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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常用法律法规100条(拘留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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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发布的民警处警百科大全(点此直接阅读),受到了广大兄弟姐妹们的深度好评,在此非常感谢。

由于疏忽,上期处警大全漏发了常用法律法规100条,昨晚整理好后现予发布。

应该说,该法条的选择排列并不十分合理,对此,还希望广大战友留言提出意见,以方便更新改进。

各位战友尽量关注留言的各种意见,将在搜集整理完毕和改进后,予以更新发布。敬请关注。

 

31、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是什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32、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机关是哪些机关?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33、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34、公安机关对被刑事拘留的人应当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35、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后提请逮捕的程序和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

 

36、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何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37、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照什么规定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38、如何执行传唤、拘传?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39、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40、刑事诉讼中的期间如何计算?

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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