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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18年2月11日,为落实《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推出的系列“放管服”改革举措,指导和便利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报告等手续,规范核准、备案机关行政行为,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本文将对上述文件进行解读。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 (2018 年版)

一、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 新闻传媒

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 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2017〕74 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一)房地产

(二)酒店

(三)影城

(四)娱乐业

(五)体育俱乐部

(六)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此次发改委同时发布了15个《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分别为:

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

2.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

5.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格式文本

6.境外投资项目变更申报文件格式文本 

7.境外投资项目变更批复或通知格式文本

8.境外投资项目延期申报文件格式文本

9.境外投资项目延期批复或通知格式文本

10.境外投资项目有关情况申报文件格式文本

11.大额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

12.境外投资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

13.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

14.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

1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文本

大部分材料与之前的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的要求一致,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改委发布的第2项文件《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以及第14项文件《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要求提供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的具体信息,说明了境外投资中投资主体的实际控制人的实质性审查已被发改委列入了具体的监管要求之列。

如附件所列,发改委对于投资主体为公司、投资主体为合伙企业、多个投资主体联合开展境外投资的实际控制人的确认进行了画表示例。

此次发改委发布了非常详尽的文件模板与填写说明,旨在规范境外投资的核准或备案,使国内企业在“走出去”的道路上更为谨慎与顺利。



附件 

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

 

示例一:投资主体为公司

 投资主体为公司制企业,应披露持股比例前五大的股东和持股比例10%及以上的股东,其余股东用其他表示(如有代持或协议控制等控制情形的应同时披露控制方和控制方式,下同);

 投资主体的控股股东A为公司制企业,向上追溯A的控股股东,A没有控股股东,应追溯其第一大股东,A1A2均为A的并列第一大股东,应同时追溯;

 股东A1为合伙制企业,向上追溯A1的普通合伙人,该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披露该自然人后,不再向上追溯;

 股东A2为公司制企业,其控股股东为某国资委,披露后不再向上追溯;  股东B和股东A是一致行动人,应一并追溯股东B的控股股东,直至最终实际控制人。

* 相关实体或个人是境外实体或自然人的,应注明其注册地或国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实体或自然人也应相应注明。


示例二:投资主体为合伙企业 

  投资主体为合伙企业,应披露所有普通合伙人和出资比例前五大的有限合伙人,其余有限合伙人用其他表示(如有代持或协议控制等控制情形的,应同时披露控制方和控制方式,下同);

 普通合伙人A为公司制企业,向上追溯A的控股股东A1A1为公司制企业,向上追溯A1的控股股东;A1的控股股东为自然人,披露该自然人后,不再向上追溯;

 普通合伙人B为合伙制企业,向上追溯B的普通合伙人B1B1为公司制企业,其控股股东为自然人,披露该自然人后,不再向上追溯。

*相关实体或个人是境外实体或自然人的,应注明其注册地或国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实体或自然人也应相应注明。


示例三:多个投资主体联合开展境外投资

多个投资主体联合开展境外投资的,应提供各个投资主体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股东A2为自然人,原则上不再向上追溯,但控制方通过代持关系控制A2,因此,应进一步披露控制方和控制方式;

 投资主体C的唯一股东为自然人,但控制方C1’通过协议实际控制投资主体C,因此,应进一步披露控制方C1’和控制方式;

控制方C1’的唯一股东C2为境外实体,应披露其注册地;

投资主体D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境外自然人,应披露其国籍。

注:投资主体可参照上述示例,结合实际情况,提供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披露最终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如果股权架构图难以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应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并补充提供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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