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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公证丨捡拾弃婴抚养事实公证


01

案情概况


1997年3月的一个晚上,太原市居民李大娘外出锻炼时在草丛中发现一个哭泣的婴儿,是个出生大约4、5个月的女婴,眼睛有些斜视,无其他毛病。出于怜悯,李大娘把她抱回了家,当时现场没有其他证人,李大娘也没有报案。


李大娘老伴早年去世,四个子女均已成年且都不同意收养孩子,李大娘顶着巨大压力收养了孩子,给孩子起名李花(化名),孩子称呼李大娘为奶奶。经过多年精心抚养,李花健康成长并已上学。


其间,为了解决李花落户问题,李大娘多次往返于派出所、民政局、福利院、报社等部门,均没有结果。李花因没有户口无法报名参加中考,在焦急万分之际,李大娘向社区刘主任求助,随后在刘主任的陪同下前往太原市某公证处进行咨询。


承办公证员经询问了解,虽然李大娘收养李花的行为并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但根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文件的规定,公证处可通过为其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帮助李花解决户籍问题。


公证处及时受理了李大娘的申请,并对李大娘抚养李花的事实进行了审查核实。



经公证员调查,李大娘所在社区出具了书面证明,证明李大娘捡拾李花并一直抚养至今的情况属实;通过向李花就读的小学、初中调查,学校证明每次家长会都是李花的叔叔、姑姑参加;经查阅李花所在初中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李花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一栏填写的监护人为奶奶李大娘;公证员又前往李大娘居住的小区,向熟悉李大娘情况的老邻居做了调查,邻居均证明李大娘抚养李花十多年,并以祖孙关系相称的情况属实。调查核实过程中,公证员除搜集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向李大娘及其子女、老邻居分别做了详细的调查询问笔录。


在确认李大娘与李花形成抚养事实的情况下,公证处及时向申请人出具了抚养事实公证书。李花凭公证书顺利落户并参加了中考。


02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1. 抚养事实公证受理的条件:一是针对原收养法实施期间即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期间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不符合原收养法的规定,确实形成抚养事实的;


二是1999年4月1日新收养法实施后至2009年4月1日期间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只有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后因离婚或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抚养事实满一年的”,方可办理抚养事实公证。


2. 要严格审查当事人身份,充分深入调查取证,要严防当事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遗弃婴儿,严防当事人通过办理抚养事实公证而达到非法目的。


3. 公证书出具后,要做好与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的有效衔接,帮助当事人及时落户,要做好后期回访服务,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也有利于监督错假证的发生。


二、案例意义


户口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没有依法办理户口登记,将严重影响公民进行学习、就业、结婚等社会活动。


公证机构积极办理事实收养、抚养事实、收养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等公证事项,及时解决因历史等原因导致没有依法办理户口登记的相关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既有利于维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利于提升公证工作社会影响力,意义重大。


三、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1.《公证法》第二条、第十一条;
2.《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第一条、第二条;
3.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第一条。


责任编辑  温文

稿件来源  山西新闻网--山西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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