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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明股实债”里藏着的涉税风险你了解吗?

转自: 解税宝科技

  近年来,随着融资方式的多样化,越来越来企业采取“明股实债”的方式进行融资。明股实债,即在形式上或会计处理上体现为股权融资,而在权利义务和承担的风险上更接近于债权融资的一种融资方式。由于其结合了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优点,受到特定行业热烈追捧。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某A公司拟出资4亿元投资于B公司进行高新项目研发及销售,因研发资金不足,引入C公司投资1亿元,工商登记A公司股权出资占比80%,C公司股权出资占比20%.A公司与C公司约定,C公司每年按投资额的6%计算固定收益,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待研发项目成功取得利润后一次性分红收益,且A公司需在3年后以1.1亿元回购C公司的20%股权。3年后研发项目成功并取得净利润1亿元,其中C公司按投资额1亿元计算每年6%收益,共取得分红1800万元,剩余8200万元归A公司分红所有,另A再以1.1亿元回购20%股权,C公司在账面按取得股息红利所得1800万元纳税调减做免税所得、按取得股权转让收入10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师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的规定,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上述案例中C公司收取的固定收益共计1800万元,如果符合公告中的五个条件,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能按股息红利所得做纳税调减。



(来源:重庆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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