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私下达成的离婚协议,不具法律效力,法庭会根据公平原则,分配婚姻资产,两人事先达成的协议只是法庭考虑的其中一个因素。
最高法院上诉庭日前针对一名妇女指前夫误导她签字离婚的上诉发表判词,重申这点。
这对男女在1994年结婚,育有一对17岁和14岁女儿。男方(商人)在2009年1月出示女方搞婚外情的证据质问她,后者直认不讳。一个月后,双方签订一份协议。
根据男方请律师拟定的协议,妇女同意放弃两个女儿的抚养权,以及把她所持有的政府组屋权益免费转至男方名下,男方也完全无需给她生活费。
双方的协议获得家事法庭接受,法庭也发出相关的附属事项(ancillary)庭令,要求双方遵守协议内容。
可是,妇女过后反悔。这回,她请律师代表,声称签下协议书时被男方误导,才会盲目地签名。此外,法庭最初审案时她没有律师给予意见,因此要求家事法官撤销庭令。
家事法官考虑到男方利用女方对她不忠所产生的愧疚使她签名,并认为女方极有可能可以从她对15年婚姻和两个孩子的付出获得一些婚姻资产或生活费,结果撤销对她不利的附属事项庭令。
不料,男方上诉高庭,结果在今年1月得直。妇女不服,也提出上诉。
推翻高庭法官的裁决由赵锡燊法官、潘文龙法官和维克拉惹法官组成的三司审理本案后,最终推翻高庭法官的裁决,判妇女上诉得直。
三司在判词中表明,发出庭令的法庭不能只当“橡皮印章”,在要求下同意双方达致的协议,而是必须确保双方真的同意协议内容。法庭也应审视相关情况,必要时有权推翻离婚男女私下达成的协议。
本案最初在家事法庭审理时,妇女一再缺席,也没有派律师代表出席。三司认为,法官不应该在这种情况下,发出附属事项庭令。
虽然法庭在审理一般民事案时,会在当事人缺席情况下发出缺席判决,但三司认为离婚案不应该这样处理。因为婚姻问题与普通民事案不一样,它还包含社会层面的考量。
三司说,本案妇女虽然多次缺席,以致法庭当初发出对她不利的庭令,但考虑到她没有聘请律师,而且就如家事法庭法官指出“丈夫拿着私家侦探的报告质问她后,立刻要求她答应协议内容”,显示其丈夫“明显在利用她的愧疚感”。
由于妇女是在这种情况下一直没有出庭,三司不觉得意外。
此外,三司认为,妇女极有可能可以从她对15年婚姻和两个孩子的付出中,争取到一些婚姻资产或生活费,因此判她上诉得直,男方也必须为女方承担5000元上诉费。
这意味着,家事法庭将重新审理两人的婚姻资产分配。
根据早前的报道,双方购买组屋,妇女只付了近4000元,男方则支付19万4000元,还负担剩余19万8000元的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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