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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资本论》内容的一点看法

我对《资本论》内容的一点看法

徐政龙

 

方绍伟的文章方绍伟:马克思真的错了吗?》,引起了大家热烈的讨论。大家总觉得,马克思的《资本论》里存在某些错误,但又觉得不知在哪里。我认为,在价值论的章节里,似乎很难找出问题的所在。《资本论》的全部问题是从“阶级”和“剥削”两个概念开始的。

1.“阶级”与“剥削”

首先,“阶级”实际上是社会群体。投资者,就是资产者,即“资本家”, capitalist这个社会群体被称之为“资产阶级”;劳动者,就是无产者,这个社会群体被称之为“无产阶级”。

在非马克思主义者的术语里,劳动者与投资者的关系,被称之为劳资关系;在马克思主义者的术语里,两者关系被称之为阶级关系。

投资者把他通过别的途径积累起来的资金,用于办企业,购买劳动者的劳动,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获得比投资者付出的成本还高的收入,获得利润。

其次,“剥削”一词是马克思《资本论》的专门术语,其它经济学里似乎见不到这个词。按照《资本论》,资产者通过购买劳动者的劳动,榨取“剩余价值”,这个词同样是《资本论》特有的。

“剩余价值”又是劳动者在“剩余劳动时间里创造的价值”。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资产者在某个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资产者获得了净余的利润,那么,他就是“榨取了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剥削”了劳动者的劳动。如果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资产者亏本了,那是不是资产者“榨取了劳动者的亏损价值”呢?既然存在“剩余价值”,那也一定存在“亏损价值”,同样存在“亏损劳动时间”的概念。而“榨取了劳动者的亏损价值”,即获得了负价值,实际上,就是“劳动者榨取了资产者的剩余价值”,也即工人剥削了资本家。

2.谁剥削谁?

举例来说,投资者A在前20年内,一直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为一个资产者劳动,资产者付给他每年10万元的工资,而当时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的平均年薪是5万元。他化掉了全部收入的一半用于自己和家庭的生活,剩下一半有100万元。

A想把这100万元用于投资,通过2年的努力,办了一个小型个体企业,购置土地、建筑厂房和办公室,购买机器设备,招聘管理人员2名和工人6名,自己参加管理。开业后经营一年,付出原料、能量、折旧等成本,付出管理费、税等费用,剩下200万元利润。

那么,上述这200万元利润怎么分配呢?

按照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可是,什么是劳动呢?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自己1人,管理人员2人,工人6人,劳动一年,就是全部的劳动量。如果按照管理人员这类贡献大的劳动力,一人抵体力劳动者2人。那么,包括自己在内的全部劳动时间是“12人年”,如果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分配,那么,自己分到(200万元/12)的2=33.33万元,其余全部分给雇来的劳动者。2名管理人员各得33.33万元,6名工人各得16.66万元。而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的年薪是5万元。显然,资产者不会这样分配,他首先要按劳资分配,再按劳动分配。

资产者认为,他投资的100万元,也要参与分配。这100万元按市场劳动力价格,相当于20个劳动力的价格,于是,他把100万元的资产折算成为20个劳动力,他办企业化了2年时间使资金变成了企业实物财产,成为生产资料和流动资金,价值升值了,也算4个劳动力。于是,他的企业资产有24个劳动力参与分配。这样200万元净利润按劳资分配是:资金占24份,劳动力占12份,共36分。这样,资产者先分到133.33万元,剩下66.67万元再按劳分配。这样,每个工人平均分到5.56万元,每个管理人员平均分到11.11万元,自己又分到11.11万元。

这种分配,使受雇佣的员工感到,自己获得的报仇高于市场劳动者的年薪5万元的值,员工认为,这是很公平、合理的,遵循市场等价交换的原则,谁都不吃亏。

那么,如果资产者按资分配到的份额大于24/36,即大于133.33万元,比如150万元,那么,就是资产者剥削劳动者;反之,如果资产者分到的份额小于24/36,即小于133.33万元,比如100万元,那么,就是劳动者剥削资产者了。如果资产者分到的份额正好等于24/36的份额,即133.33万元,那么,根本不存在剥削关系,达到百分之百精确无误的按劳分配。

马克思《资本论》认为,资本参与分配是一种“剥削”。我认为,资本参与分配,只要它占的份额是符合劳资比例关系的,就不是剥削,而是真正的按劳分配。因为投资者预先付出的资金和劳动,实际上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劳动,跟雇佣劳动者的劳动没有丝毫的区别。只有在分配时,资产者分到的份额超过了劳资比例应占的份额,那么超出部分才是真正的剥削;如果分配时,资产者分到的份额小于劳资关系的比例,那么,出现了劳动者剥削资产者的状况,资产者少得部分才是劳动者对资产者的剥削。所以,在劳资关系中,地位是平等的,剥削是双向的,既有资产者剥削劳动者的状况,又有劳动者剥削资产者的状况。

3.追加投资获得的利润是“剥削”吗?

上述简单事例中,资产者A获得了133.33万的投资收入,又获得了11.11万元的劳动收入,总共144.44万元。我认为,其实质都是劳动收入。

如果他把44.44万元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那么,这笔资金才是他的真正报酬。而他把其余的100万元用于追加投资,那么,这100万元不是他的真正报酬,而是投资,跟原始投资没有本质区别,都是向社会付出劳动。

资产者追加投资100万元,又雇佣2名管理人员和6名工人,购买了生产设备和原材料、能量,下一年度,他获得了400万元的净利润,仍然按照劳资比例分配,获得更大的收入。

这样一次又一次,不断追加投资,投资者的资本收入不断滚雪球似的增大。

这种追加投资,按马克思的说法,是资产者从劳动者那里剥削来的。我认为,追加投资不是剥削来的,而是劳动创造的。

马克思把投资和劳动绝对区分开来,我认为,劳动所获可以用于投资,所以投资跟劳动是等价的。这样,实际上等于承认,投资就是劳动。所以,马克思把投资和劳动绝对区分并加以对立的观点,是一个重大错误。

4.剥削有罪,投资有功

在推导出投资等于劳动后,分配原则依然是按劳分配,只不过是投资的资金等价于一定的劳动量。折算方法是按照社会平均年收入,把投资的资金折算为对应的劳动量,然后参与分配。

投资等价于劳动后,就可以把投资看成是资产者的预先劳动,因而资产者对社会生产已经做出了贡献,参与分配是天经地义的具有合理性。

那么,在没有提高全社会商品总量的前提下,如果政府通过发一个行政命令给全社会加薪,提高了劳动力平均年薪后,会不会使资产者的资产份额减小而降低分配的份额呢?

分析如下:

全社会商品总量不变,全社会劳动力年薪提高,导致物价上涨,投资者的资产折算为现金的款额也跟着提高,结果,资产份额不变,所以,资产者、劳动者还是按照原来的份额分配。所以,资产折算为劳动,然后,按劳动量分配,是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这种分配不能简单地称之为按劳资分配,而完完全全是按劳分配。

按照本文提出的原理进行分配,“剥削”的概念与马克思的概念不同。

马克思定义的剥削,一定是资本剥削劳动,凡是资产者购买劳动力、雇佣员工,一定存在剥削被剥削关系。因而,马克思定义的剥削是单向的,而且定性为一定有罪实在勉强。这种定义,实际上是仅仅为工人说话,偏袒工人,贬低资产者的劳动价值。

本文定义的剥削,是违反市场等价交换的原则,这样的剥削才真正有罪。当然,剥削是双向的,可能是资产者剥削劳动者,资产者有罪;也可能是劳动者剥削资产者,劳动者有罪。不管谁剥削谁,都是同等有罪的。这种定义,站在中间立场上说话,因而是中立的。不管谁违反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都是有罪的。社会不但要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也要保护投资者的权利,两者都是同等的劳动者。

投资是对社会的一种劳动付出,对社会有功,应该获得回报。只有投资回报超过了应得的份额,才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才算是剥削,剥削有罪。

 

总之,马克思关于“剥削”的定义必须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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