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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追踪】撞死碰瓷者要负责吗?


作者:汪莹(法纳小汪汪)


碰瓷


据说,“碰瓷”本是清朝末年的一些没落的八旗子弟“发明”的。


这些人平日里啥也不干,就爱手捧一件“名贵”的瓷器(当然是赝品),还非得行走于闹市街巷,哪里热闹人多就往哪里钻。然后瞅准机会,故意让行使的马车不小心“碰”他一下,他手中的瓷器随即落地摔碎,如此瓷器的主人就可以“义正词严”地缠住车主按名贵瓷器的价格予以赔偿。赶时间的主儿一般都拿钱打发了,息事宁人。


久而久之,人们就给这种行为命名“碰瓷”。


历史的长河滚滚向前,现在,“碰瓷”多指的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获取赔偿款的行为。有车一族都惧怕遇上碰瓷党,对于他们自虐式的求财手段可谓是深恶痛绝,恨不得给他们一点“教训”,求个大快人心;而以下两则新闻似乎真正应了大势所趋。



据报道,2016年11月,在山东济南,一辆公交车正在行驶的时候,一女子突然趴到马路中间要碰瓷。幸好公交司机及时刹住车,避免了事故的发生。在第一次失败后,该女子仍然不死心,竟蹲到一辆大货车的车下想再次碰瓷,不料司机刹车不及,直接将其碾压,该女子被撞身亡。

 

还有一则新闻,男子李某在车道上逗留徘徊,末了居然在道路中间玩起了手机。刚好一辆轿车驶过,行车记录仪中显示李某突然从路边上冲了出来,主动撞到正常行驶的轿车上。男子被撞飞倒地,再也起不来了。送到医院后发现,该男子四肢已经瘫痪。

 

上两则新闻中的司机最终都被认定不承担任何责任,也就是碰瓷者咎由自取,死伤后果自负。于是,网络上的一众看客纷纷拍手叫好,留言区充斥着“撞死”、“碾过去”等煽动性文字,似乎压抑多时的情绪一下子找到了出口,大有泄洪之势。


对于碰瓷者真的可以毫无顾忌的“碾过去”吗?


笔者只能说众网友实在too young too simple啊~


关于碰瓷事故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碰瓷事故中,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其实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

 

其一,车主是正常行驶,没有违章。

这包括压线、行车过程中打电话等微小的细节情况;如果车主自身存在过错,那就无异于授人以柄,碰瓷者夸大车主的过错程度让车主因此负上全责也是很有可能的。

 

其二,有证据证明是被害人故意碰瓷,这点举证比较困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规定还特别指出,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法律赋予机动车一方承担较重的责任。若是没有行车记录仪、监控摄像头等可以固定证据的设备,仅凭碰瓷者和车主双方的言词证据,车主很难保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撞死故意碰瓷者的问题


撞死故意碰瓷者是否真如坊间所言“撞了白撞”?前述两则新闻,因为是碰瓷者故意冲向正在行驶的机动车,车主始料不及撞倒碰瓷者,因为车主没有过失,更没有撞人的故意,因此车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更不涉及其他刑事犯罪。


但若是,车主发现撞了人,但没有刹车而是继续碾压碰瓷者,终致碰瓷者受伤或者死亡,车主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二次”碾压的行为是车主故意为之,已经超出了碰瓷者自担风险的范畴,既然碰瓷者不得利用车主的驾驶行为谋利,车主自然也就不得利用碰瓷者的碰瓷行为而满足自己的私欲。车主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只要有“故意”撞倒碰瓷者,就得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关于碰瓷者的问题



1、碰瓷者构成诈骗罪

 

案号:(2017)桂1102刑初211号

基本案情:

A、B、C、D、E五人经过事前商量共谋采用“碰瓷”(即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他人财物)的方式进行诈骗,其中A负责开车并寻找目标,B假扮C(假扮伤者)的姐夫或者交警负责和碰瓷对象谈判,D和E扮演C的朋友,和被碰瓷者理论并要求对方赔偿,其中D负责骑自行车搭着C假装倒在被碰瓷车的旁边,E负责拦停被碰瓷的车。C因事前就有左锁骨骨折就假扮碰瓷的受伤者。

 

A、B、C、D、E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确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期最短的是三年三个月,最长是四年一个月。

 

2、碰瓷者构成抢劫罪

 

案号:(2017)粤06刑终408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浩武与梁日荣(另案处理)经商量,将李浩武的粤E×××××号宝马车的左边后视镜弄烂并将原来的车牌拆下换成假的粤S×××××号牌。之后由梁日荣驾车搭载李浩武去到广州绕城高速顺德路段,趁被害人汪某驾驶粤B×××××号丰田汽车要变线时,梁日荣加速超过汪某的汽车,后李浩武招手示意汪某靠边停车。双方停车后,梁日荣谎称汪某刚才超车时将其宝马车左边后视镜玻璃片撞烂,此时,李浩武趁汪某不注意,走到汪某车处用带备的沙纸将其车右后门刮花。期间,梁日荣要求汪某赔偿损失,并以车停在高速路边危险为借口,让汪某将车开走。李浩武坐上汪某车的副驾驶座,上车后李浩武打了汪某右边眼部一拳,并威胁汪某赔偿,汪某被迫通过微信转账了5000元给李浩武,又通过支付宝转账了1000元到梁日荣提供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75)。经鉴定,被害人汪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浩武及其同伙编造碰撞刮擦事由要求被害人赔偿,被害人提出报保险处理,但李浩武及其同伙以言语威胁要求被害人当场赔偿,在被害人现金不足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浩武及其同伙要求被害人借款支付,李浩武还搭乘被害人车辆,继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及言语威胁,直至被害人借款并用微信及支付宝当场向二人支付款项为止。被告人李浩武及其同伙当场以暴力和暴力相威胁,要求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3、碰瓷者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号:(2017)京0106刑初510号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侯伟明在本市丰台区南顶路和光彩路十字路口西北侧路边,谎称自己的腿部被被害人朱某驾驶的车辆碰到,敲诈勒索朱某人民币500元。

2016年11月1日12时许,被告人侯伟明在本市丰台区南顶路京深海鲜市场北门,谎称自己被被害人胡某驾驶的车辆碰到,敲诈勒索胡某人民币500元。

2016年12月6日11时许,被告人侯伟明在本市丰台区大红门路八方豪情KTV门前路边,谎称自己的腿部被被害人谢某、刘某驾驶的车辆撞到,敲诈勒索谢某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侯伟明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号: (2011)新刑初字第295号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丁士洋、伙同周阳(已判处刑罚)、范长涛(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驾驶一辆豫A79302号尼桑风度轿车沿31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南省科研机构生产试验基地路口处,故意踩刹车让同向在后行驶的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新段村刘×驾驶的苏G72627/苏G8555挂重型牵引车与尼桑风度轿车发生碰撞,两车碰撞后,导致苏G72627/苏G8555挂重型牵引车又与对向行驶来的被害人马××驾驶的豫ABU891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被害人马××死亡。

 

被告人丁士洋伙同他人在道路上驾驶车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以为来钱快而从事或想要从事碰瓷职业的碰瓷党们,给你们提个醒,分分钟钱还没要到就把自己给搭进去了。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还是脚踏实地工作吧。


司机大哥大姐们,碰瓷不要慌,遇事多冷静,及时报警并固定好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千万别冲动,坚信一句:人贱自然有天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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