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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救济”这一事项而言,国务院第590号令无疑赋予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以较为充分、有力的途径与手段。其突出表现为可复议、可诉讼的内容覆盖全流程,并通过法规明确予以了指示。相形之下,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则属于“老大难”,在《土地管理法》修改迟迟不能落地的情况下更显得捉襟见肘。那么,广大农民朋友究竟有哪些有效的救济手段可供选用呢?这些手段又会给补偿安置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第一招:针对征地告知信息提出意见、要求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这一听证程序,是基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必经程序——拟征地告知所产生的。
《指导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也就是说,只有有关部门履行了告知的义务,被征地农民才可能有意见可提,听证才能成为可能。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代替村民表态,直接在放弃听证的声明材料上签字等造假情形,村民对征地项目在第一时间的知情权、参与权被无理剥夺。这对于被征地农民未来补偿安置权利的实现当然是极为负面的。
需要明确的是,自然资源部多次发文强调要重视被征地农民对征地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若征收方未履行法定职责,将可能在最终的“责令交出土地”环节遇到麻烦。而只要知悉了项目启动的消息,及时了解补偿安置情况,及时提出意见、要求听证便是农民朋友的不二维权选择。
第二招:要求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对未经批准启动的征地项目申请土地违法查处
最能体现一个征地项目是否合法的程序,即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而根据自然资源部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也属于政府依职权主动向被征地农民公开的信息。如果被征地农民始终无法看到这些文件,则应当依法向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公开。仍不能看到有关文件的,则可以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查处申请,对涉嫌“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的违法用地情形进行举报,要求自然资源部门阻止违法占地、施工行为,从而实现依法维权的目的。
第三招:要求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补偿安置明显偏低的方案提起复议、诉讼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能是整个集体土地征收中最受被征地农民关注的一份材料,因为它是直接“管”补偿安置的,重要性自然无需言说。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这一方案的公告应当包括这些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作者:刘宏辉,马方良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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