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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通讯员 上官晓敏 万红) 从2018年6月30日起,我省将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多证合一”改革,将《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所列的二十四项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去年8月1日,我省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已率先在我省实施了包含27项整合事项的“多证合一”改革。今年,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从解决之前各地改革中不平衡、不协同的问题出发,在国家层面推出全国统一的“多证合一”目录,可视为之前各地“多证合一”改革的升级版。我省地方目录和国家目录,经合并整理、剔除重复项目后,即为这次省十三家部门联合发文推出的“36证合一”。
“三十六证合一”沿用原“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由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等信息采集推送,相关职能部门接收、导入业务流程,企业无需再去相关部门重新申请办理被整合证照事项的登记或备案。
湖北工商按照国家相关部署,在2015年9月10日实现全省“三证合一”;2016年10月1日实现全省“五证合一”,随后不断整合事项,在去年实现“多证合一”改革。“多证合一”改革通过减少证照数量,简化办事程序,降低办事成本,以“减证”推动“简政”,进一步压缩企业进入市场前后的各类涉企证照事项,有利于释放改革红利、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
截至2018年5月底,全省实有市场主体461.55万户,注册资本(金)总额90795.09亿元,比上年底分别增长2.66%、13.32%。元至5月份,全省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28.93万户,注册资本(金)9089.11亿元,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9.86%、76.18%。
自2017年8月1日全省实施“二十七证合一”改革至今,工商部门累计向其他“多证合一”部门推送市场主体信息1523224条,质监、税务、人社、统计部门全量下载接收,其他“多证合一”部门共计下载接收211291条。
本次我省实施的“三十六证合一”改革合并了哪些证照?
“多证合一”改革是将有关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等各类证照,具体来说就是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
具体整合的证照事项目录详见文后附表。
与去年我省“多证合一”改革的区别
本次“多证合一”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十三部门为切实解决各地改革不平衡、不协同、不充分等问题,在全国层面统一推出的 “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是我省之前“多证合一”改革的升级版本。在去年我省已实现的“二十七证”合一的基础上,本次新增了财政、农业、新闻出版、粮食、海关、气象等6个部门,增加了粮食仓储企业备案等11项“多证合一”事项,进一步扩大了整合证照事项范围,方便企业办事。今后 “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对目录以外符合整合要求的证照事项,分期分批纳入“多证合一”范畴,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
“多证合一”改革给企业带来的便利
“多证合一”改革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实行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让企业重复提交材料。
对企业来说,一是节省时间,对于被整合的证照,企业无需再办理,只需到工商部门办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即可,减少企业往返各部门奔波之苦,为企业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二是节约成本,原来登记要到多个部门提交多套材料,现在只需要准备一套登记资料。三是办事更方便,由于“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具有唯一性、兼容性、稳定性、全覆盖性的特征,企业到相关部门办事只带营业执照即可,再不需带一摞证照办事,因而企业办事更简单、便利。
“多证合一”改革的适用范围?
“多证合一”改革既适用于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多证合一”改革后如何办理营业执照?
对于企业来说,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自行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整合证照事项信息。涉及粮食仓储企业经营备案等十五个备案事项的企业需在工商登记材料之外补充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附表。办理工商登记阶段申请人尚不具备的以及申请人填报有误的备案信息,相关部门通过履行管理职能要求申请人修改或更正,不影响企业登记以及发放营业执照,但视为该企业未同步办理相关事项的“多证合一”登记或备案。
改革实施前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在其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时,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附件  “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序号
证照事项名称
办理部门
全国“多证合一”改革事项目录(24项)
1
粮油仓储企业备案
发改委
(粮食管理部门)
2
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
公安部门
3
公章刻制备案
公安部门
4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财政部门
5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人社部门
6
社会保险登记证
人社部门
7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住建部门
8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住建部门
9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住建部门
10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住建部门
1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农业部门
12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商务部门
13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商务部门
14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商务部门
15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现已变更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
海关部门
16
税务登记证
税务部门
17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证书
(现已变更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
质检部门
(变更为海关部门)
18
机构代码证
质检部门
19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20
统计证
统计部门
21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旅游管理部门
22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气象管理部门
23
营业执照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24
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湖北省“多证合一”改革事项目录(12项)
25
原产地证签证企业备案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26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旅游部门
27
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备案
文化部门
28
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备案
29
艺术品经营单位设立备案
30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备案
31
直销企业设立服务网点备案
商务部门
3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33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
34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交通部门
35
从事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业务的经营者备案
36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
食药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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