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船借箭”的刑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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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高艳东老师的五道题:用现代刑法分析“草船借箭”、“焚书坑儒”、“完璧归赵”、“图穷匕见”以及“蒋干盗书”五个典故中各人的刑事责任,完全让人停不下来的节奏啊!
第一道题【草船借箭】
注:笔者分析以《三国演义》描述的内容为底本。
一、诸葛亮涉嫌触犯诈骗罪
诸葛亮明知曹操生性多疑,不敢在漫天大雾下出兵水战,利用在船只上扎草人,并到曹军水寨面前擂鼓呐喊的方式,详装进攻,使曹兵乱箭拒敌,从而取得箭支10万。
首先,诸葛亮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其次,客观行为上,诸葛亮选择在大雾天,虚张声势,详装进攻曹营。使曹军官兵实际上陷入认识错识,而向草船放箭。曹军射箭是为了击退入侵诸葛亮船队,显然不是自愿交付给诸葛亮的,应当理解为对箭支所有权的一种抛弃行为,而诸葛亮则因此获取曹军的箭支。据此,诸葛亮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之诈骗罪。
鲁肃虽然有提供船只等帮助行为及陪同诸葛亮观看整个过程,但其没有参与共谋和实施上述行为,所以鲁肃不构成诈骗罪共犯。
二、鲁肃不构成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鲁肃私自拨轻快船二十只,各船三十余人,并布幔束草等物,尽皆齐备,候孔明调用。
鲁肃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但在客观上也使东吴武装部队争取到了十万支箭。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特别严重后果。从统帅周瑜角度看,使其失去除掉被其认为是东吴未来强劲对手---诸葛亮的机会。似乎可以认定为后果严重乃至后果特别严重。
但笔者认为,诸葛亮是否会成为东吴未来的对手,确实是东吴一部分高层人士的预测。然而,在当时孙刘联合抗曹的大局之下,维持孙刘联盟,对于东吴能够抵当曹操的军事入侵仍是十分必要的。综上,鲁肃不构成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之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三、毛玠、于禁涉嫌触犯玩忽军事职守罪
再看曹寨中,听得擂鼓呐喊,毛玠、于禁二人慌忙飞报曹操。操传令曰:“重雾迷江,彼军忽至,必有埋伏,切不可轻动。可拨水军弓弩手乱箭射之。”
魏军将领毛玠、于禁,只是听闻擂鼓呐喊,而对敌方军情并未核实的情况下,即慌忙向曹操飞报军情,致使曹操决策错误,损失箭支十余万支,且对之后的战局亦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指挥人员和值班、执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毛玠、于禁已涉嫌触犯玩忽军事职守罪,依法应当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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