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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人是否可以任意设置影视剧中手机号码?

案件要旨

东阳视灿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了作一部电视剧名叫《冬暖花会开》,在该剧第七集中有部分对话画面及字幕显示出该剧“主人翁”所使用的手机号码139668855**,竟然是原告张金明正在使用的手机号码。该剧播出后,原告张金明每日收到全国各地观众的骚扰电话和短信数以万计,致使无法正常对外通讯,严重损害了其生活安宁和正常的生意往来,给原告的生活、工作带来无尽的烦恼及不便,精神已近崩溃,原告多次警告均无任何效果,为此将《冬暖花会开》制作人东阳视灿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东阳视灿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张金明的隐私权。

律师点评

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影视剧属于传播范围比较广泛的作品,制作方在制作影视剧过程中,有义务对影视剧作品进行审查,避免直接或间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东阳视灿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在制作的电视剧《冬暖花会开》中出现真实的手机号码并显示在字幕上,电视剧播出后致使全国各地观众不分时段给原告张金明打电话、发短信等,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的工作、生活等,给原告的精神带来了损害,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制作人在制作影视剧过程中,无论影视剧中出现手机号码的故事情节是虚构或是依据真实人物传记改编,都无需使用真实的手机号码,同时为避免影视剧播出后观众拨打剧中手机号码,给号码使用人带来精神损害及经济上的损失,建议制作人对影视剧仔细审查,尽量避免他人使用的手机号码出现在影视剧中。

案情简介

被告东阳视灿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的一部电视剧名叫《冬暖花会开》,该电视剧先后在全国多家电视台播放,在全社会引起广泛反响。在该剧第七集中有部分对话画面及字幕显示出该剧“主人翁”所使用的手机号码139668855**,竟然是原告张金明正在使用的手机号码。

正是由于制作者的这一行为,导致该剧播出后,原告张金明每日收到全国各地的骚扰电话和短信数以万计,致使无法正常对外通讯,严重损害了其生活安宁和正常的生意往来,给原告的生活、工作带来无尽的烦恼及不便,精神已近崩溃,张金明多次警告均无任何效果,因此张金明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在全国性报刊及电视台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张金明的精神抚慰金40万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东阳视灿公司辩称: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手机是本案涉及电视剧中显示的号码。即使原告有证据证明,我方也不是故意的,只是巧合事件,我公司已经及时作出修改,停止了该行为,防止影响进一步扩大。2、该事件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同意赔礼道歉及精神抚慰金40万元的要求。3、诉讼费请本院依法判决。

原告张金明为支持自己的诉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收费发票和移动公司证明,证明原告张金明从2005年至今一直使用13966885*5*这个号码。证据二、录像,证明被告播放电视剧的事实,制作人是被告,在全国范围内构成侵权的事实。证据三、照片,证明被告在播放电视剧后,在全国范围内构成侵权的事实。证据四、短信及通话部分电话号码,证明被告制作的该电视剧播放后,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侵权的事实,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

被告东阳视灿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关联性有异议,这并不能显示出该号所有人为原告本人;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情节设置只是剧情需要,且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播放,没造成全国的影响;证据三照片上显示的山东影视频道,并不是一个诉讼主体,与本案无关;证据四无异议,本剧授权给地方台,它的影响是局部的,四川等地并没有授权,且该事件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来电和短信也只是好奇心导致,且骚扰量也没有原告夸大形容的那么多,因此原告精神造成损害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我方不认可。

被告东阳视灿公司为反驳原告向法庭举证:光盘一份,证明我方已经在事件发生后作出修改,进行了技术处理。

原告张金明对被告举出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该证据并不能否认之前损害事实的存在,且不能证明已经卖给各电视台的电视剧是否进行了技术处理。

法院判决

以下为蒙城县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此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被告东阳视灿公司在制作电视剧《冬暖花会开》时因疏忽大意,未经审查,将原告张金明正在使用的手机号码制作为该电视剧主人翁的电话号码,并在剧情中的人物对话画面及字幕中显示出该电话号码,致使该电视剧在多家电视台播出后,许多观众不分时间段的给原告打电话及发短信,影响了原告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给原告的精神带来损害,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结合侵权行为地生活水平及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30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来源

张金明与东阳视灿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0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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