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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污染案: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可以做原告吗?|聚法案例

事件简介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车间发生爆炸。截至同年11月14日,共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近70人受伤。爆炸发生后,约100吨苯类物质(苯、硝基苯等)流入松花江,造成了江水严重污染,沿岸数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


2005年11月21日,哈尔滨市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称全市停水4天,“要对市政供水管网进行检修”。同年11月22日,哈尔滨市政府连续发布2个公告,证实上游化工厂爆炸导致了松花江水污染,动员居民储水。


2005年11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向媒体通报,受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俄罗斯对松花江水污染对中俄界河黑龙江造成的影响表示关注。中国向俄道歉,并提供援助以帮助其应对污染。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师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同时,鉴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起诉书(删减版)

  
 一、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对松花江的未来危险并承担恢复原状责任;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治理松花江流域污染和恢复生态平衡;  
   
 3.请求人民法院责令第三人共同或分别设立并管理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便作出基本的政府投入以及接受被告赔付的资金,由该基金持续性安排资金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原告一的生存权利、原告二和原告三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保障原告四至原告九对松花江及其流域的自然景观的旅游、观赏、美好想象的权利;  
   
 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二、关于本案原告的诉讼资格  
   
1、鲟鳇鱼和松花江、太阳岛的诉讼资格  
   
通过对法的发展历史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法的发展史也可以看成是主体的扩展史。......从法律理念上讲,并非只有人类才能被视为权利的拥有者。 
   
行为能力问题可以说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法律设计了监护制度,解决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利行使问题,同时法律设计了代理制度和法人代表制度解决了法律上拟制的人的权利行使问题,这些制度我们完全可以拿来解决动物的权利行使问题,或者我们也可以发明其他新的制度解决这一问题。 

 
2、原告四至原告九的诉讼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起诉书写于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起诉书写于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起诉书写于2015年)


因此,我们是在履行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大政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被告导致了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并对我们造成了损害,因此,我们当然有权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识拓展


1、太阳岛、鲟鳇鱼、松花江是否可以成为松花江污染案的原告?


民事诉讼原告应当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据此,太阳岛、鲟鳇鱼、松花江等自然物不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


2、北京大学四名师生能否作为本案原告?


北京大学四名师生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但是,该四名师生并不是本案所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


所以,针对松花江污染案件这一具体的诉讼,该四名师生没有作为本案原告起诉的资格。


结 语


北京大学的教授在接受当时记者采访时称,该起诉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但是他们希望借此案件,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改革进程。


的确,虽然该案件最终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处理,但是该高校师生的举动引起广泛关注,也促进了理论界与审判实践中关于处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新的探索!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时代商报等

(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侵权则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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