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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改革,公证不能缺位|袁国新|家事审判




目录

1.家事审判改革的广东样本(来源:《中国审判》2016年第11期)

2.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改革的实践和探索 —以武城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改革为视角(来源:《中国审判》2016.11)

3.袁国新:家事审判改革,公证不能缺位(来源:公证人微信公号)




家事审判改革,公证不能缺位

来源
时间: 2016-05-14 
作者:袁国新 
来源:公证人微信公号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TA4NDI0Mw==&mid=2650093204&idx=1&sn=2310f15571594b92f35a091490e358c7&scene=23&srcid=0615FwHW0ryKZtSwhDdzoWOL#rd

  清官难断家务事,剪不断理还乱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礼记·丧服四制》有云“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门内之治”,大致相当于“家事”范畴;汉律又有“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

 

  家事不易处理。中国古代在处理家庭关系与社会关系时是区别对待的。中国历来重视家庭文化的建设,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成为古代士人的人生目标;宋朝袁采在《袁氏世范》中告诫:处家贵宽容,父兄不可辨曲直。



  家庭关系具有很强的伦理道德色彩,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更多需要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来解决,如果法律直接介入家事领域,“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

 

  家事纠纷不能单纯地以权威性的裁判来分辨是非,而必须把促成当事人之间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作为纠纷解决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

 

  调解前置,公证具有天然优势

  家事纠纷涉及公益和当事人的隐私,必须适用科学合理的家事裁判制度才能很好地解决。纵观世界各国,凡是设立了家事裁判制度的国家,大多规定了调解前置程序,并通过设立处理家事纠纷的辅助机构,协助家事审判法庭的运营。

      在我国,公证是社会主义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先介入民事、经济活动,向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法律部门,作为家事审判调解前置的辅助机构,公证具有天然优势。


  公证员具有“准法官”性质,能让法院放心

  公证员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是从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公务员、律师中考核选拔。公证员和法官具有共同的法治思维,在调解过程中能做到心中有法不逾矩。

 

  公证员队伍中有“老黄金”,是调解能手

  公证员任职年限在65岁以下,公证员队伍中有一批老公证员,他们不仅专业素养高,而且社会阅历丰富,具有敏锐的洞察能力。

 

  家事纠纷夹杂着亲属之间的感情、心理、非经济上的因素,需要针对当事人个人特质、心理、身体状况、家庭环境与社会背景的不同,查明症结所在,调整利益关系。

 

  老公证员凭借自己丰富的人生经历,能够体会当事人的情绪和想法,理解当事人的立场和感受,并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和处理问题。用娓娓道来的人生感悟取代生硬的法律宣讲,可以有效化解矛盾,能让当事人信服,有利于促成矛盾双方达成最大的共识,从而修复家庭关系。


  公证员走街串巷,能掌握真情况

  自实行抗辩制审判以来,法官一般不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而是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数量和质量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判断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因为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能力强弱不同,真正的受害者有可能因举证不能而得不到法律保护,这就会与人们“法律即公正”的预期相背离,即使是合法判决也依然不能案结事了。

 

  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为了确保公证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充分,经常冒着严寒酷暑,深入社区、人事管理单位,走访周边群众,甚至为了求证死亡的事实,披荆斩棘、翻山越岭去墓地拍照。

 

  公证员不但要对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更加注重对客观真相的把握。家事纠纷具有一定的隐秘性,有些事实很难以证据载体的形式体现,如果单纯以证据规则作出裁判势必难以定纷止争。公证员凭借在执业过程中修炼的求证本领,能利用其掌握的社会资源,获取客观真实信息,探求当事人内心真实诉求,能为家事纠纷提供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

 

  服务家事领域,公证从来都很积极

  继承、遗嘱、收养、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等有关家事领域的公证事项,一直是公证服务的主要内容,通过公证证明活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障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证员充分掌握了家事领域的法律法规,积累了丰富的办证经验。因此,一旦有家事纠纷需要诉前调解,公证员就能轻车熟路、游刃有余,妥善化解矛盾。


  公证服务家事纠纷调解,能有效节约社会成本

  家庭矛盾错综复杂,有时个案导致的矛盾,实际可能是多少年的恩恩怨怨纠缠在一起,结解不开,心就顺不了,如果单纯以调处个案为目标,既可能难以调解成功,又可能按下葫芦起了瓢,导致新的矛盾层出不穷。

 

  公证员在家事纠纷的调解过程中,不以当事人向法院诉请的个案为限制,可以根据其掌握的矛盾起因和详细过程,为当事人提供整体公证法律服务,解决”一揽子”矛盾,彻底做到案结事了。

 

  对于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具有给付物品、货币、有价证券等内容的协议,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如果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反悔,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需再经过诉讼程序。

 

  这是一个不容你我左右、不容你我错过的不断进化的时代。家事审判改革的春风已经吹起,公证当面迎春暖花开的日子,为营造美满幸福家庭,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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