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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夫仍实施家暴 还能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

颜某(男)与周某(女)调解离婚后,三名未成年子女均随母亲周某一起生活。然而每当颜某心情不好的时候,便不管不顾地到前妻家中骚扰、恐吓甚至殴打前妻和三个孩子,干扰了母子四人的正常生活不说,还她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周某多次报警,然而效果甚微,派出所的民警们只能管得了当时,过不了几日,颜某依会我行我素、甚至变本加厉地侵害母子四人的人身安全,连女方的亲友都躲不过。周某无奈下带着三名子女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禁止颜某殴打、威胁或者骚扰、跟踪母子四人及其近亲属,以及禁止颜某住在母子四人身边。

此案经海州区法院审查后,认为周某及三名未成年子女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条件,遂做出裁定:1、禁止颜某对周某及三名子女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颜某骚扰、跟踪、接触周某母子四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法官说法:

此案是20163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发出的较为典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其所针对的“离婚后家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虽有“人身保护令”的相关规定,但申请时要依附于离婚等诉讼。但现实中,很多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依然会遭受到家庭暴力,而往往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才会介入,非常不利于青少年权益的保护。

新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对人身保护裁定做了相对全面的规定:人身保护裁定可独立申请;申请人不仅仅是受害者本人,也可以是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保护的范围也有所扩展,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家庭成员一旦遭受家暴,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从而避免严重后果的产生。这使得青少年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有效的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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