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订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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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盛讲唐
爱生活,爱劳动,大家好,我是唐启盛,欢迎收听启盛讲唐。本期向大家推荐曹克睿法官发表在上海法院网上的一篇文章,叫《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案情介绍】
小周想跳槽,给某科技公司投简历,公司向小周发出聘用通知书,表示公司已决定聘用小周。聘用通知书对试用期、薪资标准等作了说明并明确,公司将在小周提供必要的录用资料后,为其办理相应的聘用手续。试用期间呢,小周需参加公司安排的各项培训、考核和体检,试用期满时,培训、考核以及体检均合格后将转为正式员工。报到前或者试用期内,如果体格检查或者复查不合格,将不能被录用;体检不合格的情况包括:传染病、生理缺陷、职业障碍等。
8月9日,小周到浦东某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费285元。同日,小周向原工作单位提出辞职,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小周原来的工资是每月5000元。8月15日,医院出具体检报告,对小周体检的综合评估结论为:左肾囊肿、左肾结石,建议外科随访,多饮水。8月31日,小周经医院复检,结论为左肾缩小,左肾复发囊肿,左肾复发性结石。
后公司以小周体检不合格,不符合公司的《新员工录用前招聘体检标准》为由,于10月10日正式拒绝录用小周。小周不服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直至起诉时,小周仍处于无业状态。
小周认为,公司聘用通知书明确体检不合格的情况为“传染病、生理缺陷、职业障碍”三种,小周现在,左肾囊肿及结石,并不属于体检不合格的情况。聘用通知书明确表达了录取小周的意向,导致小周辞去原工作,现在你公司不要我了,始乱终弃,造成小周失业及劳动收入损失,所以小周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档案资料查阅费人民币40元,体检费285元,失业期间劳动收入的损失,再就业期间误工损失费等等。
公司不同意,辩称:首先,公司发给小周的聘用通知书,明确告知体检不合格的,则不能录用,小周确有不适应工作的身体情况,不符合公司的《新员工录用前招聘体检标准》及聘用通知书规定的标准,故公司不录用小周有依据。其次,公司在得知小周的体检结果后,已尽快通知小周,公司对其不予录用,尽到了必要的告知义务。小周在未与公司正式达成劳动合同前自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此引起的损失,属小周自身过错,不能归责于公司。
【法院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因违背该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公司称小周体检不合格,属聘用通知书中所称的职业障碍,因为公司的《新员工录用前招聘体检标准》中记载了肾功能异常的内容,小周符合该情况。对此,法院发现,其实这个《新员工录用前招聘体检标准》和聘用通知书中载明的职业障碍中,并未明确小周体检的情形,属于肾功能异常的范围。
法院认为,公司作为提供该标准格式文本的一方,在对文本内容存在两种以上理解时,理应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而且,公司未提供权威的医疗机构意见来证明,小周体质确无法承受其岗位要求,所以本案中,应推定小周左肾囊肿及结石,不属于职业障碍的范围。
此外,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曾向小周告知过该标准,及小周同意受该标准约束,故公司据此拒绝录用小周,缺乏依据。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存在过失,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小周收到公司发出的聘用通知书,并不意味劳动合同已成立。小周应当知道体检合格是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但小周在体检当天,即正式体检报告尚未出具,体检结论尚处待定状态的情况下,就向原单位提出辞职,显然有违必要的审慎义务,也是造成其目前无业状态的原因,可适当免除公司的赔偿责任。综合上述情况,法院酌定公司应对小周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
关于损害赔偿的内容和标准。小周主张档案资料查阅费,缺乏法律依据。对于体检费,鉴于体检后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录用小周,故该费用属小周的合理损失。对于小周失业及再就业期间的劳动收入损失,鉴于公司向小周发出了聘用通知书,小周得知复检结论的时间为2007年8月31日,小周基于该体检结论,有理由相信公司将录用小周,故小周主张失业损失从2007年9月3日起算并无不当,法院予以认可。而鉴于公司正式拒绝录用小周的时间为2007年10月10日,这个时候劳动合同的达成已不可能,故小周此时起可继续寻求就业。之后小周失业,不能一律怪到单位头上。
综合考虑小周此后寻求就业,及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需办理相关手续之必要时间,法院认定小周失业及再就业的损失期限总计按2.5个月计算。关于计算基数,双方同意按照小周原来的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法院予以准许。
这个案子,双方都有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体检结果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并且明确告知拟录用的员工,否则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员工呢,也不要骨头轻,体检结果没出来就急于辞职。好,以上是本期启盛讲唐的全部内容,爱生活,爱劳动,我是唐启盛,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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