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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龚如心遗产信托之谜|王小成|律师视点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小成律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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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龚如心遗产信托之谜 


来源:

作者:王小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本文系作者授权后推送,如欲转推,请务必征得作者及本公号同意。

  香港已故女富豪“小甜甜”龚如心的遗产大战,在2015年5月18日上午,再次引起世人的关注。来自香港《明报》网站报道,香港终审法院当日驳回华懋慈善基金的上诉,维持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及上诉庭早前的裁定,法庭认为华懋集团原主席龚如心设立的遗嘱是希望华懋慈善基金以受托人的方式执行其遗嘱,并非馈赠其遗产至华懋基金。因此,法院认定龚如心近千亿遗产成立遗嘱信托基金,华懋慈善基金是该信托的受托人,而非遗嘱的直接受益人。

世纪遗产争夺案回顾

  1、两份遗嘱真伪之争。2007年4月3日,香港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病逝,享年70岁。 按其2002年所立遗嘱,华懋慈善基金为千亿遗产继承者。但数日后,风水大师陈振聪表示龚如心在2006年重新立了遗嘱,声称自己才是龚如心遗产的唯一继承人。两份遗嘱,内容却大相径庭,一场巨额遗产争夺战揭开了序幕。

  2、华懋基金遗嘱有效。2009年5月11日,香港高等法院开审龚如心遗产争夺案,裁定商人陈振聪败诉,有关遗产将拨归华懋慈善基金。香港高等法院的判词长达300余页,指出龚如心与商人陈振聪之间仅属客户与“风水师”的关系,华懋所持2002年的遗嘱是最后及有效的遗嘱;陈振聪持有的2006年遗嘱中“龚如心”的签名系伪造。2011年2月14日,香港特区高等法院上诉庭驳回了原审败诉方商人陈振聪的上诉。2013年7月5日,风水师陈振聪被裁定伪造龚如心遗嘱罪名成立,以伪造及使用虚假文书两罪并罚,须入狱12年,判决宣读后立刻收监。

  3、“遗产守护人”律政司介入。2012年5月18日,香港律政司以遗产守护人身份入稟法院,要求法庭解释遗嘱的条文,包括确认华懋基金为受益人还是信托人。

  4、初审裁定华懋基金为遗嘱信托受托人。2013年2月22日,香港特区高等法院裁定: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在2002年遗嘱的意愿是成立慈善基金,并委任华懋慈善基金作为信托人,按照她在遗嘱中的指示,将其830亿港元巨额遗产全部用作慈善。华懋基金不服提起上诉。

  5、终审决定华懋基金受托人地位。我国香港地区实行三审终审制,2014年09月15日,华懋慈善基金不服高等法院原讼庭及上诉庭裁定其只属遗产受托人,向香港终审法院提出终极上诉,案件经过两天半聆讯后,首席法官马道立表示押后裁决。2015年5月18日,华懋慈善基金不服高院原诉庭及上诉庭的终极上诉被香港终审法院裁决驳回。

龚如心遗嘱的玄机

  1、遗嘱内容。根据媒体报道和披露的信息,华懋慈善基金持有的龚如心2002年7月所立的遗嘱,列明在她去世后,全部财产拨归她与王德辉共同创立的华懋慈善基金。她更希望在她死后,将这个慈善基金交托予联合国秘书长、中国总理和香港特区首长组成的管理机构监管。她的遗嘱特别提到,这个慈善基金目的之一,是要设立属于中国,类似诺贝尔奖一类具有世界性意义的奖项。

  虽然为了争夺丈夫王德辉的遗产与公公打了8年之久的官司,然而,她立下的这份遗嘱,讲明华懋慈善基金必须要供养她的公公王廷歆和婆婆任玉珍,也要照顾王德辉弟妹的生活,为他们的子女升学深造提供所需费用,而且特别提到长期患病的王德辉妹妹王德华,要照顾她的生活和医疗。

  对于一群跟她打天下的公司员工,龚如心也照顾有加。这份遗嘱清楚地写明,慈善基金有责任帮助华懋集团的员工,鼓励他们不断参加进修和自我提升。但并没有像外界传闻,她把部分财产分给数名华懋的老臣子。

  理顺一下上述内容,再根据龚如心的弟弟龚仁心接受采访时所述,龚如心的遗嘱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全部遗产拨归华懋基金;二是希望交托华懋基金但由联合国、中国和香港特区政府首脑组成的管理机构监管,并且设立中国的类似诺贝尔奖的具有世界性意义的奖励基金;三是必须维护、扩大她与丈夫开创的华懋集团的所有事业,确保华懋不断壮大,并以其部分盈利将慈善事业不断发展达至永远;四是必须继续供养王氏家族的老一辈以及王氏后代深造等,还有给予华懋集团的同事及其子女以关怀和帮助。

  2、法理分析。香港虽然于1997年已经回归祖国,但其法律体系仍属英美法系的传统,信托法作为英美法系最具独特的法律制度,法院审理案件时会优先适用衡平法原则,这是一种体系化的法律制度安排。英国权威的信托定义:“信托是一项衡平法上的义务,用以约束一个人(称为受托人)为了他人(称为受益人)的利益来处理他所控制下的财产(称作信托财产)”。在英美法系的法院,针对一份有效的遗嘱,是否有效成立信托,一般会审查该份遗嘱的表述,是否符合设立信托的三个确定性要求,即:设立信托的意图确定性、信托包含的财产确定性以及信托受益人的确定性。对于如何确认三个确定性,法律确立了一系列规则。法院在许多案件里都强调,信托成立必须满足三个确定性。不过,人们经常引用的是Lord langdale在Knight v Knight(1840)案发表的附带意见:已经确立的一般规则是,财产绝对地授予一个人,该人按照授予人的建议、请求或者愿望,为另一个人的利益而处置该财产的。那么,如果满足了下述条件,授予人的建议、请求或者愿望将被视为一项信托:首先,授予人的用语从总体上看是应被解释为强制性的;其次,授予人的建议、请求或者愿望的标的物是确定的;其三,该建议、请求或者愿望打算受益的人也是确定的。

  3、法院判决理由。针对龚如心的遗嘱,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认为,其以具有约束性的条文,指定华懋基金在她死后应如何运作,特别交代基金的内部管理、所进行的慈善活动,以及成为华懋集团股东之后的运作方式,加上其希望交托由联合国秘书长、中国政府总理及香港特首组成的管理机构,监管基金的运作,反映了其不想放手于基金董事局去决定基金如何运作,亦关注基金能否妥善执行她的指示,故法官判定华懋基金只是遗产信托人而非直接受益人。

  华懋基金不服向上诉庭提出上诉,坚定认为其属于直接受益人,但因为其性质是慈善公司,有别于一般私人公司,其对捐款给它的龚如心及受惠的社会大众有责任,亦须按照立遗嘱人慈善目的去行事,并受律政司及法庭的监管。华懋基金重申一向的立场:其不认为可以任意使用龚如心的遗产。代表华懋慈善基金的英国御用大律师Brian Green曾在庭上陈词表示,龚如心在2002年遗嘱首段的第一句已表明华懋基金是由她与其丈夫王德辉共同创立,显示华懋基金对她的重要性,龚如心是有意把遗产馈赠给华懋慈善基金,且遗嘱写明“我所有财产于我离世之后全部拨归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中的“拨归”一词,包含“属于”和“转移拥有权”的含义,换言之华懋基金是龚如心财产的受益人。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亦驳回上诉,指出遗嘱条文使用“必须”、“还要继续达到”、“确保”及“有责任给予”等字眼,属于强制性指令,有别于纯粹的指引。龚如心要求将遗产交给华懋基金后,要根据遗嘱的指示处理遗产,而最主要目的是将遗产用作行善,其次是照顾家人及员工;判词提到,龚如心遗嘱多处措辞显示,她要求华懋基金严格遵从遗嘱内容,即使华懋基金提出以慈善公司形式管理遗产,但如果华懋基金是遗产的受益人,就会对捐款者和公众,欠缺信托责任,华懋基金亦可以在“慈善目的”的大前提下,任意改变遗产的用途;判词认为,龚如心的遗嘱要求华懋基金严格遵守当中的内容,虽然遗嘱第一段列明龚如心将所有财产全部拨归华懋基金,但上诉庭认为,遗嘱必须整体来理解,而非只抽第一段解读;判词又指出,遗嘱的第二至四段,提出要华懋基金必须继续各项进行项目、确保基金部分盈利将慈善事业不断发展,以及必须继续照顾龚如心的丈夫王德辉家人等,措词并非只是恳求或作出指引。

  代表香港律政司的英国御用大状Simon taube提出,若华懋基金是龚如心的受益人,若她的遗产不是设立慈善信托,法庭将无权干预。相反若法庭裁定华懋慈善基金是遗嘱的受托人后,便进入另一阶段,即可着手设立类似诺贝尔奖,届时法庭便可介入,以确保相关奖项得以成立。Simon Taube强调,虽然龚如心在其遗嘱中,没有提出“信托”一词,但在遗嘱条款内容,已肯定她是成立信托的意愿,也肯定将财产用作慈善,认为若龚如心是无条件将遗产馈赠予华懋基金,华懋基金是受益人的说法,是违背龚的意愿的。

  香港终审法院终审裁决判词指出,遗嘱整体文意使用的是指使性质的言语,遗嘱的条款也清晰显示,要为慈善目的订立一项信托。因此,终审法院裁定,基金将以受托人形式持有全部遗产,而非以无条件馈赠形式接受有关遗产的任何部分。

受托与受益――究竟有何不同

  我们从龚如心的遗嘱内容,以及香港三审法院的判词,均可以看出,龚如心的近千亿遗产将划归华懋慈善基金会持有,所有权归属于基金会,其目的是主要用于慈善事业。既然所有权均在基金会,为何基金会还要投放数亿资金的代价用于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去争一个“受益人”之名呢?

  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资料,华懋慈善基金,是由创办华懋集团的王德辉和龚如心于1988年成立的公司制香港私人慈善基金会,已捐出超过1.1亿港元作慈善之用。华懋慈善基金于1988年由王德辉和龚如心成立的,基金会公司章程列明二人任监管人直至去世,公司章程也写明基金可如一般商业机构般营运及投资,并将所得用于教育、扶贫等善举。当初成立基金也是为了使他们建立的事业永远长存。龚如心去世之后,慈善基金理事会由五人组成:主席龚仁心是龚如心的弟弟,他同时兼任兼华懋集团管治委员会主席;理事龚中心、龚因心是龚如心的两个妹妹(她们同时兼任华懋集团核心公司的董事),另两个理事梁荣江和陈鉴波也均是华懋集团的高层人员。

  龚如心生前持有华懋集团95%股权,由于该集团并非上市公司,其资产总值无从得知,但外界估计龚遗产总值近千亿元。2006年《福布斯》公布全球富豪排行榜中,龚如心排行第154位,同时稳占亚洲女富豪榜第1位;2007年《福布斯》富豪排行龚如心全球第204位,全港第7位,蝉联亚洲女首富,估计坐拥42亿美元、即328亿港元资产。

  龚如心近千亿的遗产,若按华懋基金对遗嘱的解释,其直接作为遗嘱受益人,将直接享有所有遗产的完全所有权,遗产如何使用将完全由基金会内部说了算。而如今,根据香港终审法院生效判定,虽然遗产划归基金会名下,但其是以信托的方式持有。根据英美法系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的原则,其享有的仅是管理权、控制权和分配权,而收益权和受益权则是由受益人享有,慈善信托或公益信托亦是如此。其在管理遗产过程,将受到受益人的监督,同时根据香港法律,其还受到香港律政司和法院的行政、司法监督。尤其,对于龚如心身后的遗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其生前持有华懋集团95%的公司股权,基金会在以信托方式持有这些股权时,仅能根据遗嘱中所确立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股权收益用于慈善公益的目的,基金会不得对股权作出擅自处分。若基金会不按此目的管理股权,将构成违反信托,需承担赔偿甚至被法院裁决失去受托人地位的责任。

  龚如心的遗产,作为信托财产由基金会持有期间,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特性,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自身财产严格分离,基金会的债权人将不能透过信托而主张信托财产。据相关报道,由于华懋基金长年陷于遗产争夺诉讼等原因,对外欠债近两亿港币,若龚如心遗产直接归属基金会,将首先用来还债。

  根据英美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忠诚、谨慎的信赖义务,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必须为受益人之利益而为,不得为自己谋取私利,若其违反忠诚义务则法院将会依据推定信托等救济规则,裁决其为己所谋之利归属于信托所有。

启示与借鉴:

  1、遗嘱与信托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二者的结合应当能够发挥更好的作用。而我国境内法律规定,无论是继承法还是信托法,目前均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

  2、基金会起源于古罗马法,我国境内大陆法系的传承与此一脉相承。但是,由于我国基金会定位社团法人的性质,结社自由又会涉及更加深层次的问题,所以我国成立基金会会面临多重的障碍。河仁基金会的成立,虽然开了先河,但复杂的过程和高昂的税收成本,又会是多少心存善念的民营企业家望而却步。

  3、英美法系信托制度双重所有权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事信托发展的重大问题。有学者提出,考察信托在英国的起源与发展,亦是经历了普通法法院不承认受益人所有权的存在,之后衡平法院出于公平公正而否定普通法院的裁决,认可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的性质。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只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财产制度安排,而对于其他的情形下的财产制度亦属于单一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因此,信托双重所有权明确与引入,并不当然破坏我国物权法律体系的统一。

  总之,在我国财富积累已经临界“创一代”向二代过度传承的高发期,要满足和适应高净值人士的慈善安排、回报社会、企业接班、家族传承等多重需求,需要综合运用遗嘱、家族信托、慈善基金、公益信托等工具的周密设计。因此,我们借此机会再次呼吁国家加快修法进度,以藏富于民,利国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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