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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中,受辱母亲苏银霞为儿子于欢写的“陈情书”中有着这么一句话。
“我们误入高利贷陷阱,害了自己,也伤了别人。”
“辱母杀人案”回到事件“原点”,祸根无疑就是高利贷。很多人或多或少都听过高利贷,但未必有清晰准确的认识,跟随小编通过一张图来了解一下。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纯干货
序号
情形
裁判规则
1
年利率不超过24%
法院予以支持
2
年利率24%以上不超过36%
未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已支付的也不可请求法院判令返还
3
年利率超过36%
约定无效,借款人可请求法院判令返还
4
未约定借期内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
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5
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又未约定逾期利率
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6
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7
约定复利、违约金、其他费用的
可一并主张但不能超过年利率24%
其中,有几个地方需要特别指出:
1、自然人之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无息借贷。
2、除自然人之外的借贷(比如公司向个人借款),无论是否约定利息,可视为有息借贷。利息要综合考虑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
3、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但借款者自愿支付后,又要求出借人返还的,除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情形外,法院不予支持。
4、借条中约定年利率高于36%,借款者支付利息后反悔。年利率高于36%的部分属无效,借款者可以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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