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过完清明小长假
五一假期就如期而至~
然而
小长假太短,有想去远游的盆友们——
今天法信干货小哥摘选由
北京高院、北京二中院、北京三中院
资深法官撰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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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裁判观点
供法律人办理相关案件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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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如何计算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累计”应指工作时间的相加,中断工作时间予以扣除。对于参加工作第1年的时间的“累计”,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执行。“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
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
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1.如何理解《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中的职工“累计”时间?
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期间能否作为“累计工作时间”?上述复函虽对此未予说明,但从文义解释而言,在《劳动合同法》已区分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复函中仅列明将劳动者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作为“累计工作时间”,故不应将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期间作为“累计工作时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3条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未将休息休假作为必备条款,非全日制职工可不享受年休假。
《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等,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突出特点在于灵活性,明显区别于全日制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灵活用工的特点也决定了其不适用年休假的相关规定。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享受年休假,属于用人单位在法定标准之上向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假期,是当事人权利自由处分的结果,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予以执行。此外,“累计工作时间”指职工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时的工作时间,与劳务关系、承揽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中的工作时间存在区别,不应将后者计入“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对其主张的累计工作时间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实际情况来看,因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涉及职工本人以往工作履历,相关证据材料由职工掌握,由职工提供证据更符合实际情况。但职工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其累计工作时间的证据而拒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部分案件中,对职工难以提交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职权调取相关证据,准确确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和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事人在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时,应提供明确的证据线索。
实践中,确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需综合考虑职工提交的劳动合同、档案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离职证明、工资发放记录、个人所得税缴税记录等证据材料综合考量。因职工累计工作时间跨度长、档案材料记录不完整、社会保险缴费信息不连续或者相关证据灭失等原因,导致核算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存在现实困难的,应结合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案件现有证据确定职工的应休年休假天数。建议用人单位在职工入职时做好相关背景调查,核实入职登记表中相关工作经历的真实性,确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依法安排带薪年休假。
2.“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证明问题
3.如何计算职工跨年度的应休年休假天数?
应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分段计算职工每年度的应休年休假天数,再将每段应休年休假天数累加计算。
明确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这里“当年度”即指公历自然年度,在计算职工跨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时,按照自然年度为由周期分段计算后再进行累计。
年休假不同于其他假期,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在根据生产、工作的情况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时,应考虑职工本人意愿,职工休年休假时单位与职工双方同意的结果。实践中,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在春节前后集中安排超过法定假期的超长假期,据此认为已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此应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原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标准向职工支付超长假期的工资、职工对假期性质是否知情等因素综合判断职工是否已休年休假。
4.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当年度能否享受年休假,与劳动关系解除原因是否有关?
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据此,认为仅在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提出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当年才能享受年休假。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论劳动合同解除原因,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当年度都应根据当年已工作时间享受年休假。职工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拥有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即使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在劳动合同解除当年还未来得及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也应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实践中,用人单位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认为职工在当年度未给其单位安排休年休假的机会,拒绝支付职工当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不能成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采纳第二种观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未区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事由,且按照劳动者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对双方均较为公平。员工主动离职或者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关系均不影响其享受年休假待遇。
5.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如何处理?
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本文内容来源】
《劳动争议法律适用解答与典型案例解析》
金曦 朱涛 田璐 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内容特色:本书由参与起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对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丰富裁判经验的法官撰写,对《解答》中梳理出的劳动关系确认相关联问题、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涉及的问题、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涉及的问题、劳动合同解除涉及的问题、未订立书面合同及合同期限涉及的问题、带薪年休假涉及的问题、工资标准及各种争议计算基数涉及的问题、与社会保险相关联问题等,采取法律适用难点问题为导引、适用解答为核心、法律规范依据为支撑、典型案例为示范、法官解析为延伸的编写体例,从多维度进行了全方位的讲解。具体体例编排如下:
【法律适用难点问题】本部分作为目录及一级标题,起到提示法律适用问题,引导阅读,方便读者找到同类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的引子作用。
【适用解答】对法律适用难点问题进行直接解答,明确裁判尺度。
【法律规范依据】对法律适用难点问题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地方司法文件进行梳理,方便读者掌握纠纷裁判依据。
【典型案例】每一个适用难点问题选择数个案例予以诠释问题的来源,每个案例由基本案情、裁判理由与结果两部分内容构成。这些案例可能是同类型的,也可能是案情有相同之处也有实质差异的,用以说明法律适用难点问题的解答在哪种情况下适用,在哪种情况下不适用。
【法官解析】由法官对典型案例反映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进行同类总结或异类分析,讲明适用解答所采取司法裁判尺度的理由与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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