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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 | 网站信息证据的证明效力

网站信息证据的证明效力


李卫国 | 中国法院网 天津津南法院


网站信息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类型,是证据的法定形式之一。符合一定条件的网站信息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精华版)



网站,即企业、组织或个人在互联网上建立的虚拟站点,是网上信息库,可供人查询、浏览、下载有关信息。网站一般由多个网页组成。人们了解网站信息的直接来源就是网页,通过网页可在互联网上进行信息查询。网站上存在的信息一般由网站创建者或管理者加工形成,是面向互联网受众的开放性事实存在。区别于聊天记录、自媒体(博客、微博等)信息等以表达个人经历、观点、情感为主要内容的电子数据,本文所称网站信息限定于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可的网站发布的,面向社会公众的,以提供政策法规、章程介绍、数据统计、公共知识等内容为主的,可查询、浏览、下载的信息。

  笔者认同,网站信息具有证明效力。

  网站信息是否具有证明效力首先需要判断网站信息证据是否具备作为证据的资格,即证明能力。网站信息系第三人制作形成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存在的目的及价值在于供人查询、浏览或下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客观事实,网站信息天然具有向社会(或局限于经授权的受众)公开的特性。网站信息数量庞大、内容驳杂,且真伪并存,但即便是失真的反映,也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了客观存在的某些特征。网站信息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客观存在,这是网站信息具备证明能力的事实基础。新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加以规定,是网站信息具备证明能力的法律基础。

  但不是所有的网站信息都具备证明能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网站信息需具备以下条件:


内容固定


    

民事诉讼中证据存在的意义在于帮助法官认定案件的事实,而民事诉讼是一种事后救济途径,现实情况或许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能够还原案件事实,就必须要求作为证据使用的网站信息是固定的。但网站基于经营的需要,往往不断更新网页数据,能够反映待证事实的网站信息可能会被之后的信息覆盖。因此,网站信息应可追溯,或经保全措施得以固定下来。可追溯,即通过查询能够再现与待证事实相联系的信息,法官或社会公众能够通过网站直观地审查判断该网站信息证据。为了便于诉讼或防止网站信息因数据更新而丢失,也可以通过公证、录像等方式将获取网站信息的过程保全下来。


有关联性


作为证据使用的网站信息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即该网站信息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因网站信息是面向社会发布,是大众化、整体性、宏观层面的信息,如某项政策、声明、市场运行状况等,一般不能与案件待证事实对应。但待证事实能够从网站信息中得以反映,或通过与其他证据辅助能够得出认定事实所需要的结论。例如,本案中保管物的价格为待证事实,金属废料资源网发布的交易价格的货物种类中即包含有涉案货物类型。

 

来源合法


从网站信息到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需要经过一个收集与转化的过程。网站信息证据经常受到当事人对信息制作者身份的质疑,因此网站信息必须是从合法注册并经备案登记的网站获取的,因信息发布人较为专业、权威,此类信息具有较高的可信性。获取信息的途径不应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关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同时,在对网站信息采取保全措施的过程中也应保证程序合法。


内容真实


网站信息证据在源代码层面是0与1的组合,作为证据使用的信息是保存在电脑终端、电子存储设备或经电脑输出设备(如打印机)制作而成的载体之上的文字、图像或音像资料。对网站信息真实性的质疑,集中体现在对网页数据生成记录和存储记录在形成过程中是否遭受篡改。审查网站信息的真实性,即对比作为证据的网站信息与网页数据是否一致,是否经过人为篡改。


  但与传统的证据形式相比,网站信息证据因其制作主体、产生途径、存在形式等方面的特殊性,在法院认定其证明效力时应采取与传统证据相区别的规则。网站信息证据的认定规则,即解决网站信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对于网站信息证据的认定,应从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入手,结合证据的自身特点进行。就网站信息本身而言,网站信息制作者的专业化程度越高、网站信息覆盖的社会群体越广,网站信息的可信度越高。另外,在正常业务操作中取得的网站信息证据优于为诉讼而获取的网站信息证据;经过公证取得或专门机构鉴定的网站信息证据的优于未经公证或鉴定的网站信息证据;能够当庭操作取得的网站信息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总之,网站信息证据作为新的证据类型,在审判中的适用尚在摸索阶段,缺乏系统、规范的立法指导,实践经验也明显不足,网站信息证据在司法中的应用还面临不少困境及问题。法官在实践中,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秉着诚信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网站信息证据充分辨析、大胆认证。在民事诉讼中,如能妥善利用网站信息证据,进而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则对于实现“看得见的公正”的司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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