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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商户高额优惠金引诱交易并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要旨

经营者利用给付优惠金的形式招揽商户不属于强迫交易,但要符合法律规定及公认的商业道德,若以高额、不正当的利益引诱相关竞争者已经拥有的商户进行交易,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此外,将商户的个人行为扩大为经营者主体的行为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导致公众对经营者本身产生混淆误认,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简要

2007年9月,在新余市人民政府的批准下,东苑公司兴建果蔬市场,经营店面169间,其中70间为水果批发,其他店面为蔬菜批发,该市场于2009年7月3日在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主要经营水果、蔬菜批发业务,系东苑公司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011年,在新余市人民政府的规划下,并经新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后,由星辉公司投资兴建农批市场,主要经营果蔬、水产、海鲜、禽类、粮食副产品等品种。2014年5月28日开始试营业,星辉公司为了吸引水果商户入驻农批市场,分别与果蔬市场的原68户水果商户签订了《搬迁奖励补充协议》,奖励每户10万元。该协议约定,水果商户应于2014年7月1日前搬迁进驻农批市场,并承诺在租赁期限内连续经营,星辉公司则承诺于水果商户进场经营之日兑现奖金2万元,之后每满一个月兑现1万元,满10万元为止。此后,星辉公司又在2014年7月2日及4日的《新余晚报》头版上刊登具有“原水果市场整体搬迁”等内容的广告。

该广告刊登后,东苑公司向《新余晚报》提出异议,《新余晚报》便于2014年7月22日刊登更正内容如下:本报2014年7月2日和7月4日头版刊登“原水果市场整体搬迁”的广告,其中广告语中有“原水果市场整体搬迁”字样。后经调查核实,目前水果市场仍在继续经营,并未搬迁,特向水果市场的开发商新余市东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表示歉意。此后,东苑公司向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星辉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及采取黑社会手段扰乱市场。新余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9日召集新余市商务局、新余市公安局及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星辉公司的行为进行调查,三家单位经过调查后向新余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星辉公司市场竞争情况的调查报告》,该报告认为星辉公司不存在雇佣黑社会采取强迫交易的事实,但存在给付优惠金形式招揽商户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另查明,果蔬市场一直经营至今,原68位水果商户搬迁入驻农批市场后,其空置店面部分陆续出租他人。

法院判决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本案中,星辉公司作为东苑公司的同行竞争对手,为了吸引果蔬市场的商户到其农批市场承租摊位采取高额奖励的方式,导致果蔬市场原未到租赁期限的68位商户纷纷终止合同入驻农批市场,星辉公司该上述以奖励搬迁的名义给付商户10万元的行为,属于不正当利益的引诱交易,损害了东苑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且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虽然果蔬市场的68位商户搬迁入驻农批市场,但该搬迁只是商户个人行为,并非东苑公司的行为,星辉公司却在《新余晚报》上刊登水果市场整体搬迁的广告,存在误导消费者及经营者认为果蔬市场已搬迁的可能,因此,星辉公司在《新余晚报》上刊登的广告应认定为虚假广告,故星辉公司的上述刊登虚假广告的行为,侵害了东苑公司的合法权益,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评析

本案与其他商业贿赂案件的一个明显的区别在于接受不正当利益的对象不是竞争者工作人员或能影响经营者交易决定权的相关人员,而是相关经营者的商户,即是参与交易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单位或个人本身并不一定对交易主体负有明显的忠实义务,如在本案中,水果商与东苑公司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相关竞争者对这一类对象进行利益输送具有合法性,因为适当的优惠金可以增加消费者的利益,也是扩大经营者自己竞争力的经营模式之一,在实务中,合法与不合法的界限就在于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是否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为了吸引果蔬市场的商户到其农批市场承租摊位,星辉公司在明知与东苑公司存在竞争的情况下,采取高额奖励的方式(以奖励搬迁的名义给付商户10万元),导致果蔬市场原未到租赁期限的68位商户纷纷终止合同入驻农批市场,这一行为属于不正当利益的引诱交易,损害了东苑公司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本案中,星辉公司在《新余晚报》头版刊登含有“原水果市场整体搬迁等内容”的广告,将商户搬迁这一个体行为,扩大为东苑公司果蔬市场搬迁的行为,误导公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禁止的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东苑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来源

新余市东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新余星辉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余民三初字第4号]

作者姜向阳律师简介

姜向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多年来致力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实务工作,擅长处理与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等领域的业务。先后发表了多篇专业论文。熟悉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通过各种方式的知识产权运营,让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竞争的利器,为权利人创造商业价值。执业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涉及商标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标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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