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你好,我是结了婚也就是老家俗语出了门的闺女,结婚那会在娘家的户口没有迁走,我是2015年结的婚,当时娘家有我的地,我的户口。2017年的时候,老家土地被征收了,赔款的时候,村干部还有村代表一致认为我是出了门的闺女,没有我的份,后来我们通过法律渠道,打官司赢了,但是村代表村长不履行,他们说村民自治委员会的权利要有法律效应,所以还是不给于我赔款,我该怎么办? 回答:你好,你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你完全可以要求败诉方立即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你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分析如下: 一方面,既然你们已经通过法律渠道打赢了官司,足以说明法院对此案已经做出了生效的裁判文书,则各方当事人均应当严格执行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另一方面,村代表与村干部所说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法院判你赢了就可以推断出对他们的观点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其次,你的户口仍在娘家,虽然结婚但仍属本村村民。根据《宪法》第四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六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你完全享有与包括男村民在内的其他村民平等的征收补偿权。 问题2:农村土地征用,出嫁女(已经迁出户口,并在婆家也分得了土地)是否还享有土地补偿款? 您好!原则上户口已迁出的出嫁女不享有土地补偿款。但具体问题还要参照当地是否有其他相关政策。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女儿外嫁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并将户口一并迁出,应当认定女儿取得婆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户口已经迁出的出嫁女不具备分得土地补偿款的主体资格,不能享有土地补偿款。
来源|中国普法、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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