要用于防范和镇压人民起义,只有少数海防经费稍含国防意义。
第六节 赋税管理
清后期的赋税管理具有半封建、半殖民地特征,主要表现一是地方对赋税的管理权增大,形成中央集权其名,地方封建割据其实。二是清政府丧失了赋税管理的独立自主权,旧中国的海关从本期开始为外国侵略者所控制。
一、中央赋税管理机构
鸦片战争以后,中央赋税管理机构仍是户部。光绪三十二年户部改名为度支部。度支部设度支大臣及副大臣各一人,左右丞及左右参议各一人。下设十司。田赋司掌土田财赋,稽核八旗内府庄田地亩;漕仓司掌漕运,核销仓谷委积,及各省兵米数;税课司掌商货统税,较比海关、常关盈绌;管榷司掌盐法、杂课、土药统税等;通阜司掌矿政币制,稽查银行币厂的公文;库藏司掌国库储藏,守卫颜料、缎匹两 ;廉俸司掌核给官禄,审计百司职钱、餐钱;军饷司掌核给军糈,勾稽各省投解协饷;制用司掌核工银经费,京协各饷,兼司杂支例支;会计司掌国用出纳,审计公债外款,编列出入表式。
二、盐政管理
清代中央主管盐政的为盐政院。设盐政大臣一人主其事,下设南盐厅管理淮、浙、闽、粤盐务;北盐厅管理奉、直等地盐务,参事掌拟法制。并仿照明代办法,差御史巡视盐课,各省盐务则由总督或巡抚兼理。宣统元年,因盐为筹款大宗,为整顿盐务,任命度支部尚书载泽为督办盐政大臣,并设立盐政处。产盐、行盐省份,督抚兼会办盐政大臣。宣统二年十一月,又将盐政处改为院,设置专官管理盐政。
三、关税管理
鸦片战争以后,新设海关较多,每设一关,同时设一关道,或以各地方兵备道兼任,以监督关税。1853年,小刀会起义军占领了上海城,清廷办理海关行政的上海道道台吴健彰逃往“租界”,关税无法征收。英、美、法等国遂以协助中国征收关税为名,代替中国海关分令本国商人登记应纳税额。英国领事阿礼国正式向吴健彰提出外国人参与管理海关的主张。1854年2月12日,根据英、美、法三国领事同吴健彰订立的协定,由三国领事指派的英国人威妥玛、美国人卡尔、法国人斯密司组成的关税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外国侵略者控制了上海海关行政权。
外国侵略者把持上海海关后,又开招了控制全国海关的活动1858年,外国侵略者抓住《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第十条中“各口划一办理”一语,要求将上海关的作法推行于全国各海关,由他们“帮办税务”。因之英人李泰国被任命为总税务司。1863年,李泰国去职,英人赫德继任总税务司。他设关三十余处,控制中国海关达四十五年之久。1909年赫德去职,总税务司仍由英国人继任。
海关总税务司虽归清廷的理藩院(1860年改名为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管辖,但总税务司所掌事务远远超过了海关的业务范围。总税务司统辖全国各海关,窃取了人事调派权,他们一方面在中国增设海关,一方面安排洋人担任要职。中国不仅丧失了海关行政管理权,还丧失了关税支配权和部分常关税的管理权。辛亥革命发生后,以英国为首的债权国借口中国国内战争发生,所欠外债恐不能按期偿付本息,决定扣留中国关税。由债权国在华银行组成联合委员会,直接保管关税收入现款。从此中国连税收的保管权也丧失了。
四、地方赋税管理
(一)赋税管理
各省赋税主管官员为藩司,也称布政使。藩司为督抚属员,受督抚直接指挥,与户部没有直接隶属关系。清前期为适应君主集权的需要,国家与地方财政税收混合为一,没有划分,全国赋税统由地方经办,地方向中央解款。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内外交困,中央权力下降,地方势力上升,赋税管理权也逐步下移,形成中央集权其名,地方分权其实。从光绪二十五年 批户部清单上看,所有丁漕、盐课、盐厘、常关税、海关税、厘金等,都列作“各省入款”项目,而未列作“中央入款”项目。“中央入款”之数约当“各省出款”中“解京各项”的数额。鉴于国家的重要赋税已为地方管辖,赋税的征收和上解全在地方督抚的指挥之下,中央收入仰赖地方解款,而户部又无权节制、监督各省藩司,中央财政调度不灵,光绪三十二年,御史赵炳麟奏请划分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改设地方财政官吏,直接隶属度支部。光绪三十四年,度支部拟定在京设置清理财政处,各省设清理财政局,并委派财政监理官,清理各省财政。财政税收管理权分散的现象才稍有转变,但清前期中央高度集权的体制已难恢复了。
(二)厘金管理
厘金最初由粮台、军需局、筹饷局等机关经理其事,专门的厘金征管机构设立后,才由厘金局专管其事。厘金管理机构的名称,各地不一,如浙江、安徽、江西、云南、湖北等地称为牙厘局;广西、山东、甘肃、四川、贵州、陕西、河南称为厘金局;广东称为厘务局;直属天津、江苏金陵称为厘捐局;山西称为筹饷局;有的省设几个互不相属的总局。直接隶属于藩司。总局之下,设立各局卡,分布于各府县及各口岸。
厘金税收报解的程序是:分局分卡所收的款按旬或按月上交专局或正局,再由后者汇齐转至省局或总局。每半年须由督抚奏报并向户部报一次。厘金税少的省可一年报一次。各省上解中央的厘金收入,多由商号汇兑。
第七节 太平天国的赋税制度
清王朝的腐败统治和残酷剥削,激起了农民的无数次起义。据清政府不完全统计,从1841-1849年,不到十年时间各族农民起义共达一百一十次之多,最后暴发了席卷半个中国的太平天国革命。
太平天国革命开始于1851年,1853年即占领了南京,改称南京为天京,并在那里建都,接着西征、北伐,革命势力迅速扩展到十七个省。坚持斗争十四年。这次革命斗争虽然被中外反动派联合绞杀。但是,太平天国革命沉重地打击了清王朝和外国干涉者,动摇了清王朝的统治,表现了中国人民反对封建统治和外国侵略的英雄气概,在中国人民革命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
太平天国革命的领导者针对封建压迫和剥削以及外国侵略者的掠夺,提出要建立一个“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钱同用,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天国”。在定都天京之后不久,太平天国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这是一个以解决土地问题为中心,全面进行社会改革的革命纲领。其中“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的原则,是对一切私有制度的否定。在这个原则指导下,指出“普天下皆兄弟,”“凡分田,按人口,不论男妇,算其人口多寡,人多则分多,人寡则分寡,……好丑各一半。”这些平均主义思想和原则虽然超出了当时历史条件所许可的范围,不可能实现,但它集中地反映了广大农民渴望得到土地,摆脱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的愿望,鼓舞着人民向封建制度冲击。正如列宁曾经指出:“农民小资产者的平等思想是正当的和进步的,因为它反映了反对封农奴制的不平等现象的斗争”。
应当指出,农民阶级不是新的生产力的代表,太平天国的领袖受着阶级地位和历史条件的限制,还提不出一个切实可行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纲领。《天朝田亩制度》这一纲领由于与历史条件不相适应,在贯彻中就遇到困难,使太平天国的土地政策不得不退回到当时条件容许的范围。钢领上规定要消灭的东西,结果还是被保存下来,后来实行的经济政策,只是在旧制度上作部分的改革,从太平天国的赋税制度可以看到它的历史进步性和局限性。
一、田赋
太平天国没有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但革命烽火所及的地区,封建土地制度不能受到一定的打击,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区所受的打击程度不同,土地关系和田赋的征收情况也有所不同。
(一)照旧交粮纳税
在太平天国占领区里,土地一般仍属地主所有。佃户向地主交租,田赋的征收也仍沿旧制,向地主征收。杨秀清等在定都天京后向洪秀全上书:“安徽、江西米粮广有,宜令镇守佐将在彼晓谕良民,照旧交粮纳税。”太平天国赋,主要分地丁和漕粮两项。漕粮纳米,一年一次。地丁纳钱,分上忙、下忙两次征收。为了便于征收,许多地方是沿用清官府原有征收簿册作征收依据。
(二)着佃交粮
着佃交粮是佃户直接交纳田赋。也有的地区叫“着佃收粮”、或“着佃还粮”、“着佃启征田赋”的,李鸿章向皇帝的奏报中称为“着佃交粮”。
着佃交粮一般是在太平天国农民革命力量比较强大的地方,地主受到革命势力的打击,有的逃亡,有的不敢向佃户收租,有的佃户也不肯向地主交租,在这种情况下,太平天国采取变通的办法,改为随田征税,直接向佃农征收,即着佃交粮。
此外,太平天国对官僚的“妖产”和庵、观、寺、院,公田、学田等一律充公。也行“着佃交粮”,有的史学家认为,“着佃交粮”是太平天国的一个创举。
(三)田赋行收额
太平天国的田赋行收,较清王朝合理。每亩征收额较轻。根据太平天国1861年所发浙江海盐易各由单两件所载亩数与粮数计算,每亩平均征米一斗;又据浙江石门所发易知单七件所载计算,每亩平均征米一斗七、八升。比较高的,如江苏吴江丁漕合计每亩征米三斗一升。较少的例如1861年在太平(今当涂)、芜湖一带,每亩只征米四升。一般亩征在一斗至二斗之间。也有地丁征银的,如吴江1860年下忙每亩征钱五百文,次年上忙每亩一百八十文,加耗六十余文,后加至三百五十文。
太平天国的田赋征收较之清王朝有着十分明显的优点。首先太平天国杜绝浮收。在田赋征前,先发易知由单,使人民知道他应纳的数目,并在单上写明:“该监军等如敢浮收粒米……许该粮户据实具禀,即行按天法。”在地主、文人留下有关太平天国田赋的史料中,也没有太平天国田赋浮收的记载。杜绝浮收,大大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其次,太平天国田赋制度的合理性表现在灾荒减免、小户免征,富户多征上面。1862年,浙江海宁一带歉收,太平天国政权就曾根据灾情轻重,对民户给予不同程度的赋税减免,或七五折、或五折、或三折,也有全部豁免的。小户免征情形,如奉化自五亩以上起征,四亩以下可免征纳钱粮。对“贫户无力完者”,太平天国“有力者倍完以足之”。火药捐、海塘费、军需捐、田捐等多种。均按田亩摊派。
二、工商杂税
(一)关卡税
太平天国在各地水陆要冲设立关卡,对往来货物征收通过税。关卡主要设在长江沿岸武昌至南京一带。据《金陵续记》记载:太平天国在太平(今安徽当涂)、芜湖、安庆、九江、武穴、武昌等六处设关,检查来征载货民船,征收杂税并给完税单。关卡设立情况:每隔二三十里即一卡,由大关派人进行复查,有完税单者丙收照单钱一百文,如无税单则照章收税。而在在京附近,设关三道,为天朝提中关、提头关、提下关,由于头下两关受中关统辖,所以三道实为一关。这样在长江沿岸合共七关。此外,在占领区各城镇及水陆交通要道也设关卡征税。如“徐六泾港生意极盛河海各船稠密,……港内设苏关,外口设海关,完税抽厘。”太平天国的关税,分内陆贸易关税和对外贸易关税。内陆贸易属于水道的关卡所征的关税,初期并无一定规章,仅以商船的容量为征税依据,将各船“所载之货分粗货细货。粗货船一丈,抽税钱二千,细货倍之。大率以盐、布、棉花、煤、米为粗货,丝绸、苏货为细货。”1853年,从芫湖获得清廷“户、工各部则例”后,即参照则例征收。从现存史料记载看,可能主要从量征税。如1862年2月太平天国发给吴江商人全利的“捐票”载明:“运载粮货四十担,……实完捐银二钱四分。”前引《金陵续记》也载有“所过私盐,每担索百文”,均属从量计征。旱路所设税卡,征税对象大都为“肩挑、手拿,”“车担往来”的小商贩流动买卖的货物。
太平天国十分重视对外贸易,进口的主要是大米等粮食和一般日用品。对鸦片则严禁。出口以丝茶为主。对进出口关税的征收极为严格。沈梓《避寇日记》中记载了商过清廷关卡和过太平天国关卡的不同:“鬼子所能霸占者惟官兵耳,若长毛则无益也。自上海至此共过五关,惟得胜关系官兵所守,并不看船,不纳税,自此以来,过长毛关皆看船报税,虽鬼子且奈之何哉。”外国商船过太平天国关卡必须纳关税,才放行,否则即予扣留,毫不放松。进出口税率,资料缺乏,无法备述,仅知丝每包征出口税四元。
(二)商税
太平天国曾对商店商贩课税。这些税收各地名称不一。主要有两种:
1店凭捐。太平天国统治区的商店营业必须领取店凭,缴纳店凭捐。捐额各地不同,一般按资本大小征课。1862年秋,常熟的商凭捐额定为“数千至百数十千”文不等,征收方式,一般是先派定各城镇应纳总额,再由地方政府向当地商店按等分摊。
2日捐、月捐、股捐。这是由坐商缴纳的营业税。营业税一般按月、按年或分期征收。据光绪(相乡县志)载:“市上列肆,按生意大小,派出月捐,店捐,股捐”。而以按日征收较普遍。如《海角续篇》载:“各乡镇多开张店铺,无论大小,每日俱人捐钱。”征收税率,据载:“生意一知,抽钱五文。”也有称“勒各店抽厘,每千五十文。”一般税率可能为百分之零点五至进分之二,个别地主,如宁波较重,征百分之五。
太平天国也对牙行等中间商进行课税,相当于牙帖费。
(三)手工业税
太平天国对从事手工业者,也要课征一定的税。如在安徽怀宁县发给榨户朱物吝、朱玉桂的《榨坊照凭》上载:“今特议立章程、每榨给凭一张。大榨一榨能出油二百余斤者,则每日取税油四斤;小榨能出油一百余斤者,则每日取税油二斤。……所有应纳税油,……每月一解,至总油盐衙过称查收。”由此可见榨油手工业以实物纳税,税率约百分之二。此外,酱园、丝车等手工业也有征税的记载。
(四)杂捐
太平天国杂捐有多种,春中主要有:
1门牌捐:是对各户发门牌时收取的费。门牌是太平天国为管理户口,“以便稽查而杜奸宄”,而实行的制度,也是人民依附革命的一种表象,所以又称“良民牌。”门牌捐的征收,有的名户一律,有的视资才的多寡而定轻重。征额各地也不一致。
2丁口捐:是一种以人口为课征的对角的捐税。可能只在局部地方推行。1861年,海宁花溪有“每人日征二十文”的记载。
3田凭费:是发给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凭证时收取的费用。常熟“业户呈田数给凭,方许收租,每亩出田凭费六十文。”1862年初,“又要耕种自田领凭,每亩米五升,折钱一百二十五文。”同年秋,“每亩四百至数千。”在佃农不肯向地主交租,实行“着佃交粮”的地方。太平天国还向佃农颁发田凭。如吴江、震译两县给办农发田凭,每亩钱三百六十,领凭后,租田概作自产。
4特捐:是太平天国对地主的一种临时摊派。派捐数量按资产多寡而定,“多者数知,少者亦数百。”
除上述各项课捐以外,还有一些课征名目,如:房捐、柴捐、局费、经造费、免冲钱、上忙公费、天王捐等。有的实行的时间不长,有的实行的范围较小。其记载不详。
太平天国后期为形势所迫捐税较多,比前期加重,给人民生活带来一定困难。尽管如此,太平天国的赋税比清政府统治区要轻。呤 对两者作过比较,他说:“太平天国的税收机构与腐败不堪的满清厘卡适成鲜明的对照,是公正的,正规的,简便的。”就连太平天国的敌人如雷寿男也说:“贼假仁义使地方相安,……又善取之,轻取之,民浙有乐于相安者。”咸丰十年正月王柏心致曾国藩书也说:“贼专恃刮敛,以充战糈,然尚能疏节阔目,民畏之怨之,犹尚恕之,……此所以根株盘结,历八九年而不可摇者也。”
总之,太平天国的赋税,对旧制度即有沿用,也有改革与创造。由于始终处于战争环境,其赋税制度处于初建阶段,还不完善。但与日趋半殖民地化的清王朝的赋税制度比,有一些带根本性的区别。如太平天国在减轻农民负担,打击地主豪富,对外坚持保护民族利益等方面是旗帜鲜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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