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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劳动碰瓷”,不要将法律问题道德化



一段时间以来,“劳动碰瓷”的话题很热。在当下道德语境中,“碰瓷”可以归为最有贬义的几个词之一,由此也可以想到作为经营企业的老板们,对于“劳动碰瓷”的厌恶。

所谓“劳动碰瓷”,是指极少数劳动者有预谋的,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以采取欺诈手段,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劳动法规定的对劳动者的保护条款,从企业获得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



据报道,有少数劳动者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伪造劳动合同签名、盗取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盗盖企业印章伪造劳动合同、虚构劳动合同关系等方式,向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赔偿要求。


确实,这种现象给用人单位造成极大的困扰和经济负担,同时浪费司法资源。


在深圳,就发生过劳动者在不到一年的时间,与10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上班一天员工就不愿继续试工,要求公司赔偿补偿金8141元及各类赔偿费4万元。



类似的“劳动碰瓷”已成为深圳劳动关系市场的一大新现象,引起了人大代表的关注。

正如深圳市人社局所解释的,通过伪造、虚构甚至偷盗劳动合同等方式,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谋取不当利益,这种行为属于诈骗违法犯罪的一种。


既然是实实在在的犯罪,那就不应该停留在道德审判上。《诉讼法》规定,法院对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可以直接进行处罚。而从事实来看,也基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这些投机者也大多“偷鸡不成反蚀把米”,承受了巨大的法律代价。



现实中这类案例也不少,而少见所谓“坏人当道”的情形。

比如,去年12月8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一起“劳动碰瓷”案件,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打着“正当维权”旗号,采取欺诈手段,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依法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两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共同退赔违法所得17192元。



从中可以看到,现行的法律完全可以解决这类“劳动碰瓷”问题。


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的朱勇律师认为,很多民营的中小企业之所以发生这类“劳动碰瓷”的情况居多,主要是因为企业自身在劳动人事管理方面,没有遵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一旦劳动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多半选择破财免灾息事宁人的处理方式。


这与习惯意识上的“碰瓷”并不同。真正的“碰瓷”是指当事单位老老实实、规规矩矩,本身并没有什么错误,结果遇到了对方以提起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起诉作为要挟条件,迫使公司为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如果是企业自己没有把劳动法当回事,甚至还打着“小九九”,结果却把责任完全推给维权者,显然不是客观和理性的态度。


朱勇律师还指出,在现实中不排除有一种情况,就是一些企业并非故意如此,而是对法律不熟悉,心存侥幸。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还得从“打铁须得自身硬”做起。

用人单位要加强对新入职人员的背景调查,在日常管理中注意保存证据,重视工会的作用,特别是确保劳动合同签订规范,真正按照法律办事,自然可以避免风险。


对于企业来说,学法用法守法是立身之本,因不熟悉不懂法而被人钻了空子,其结果往往是法律也帮不了你。



真正的“劳动碰瓷”,不仅伤害的是用人企业,也是对劳动者的伤害。所以,劳动者不但应该拒绝做“碰瓷者”,而且面对“碰瓷”还要有心同此心的正义感。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应该放弃对自身的要求,不能把所有维权都认为是“劳动碰瓷”,因为真正的“碰瓷”已经违背法律了,那就寻求法律解决,不应产生抵触。


如果本是自身有责任,却只讲别人的问题,如果已经涉及法律问题,却进行道德审判,如此审视“劳动碰瓷”不过是把法律问题道德化,无利于建设和谐有序的用工环境。看待“劳动碰瓷”最需要法律视角,既要重视用工中出现的新问题,也要防止把问题扩大化和道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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