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流程中的人口失踪包括;幼童失踪、青少年失踪、成年人失踪和智障(痴呆)人士失踪。
【操作规程】
一、接受报警
1.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询问案(事)件基本情况。
2.对于情绪比较激动的报警人,先安抚情绪,待报警人冷静后,再进行询问。
二、出警处警
1.接到报警,迅速到达现场。人口失踪类警情的询问中,民警应该第一时间找向报警人了解以下情况:
(1)失踪人员的身份、体貌特征、衣着打扮、有需要可以索要近期彩色照片;
(2)失踪人员在失踪前的交往情况、情绪状况是否有异常表现等,判断失踪人员的可能去向。
2.对于失踪时间较短、失踪地点较为明确且失踪人员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的,应当立即指令派出所或交巡警处警民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知刑侦部门派员到场。
3.民警到现场初步确定为失踪以后,应该立即采取以下措:
(1)通过指挥中心询问近期及附近区域是否有交通事故、意外事件、失踪人口报案等对比信息;
(2)向所属公安机关其他执法单位和当地其他公安机关查询,确定失踪人员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作其他处理;
(3)在违法犯罪人员、在逃人员、交通肇事、流动人口及失踪人员、未知名尸体等公安信息数据库中比对;
(4)向当地民政部门查询,确定失踪人员是否被救助管理机构收留;
(5)其他。
4.请求指挥中心帮助通知路面警力、卡点、检查站、火车站、客运站等场所的警力注意发现失踪人员;请求其他部门协助联动查询的如媒体、互联网、出租车等社会力量加大查找力度。
5.如果是幼童失踪,民警还应该特别采取以下措施:
(1)向其监护人询问孩子的体貌特征,索要孩子近期彩色照片,并将失踪儿童的信息立即推送到失踪儿童信息平台;
(2)组织力量在幼童最后出现的地方及周围进行仔细搜索,尤其是家里的衣柜、阁楼、床底、邻居家、池塘、粪坑等幼童容易跌落、藏匿的地方;
(3)组织民警和家属按照“十四人追踪法”向四个方向组织寻找。
8.如果是青少年失踪,民警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与老师、监护人、同学取得联系,了解青少年近期是否有异常表现,是否有离家出走的可能;
(2)如有必要可以在老师、监护人的帮助下,查看是否有留有纸条、日记、QQ等社交工具,是否拿过家里的物品或者现金。
6.民警根据初查情况,确定是否为失踪警情,如果初步确定是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依法定程序移交刑侦部门。
7. 在查找过程中发现失踪人员有关线索的,应当及时通知报警人或者失踪人员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8.找到失踪人员后,应当详细询问其失踪原因、失踪期间所在地、具体经历等,并制作询问笔录。对于失踪人员拒绝讲述或者因智障、患有精神疾病而无法讲述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予以注明。
9.如果失踪人员在失踪期间遭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10.失踪人员找到或自行回家的,民警应如实进行登记,并根据规定及时在相应失踪人员信息系统中撤销相应信息。
11.失踪人员被领回时,应当与在场的失踪人员近亲属或单位代表办理交接手续。
对于被找到的未成年失踪人员以及因智障、患有精神疾病而无法准确表述,或者因疾病而生活无法自理的失踪人员,办案单位应当在监护人领回时,告诫监护人注意看护,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12.公安机关未能在24小时内联系上报警人、失踪人员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以及报警人、失踪人员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无正当理由将找到的失踪人员领回,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商请当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失踪人员。
13.负责处置失踪警情的民警应当详细记录查找过程,并组卷建档。
【注意事项】
1.对有关查找失踪人员的报警,公安机关派出所不得以管辖为由推诿、拖延受理工作,不得让报警人自行到其他公安机关报警。
2.与失踪人员有债权债务纠纷的利害关系人要求查找的,公安机关可拒绝提供查找帮助,并告知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承办民警工作中要采取拍照、录像,以及相关人员签名等方法固定民警积极作为的证据。
3.当发现失踪的未成年人,民警应该强制带回并且通知监护人‘如果发现失踪的成年人,在失踪人员不存在违法或者危险的前提下,由失踪人员自行决定是否回家,但是民警应该将情况及时通知报警人;带回的时候,不得采用强制措施,但是如果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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