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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证丨丈夫去世后妻子使用其手机号 泗洪公证首例手机号码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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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6日从泗洪县司法部门获悉,泗洪县公证处为家住青阳镇50多岁的徐女士办理了丈夫手机号码使用权继承公证。


前不久,徐女士来到泗洪县公证处寻求帮助,她说丈夫去世已两年,自己一直延用丈夫手机号码,这个号码不仅有大量亲朋好友的联系方式,而且还有他们夫妻俩缴水费、缴电费、银行卡通知等服务功能,因此,想用自己的名字继续使用丈夫生前手机号码,可电信部门告知除非有公证机关法律文书,否则不能更改,所以前来寻求公证帮助。



泗洪县公证处主任满永向记者介绍,徐女士的公证事项请求,还是第一次遇到。为此,他们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资料,依据《电信码号管理办法》《入网服务协议》等规定,手机号码使用者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


《合同法》也载明,权利义务不随债权人死亡而终止。另据《物权法》规定,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可以作为机主的动产,既然是个人财产,手机号码使用权理应可以继承。

公证处调查与核实后,为徐女士办理了丈夫手机号码使用权继承声明公证。据对本案件进行回访的公证人员韩雨介绍,在电信部门配合下,徐女士携公证书成功将丈夫手机号码过户到自己名下继承使用。


稿件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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