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启盛
Sam Tang
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法官
Former judge in the Shanghai Baoshan District People's Court
现权亚律师事务所
Senior associate in TransAsia Lawyers
从 员 工 败 诉 案 例 中 把 握 制 胜 规 则 (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编者按
爱生活,爱劳动,大家好,我是唐启盛,欢迎收听启盛讲唐。今天在看一本书,叫《石头剪刀布 | 博弈心理学》,里面很重要的一个观点,我们每个人都是习惯于从自己的立场出发,作出某种行为,这样的结果常常要么是让对方不满意,要么让自己不满意,为了在博弈中立于更为有利的位置,我们应该善于从对方的立场出发,琢磨对方的心理,然后去研究自己的应对措施。在劳动争议中,企业可以试着站在劳动者角度,对他的行为和抗辩主张进行预判,然后选择应对方案。上期,我们讲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昨天在劳动节前发布的,八个劳动者败诉典型案例,我们换个角度看,这其实就是用人单位胜诉的典型案例,我们需要从中把握用人单位在这几种类型案件中,最终胜诉的原因。上期,我们讲了前面4种典型案例,
讲唐 | 第61讲 企业如何从员工败诉案例中把握制胜规则(上)
今天,书接上文。
案例五
寻某系公司出纳。有一天,寻某手机QQ,收到QQ名为公司总经理“董某”的对话,询问其是否在公司。次日,“董某”通过QQ,向寻某发送消息要求其将公司的可用资金汇出。寻某未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复核,但通过手机QQ的形式与QQ名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熊某”核实,“熊某”称知悉汇款事宜,后寻某将公司账户中的47万余元汇出。事情讲到这里,大家都能猜到结局了吧?寻某是被诈骗了,经核实,寻某手机QQ中的“董某”和“熊某”的头像及名称,均与现实中的董某和熊某一致,但并非是董某和熊某本人。后来,公司要求寻某赔偿其造成损失47万余元,劳动仲裁驳回公司的申请。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官:本案争议焦点是劳动者被诈骗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经审理认为寻某汇款的行为非基于用人单位的指示,且其作为专业财务人员违反财务管理流程,存在重大过失,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故本院认为寻某应当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电信诈骗往往造成用人单位的巨额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据此向劳动者进行追偿具有事实基础。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情判决寻某赔偿公司6万元。
案例六
案例:某公司招聘职员,要求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王某前来应聘,并提供某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历证书。后来,王某入职公司并担任绘图员,劳动合同约定“员工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视为欺诈,本合同无效,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员工的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王某工作能力未能达到标准。2年后,公司经查询,得知王某学历证书系伪造。此后,公司以王某伪造学历、劳动合同无效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官: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王某在入职时提交了虚假的毕业证书,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可以合同无效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故最终判决驳回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实践中,随着劳动力市场日益活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双向选择也越发自由。而劳动者的学历和过往履历成为双方互相选择的重要依据。劳动者如果采取欺诈的手段,以虚假学历入职,事实上侵犯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存在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就此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可就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有人说,哎,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审核责任。是啊,没有尽到,关你什么事呢?用人单位让你造假了?让你欺诈了?其实,用人单位审核不严,也无法改变劳动者欺诈行为的性质,这是很恶劣的。
案例七
案例:冯某是证券公司员工。2011年1月,冯某与证券公司签订了《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书》,约定聘用期为3年,如冯某3年内离职则需赔偿证券公司100万元。2011年3月31日,冯某注册为保荐代表人。但是半年后,冯某正式提交离职报告。后来证券公司为冯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冯某则向证券公司交纳离职补偿金人民币100万元。现在冯某反悔了,又起诉要求证券公司返还这100万元。
法官:本案中,证券行业保荐代表人的从业资格具有特殊性,证券公司作为保荐机构,为冯某获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提供了诸多条件和支持。双方所签《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系基于冯某获得保荐代表人资格这一特殊身份而签订,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区别于一般劳动合同。双方在聘用协议中对离职赔偿金事先有明确约定,且冯某在离职后实际支付100万元履行了协议,现冯某要求证券公司返还100万元的反悔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最终判决证券公司无需返还冯某离职赔偿金。当然,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代表性。据了解,特殊行业执业人员与相关机构,多签订与本案中《保荐代表人聘用协议》类似的协议,此类协议是特殊行业的特殊约定,侧重于保护双方在行业内的发展权,不同于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劳动者生存权。因此,鉴于此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认定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否则存在违约的风险。
案例八
杨某因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和他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终止补偿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13.6万元,并且双方对于此次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且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事宜,无其他任何经济和劳动争议,杨某不再向公司提起任何诉求。后公司将13.6万元补偿金支付杨某。杨某以该经济补偿金中不包含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给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金。
法官: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的条款是否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劳动合同终止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故应属有效。该协议载有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经济和劳动争议,视为杨某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且公司已经实际履行支付义务,不存在侵害杨某利益的情形,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我院依法判决驳回杨某要求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的诉讼请求。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属于权利人对具体权利的处分和对实际利益的放弃,只要不具有法定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实际履行后,如果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另行起诉,很难得到支持。
好,案例就讲到这里了,这8个案例,多次提到诚实信用原则,这对北京的用人单位来说,应该算是一个好消息。以上是本期启盛讲唐的全部内容,爱生活,爱劳动,我是唐启盛,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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