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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季度预缴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亿老师每日税报


2018年7月13日星期五

(第90期)















“亿老师每日税报”为亿企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专业的财税讲师团队所编写的财税资讯微刊,立志于持续地为财税工作者输出切合实际工作的高质量内容,帮助其解决日常工作中常见的疑难问题!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与支持!

弥补亏损 来自亿老师说税 03:17















1

 企业所得税上对于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一般规定?

问题解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


2

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问题解析

(1) 纳税人因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2)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一条、第二条


3

  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季度预缴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问题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的是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可以填具在对应栏位。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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