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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本案应当分案处理

【以案说法】本案应当分案处理

作者: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份,武力强等数十人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分别被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同时,因报案人控告X市卓远达房地产公司两位股东及其他参与人员犯有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侦查机关成立专案组对本案进行侦查,并以被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明全因参与武力强涉黑的敲诈勒索罪一案为由并案处理,现已查明此敲诈勒索罪罪与王明全无关,于是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分案处理的法律意见。

【律师意见】

一、本案以王明全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与武力强等人犯罪并案处理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规律和司法实践,一罪一案,应分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处理,但为了便于审理案件、查明案情、节约司法资源等诸多目的,法律规定在一人犯数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的法定四种情形下可以并案处理,但本案王明全、浦大发、浦双江、张希望四人所涉嫌犯罪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不具有任何牵连,也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因此本案“并案处理”没有法律依据,若本案维持“并案处理”将会难以保障嫌疑人的诉讼权益,同时又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证据运用、刑罚裁量、办案期限等实体和程序问题产生影响,导致实体裁判的不公。

二、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另案处理”的情形,予以分案处理更为适宜

从案件背景以及案件事实看,王明全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与武力强等人涉嫌黑社会组织犯罪不具有任何牵连,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因此,本案以分案处理更为适宜,更加符合法律规定。

三、法理上,本案以分案方式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保障王明全等人的诉讼权益,维护程序正义

法理上,分案处理的价值主要是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与正确适用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避免案件审理中因其他严重犯罪影响到本无牵连的其他犯罪审理。采取分案处理的方法,使与武力强等人涉黑案无关的大部分被告人得以尽早地从讼累中解脱出来,大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或杜绝了久拖不决、久押不决的现象,并且保障法院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刑罚裁量、平衡案件结果、办案期限等方面集中、独立审理,更有利保障诉讼效率。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制定司法解释征求意见时,有论者明确提出:“为了解决涉黑案件众多被告人分案审理问题,对于共同犯罪和其他并案审理的案件,如果分开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分案审理或者由下级法院审判部分被告人。”虽然上述意见最终没有被采纳,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充分意识到了合并与分案审理的重要性,并明确指出对于刑事案件的合并与分案处理,检法两家可通过协商解决。

【评析】

刑事案件分案处理是刑事诉讼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刑事分并案审判制度及其实践运作,既是我们检验刑事诉讼文明程度的有效标尺,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管窥刑事审判制度全貌的重要标本。

并案处理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因此,刑事诉讼法特别对并案管辖作了较多规定,而对分案处理却涉及不多,为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的适用,促进严格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除非之外,对分案的规定只在一些解答、答复中出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分案处理没有意义。相反,分案处理在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一些特殊主体的合法权益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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