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责任事故罪规定在《刑法》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哪些人员属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现实社会中常常有“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对于这种特殊情况,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直接责任人呢?
下面我们来看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被告人黎某甲作为建业大厦的实际控制人,在明知建业大厦未经消防验收,在被越秀区分局责令停止使用的情况下,出租建业大厦给承租人邓某甲等五十多名商户,作为存放鞋类等货物的仓库,后建业大厦首层总电源线短路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25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达4066.2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是建业大厦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者,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未进行消防验收而将该大厦投入使用,且停用消防设施,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是本次火灾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特别严重,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黎某甲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问题一:谁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通过与“挂名”法定代表人签订协议,约定其担任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而自己实际控制、支配公司的属于实际控制人。
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则为: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问题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消防责任事故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面负责。”,即实际控制人可认定为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问题三:实际控制人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实际控制人不一定被追究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通过法条条文可知,需要有“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这一行政前置程序。
问题五:消防整改通知必须是由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的文书吗?
通过已有的司法判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强制要求必须是由消防监督机构下发的整改文书,例如有书证、证人证言证明社区网格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期间,书面或者口头告知消防安全隐患,就可以认定已通知行为人要采取消防改正措施。
问题六:发生火灾以后就一定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吗?
根据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造成以下严重结果才予以立案: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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