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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口罩酒精消毒液等物品的会计处理常见错误

错误一:

疫情期间,企业复工上班,口罩酒精灯难买,于是我们给上班的员工发放防疫补贴,让员工广开门路自己去购买,这部分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分析:

以上做法不正确,企业以疫情防控名义向职工的发放的各项口罩酒精等补贴,均应并入当期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上述口罩酒精等物品防疫补贴就属于该范畴。

错误二:

疫情期间,我们企业开工上班,为预防新冠病毒统一购买了口罩酒精等,并发放员工要求工作期间必须佩戴口罩,该项支出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的范畴。

分析: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该支出应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也允许抵扣增值税。

法条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十五条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第五十四条: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错误三:

疫情期间,企业购买一批口罩,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给武汉疫区。由于购买口罩的时候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没有抵扣增值税,因此对外捐赠的时候就不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了。

分析:

以上理解是不正确,虽然该批口罩是属于公益性捐赠,但是增值税也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当然,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免征增值税,比如: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法条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错误四:

疫情期间,一家经销口罩等卫生防护用品的公司,由于仓库保管人员管理不善,导致库房中大量口罩丢失,这部分损失属于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并不需要转出。

分析: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非正常损失是正列举的,只有2种原因造成的6种情况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需要转出: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因此你公司被盗引起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法条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错误五:

疫情期间,我们生产企业生产的一批次口罩由于问题原因报废,这部分损失会计人员可以直接计入损失并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需任何资料备存备查。

分析:

以上理解是错误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相关资料由企业备存备查。

法条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公告》发布后,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有: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分项目类别的损失盘点表;

(三)相关存货、固定资产、不动产等购销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素材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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