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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社保监察公告看正确参保姿势丨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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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无名有为,广州社保部门工作人员


从一则社保监察公告看正确参保姿势!

    作为一名社保从业人员,笔者比较多的关注社保稽核、社保监察类公共事件,本月初深圳社保官网发布一则公告,这一例社保诈骗事件不同于以往常见的社保挂靠、冒名第三人参保、伪造工龄补缴,而是户籍身份不符!下面先了解下公告具体内容。

关于陈明珍社会保险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17-03-02 来源:市社保局

参保人:陈明珍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港莲路139号港莲二村65栋303

经查,陈明珍存在以虚假身份参保并享受2014年1月期间医疗保险待遇697.73元的违法行为。因参保人现已不在该住址,且无法联系到参保人,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深(罗)社监行理告[2017]E0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你以虚假身份参保并享受2014年1月期间医疗保险待遇697.73元,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将拟做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你原深圳户籍身份证号码440882197008154808于2013年11月29日注销,2013年12月你仍使用该身份证参保,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上述期间的参保无效,你2014年1月共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97.73元,我局已于2016年8月15日向你公告送达深社保医待撤决字(罗)[2016]第078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撤销决定书》,你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费也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百零六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我局将作出责令退回的行政处理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罗湖分局稽核科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至,视为你对被告知的违法事实无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监察员:郭同恩、张慧,联系电话:0755-82310658)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日

 

看过公告后要掌握的核心信息是,参保人原身份户籍信息已注销后继续参保缴费不合法!在没有其他详细说明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有两种可能,一种为注销大陆户籍,变为港澳居民或外籍人士;另一种为注销深圳户籍,迁移至内陆其他城市落户,而这个身份变更也是很多参保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忽略的地方!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企业职工参保要求是在内陆某一社保统筹区内合法就业,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则要求具有当地户籍,所以如原属大陆户籍,后注销了大陆户籍的,继续以原证件参保缴费属于无效缴费,再比如原属某户籍地地居民,后迁移户籍到国内异地,如继续以原证件参保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或居民社保同样属于无效缴费!第一种情况下,需要外籍或港澳台人员取得合法就业许可证后方可参保,第二种情况则需要在新户籍地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或居民社保,亦或在原户籍地正当就业后继续参加职工社保!

 

下面带大家学习下港澳台居民、外籍人士参保缴费文件规定。

 

一、顶层设计: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二、地方性文件:

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9]38号)


2、《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


3、《关于调整港澳台居民在参加社会保险时使用个人编码的通知》

为确保在粤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办理参保手续并成功申领社会保障卡,凭卡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权益,根据《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关于港澳台居民等人群在广东省申领社会保障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1387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编码(用于参保个人身份证明号码的填写,下同)规则通知如下:

 

一、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时使用的个人编码规则统一按粤人社函〔2014〕1387号文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编码规则执行,即:香港特别行政区代码(HKG) 预留位(0) 港澳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号码第2-9位的终身号;澳门特别行政区代码(MAC) 预留位(0) 港澳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号码第2-9位的终身号;台湾地区代码(TWN) 预留位(0)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第1-8位的终身号。港澳台人员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详见附件。

 

二、地税机关在社保费系统中办理港澳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业务时,身份证件类别应选择“通行证”,并按调整后的编码规则记录参保人的个人编码,填写到“身份证明号码”栏。各级地税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交换的参保信息包括调整后的港澳台居民个人编码。

 

三、上述编码规则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粤劳社函〔2005〕1121号、粤人社函〔2013〕2329号文不再执行。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要按业务归口原则,通知已按粤人社函〔2013〕2329号文编制个人编码的港澳台居民逐步更新个人编码,确保信息系统中个人编码的统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日  

 

三、参保身份变更实操列举:

1、深圳操作,在深参保的非深户员工,现将户籍迁往香港后,但仍在深工作,可以按原电脑号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吗?

答:不可以。原大陆户籍员工户籍迁往香港后,如果仍在深工作的,可继续参保,但电脑号需重新生成。首先,参保人应当先将大陆户籍的保险办理停止缴纳,;然后携带本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港澳居民往来内陆通行证》、填写《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前往社保机构以香港户籍参保并生成新的电脑号。最后。携带单位证明、户籍注销证明、香港身份证原件、个人申请(需按指纹)、填写《深圳市社会保险补退/合并申请表》前往社保机构办理两个电脑号合并手续。

 

2、佛山操作,关于港澳台居民改用通行证参加社会保险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时个人编码规则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34号),从2015年1月1日起,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使用《港澳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作为唯一身份证明文件。为此,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港、澳、台人员到缴费单位所属的社保基金管理分局(办事处)办理个人编码变更:

(一)目前正在佛山市参保缴费的港、澳、台人员;

(二)2015年1月1日前停保、之后续保的港、澳、台人员。


办理须知:

(一)本人办理个人编码变更的,需凭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参保单位代办的,需提供参保人通行证复印件,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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