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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从老板安排开发票,代账会计被判刑2年零九个月!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鄂0117刑初192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利民,中共党员。因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新检刑诉[2018]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利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再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利民及其辩护人冯朝晖、耿领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刘利民分别担任武汉市新欣兴木业有限公司、武汉正安和木业有限公司、武汉利民森木业有限公司等多家木业公司的代账会计,负责做账、报税、领购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宜。刘利民在上述三家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的指使下,安排其助理刘某,4、李某,4,在没有实际购销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于2015年10月24日至2016年11月28日期间,向邯郸印象车业有限公司、河北天本车业有限公司、河北天能电力器具制造有限公司、开封市梓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州超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9944440.52元,税额共计1690554.98元。

2017年2月8日公安机关对本案刑事立案,2017年3月14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刘集一工厂将被告人刘利民传唤到案。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刘利民分别担任武汉市新欣兴木业有限公司、武汉正安和木业有限公司、武汉利民森木业有限公司等多家木业公司的代账会计,负责做账、报税、领购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宜。刘利民在上述三家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的指使下,安排其助理刘某,4、李某,4,在没有实际购销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于2015年10月24日至2016年11月28日期间,向邯郸印象车业有限公司、河北天本车业有限公司、河北天能电力器具制造有限公司、开封市梓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州超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1份,金额共计人民币9944440.52元(币种下同),税额共计1690554.9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5年8月27日,陈学明(在逃)借用陈某1所开设的鑫鑫木芯片加工厂的地址,注册成立了武汉市新欣兴木业有限公司,并聘请刘利民为代账会计,负责代账、纳税申报及开票等工作,刘利民在其家中的工作室中,安排其助理刘某,4、李某,4负责上述具体开票工作。陈学明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指使刘利民以武汉市新欣兴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邯郸印象车业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金额共计8594024.30元,税额共计1460984.20元。分述如下:

1.2015年11月16日至2016年9月9日,向邯郸印象车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金额共计3750223.5元,税额共计637538.02元。

2.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8月8日,向河北天本车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金额共计3092396.50元,税额共计525707.48元。

3.2016年10月12日至2016年11月28日,向河北天能电力器具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金额共计1151609.44元,税额共计195773.56元。

4.2015年10月24日和2015年10月26日,向徐州超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共计399863.24元,税额共计67976.76元。

5.2015年12月28日,向开封市梓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共计199931.62元,税额共计33988.38元。

二、2016年6月2日,余安平与郭建安(均另案处理)合伙注册成立了武汉正安和木业有限公司,从事板皮生产销售。公司以每月800元的工资聘请刘利民为代账会计,负责代账、申报及开票等工作,刘利民在其工作室安排其助理刘某,4、李某,4负责上述具体工作。2016年4月11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刘利民在余安平指使下,以武汉正安和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河北天本车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共计998908.54元,税额共计169814.46元。

三、2015年8月25日,胡金平(另案处理)以其妻子徐秀平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武汉利民森木业有限公司,从事板皮生产销售。公司聘请刘利民为代账会计,负责代账、申报及开票等工作,刘利民在其工作室安排其助理刘某,4、李某,4负责上述具体工作。2016年4月14日,刘利民在胡金平的指使下,以武汉利民森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河北天本车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共计351507.68元,共计税额59756.32元。

2017年1月22日,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武汉市新洲区木制行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组成联合专案组,于2017年2月8日对刘利民立案侦查。2017年3月14日,公安民警在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刘集一工厂内将刘利民传唤到案,次日将其刑事拘留。

2017年7月10日,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武汉市新欣兴木业有限公司、武汉正安和木业有限公司、武汉利民森木业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将上述公司开具的10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利民受人指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690554.98元,数额较大,其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武汉新欣兴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8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部分资金无证据显示资金回流,不应认定为虚开,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对武汉新欣兴木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借用新洲区鑫鑫木芯片加工厂的地址注册,实际无厂房、无设备、无货物运费记录和支出、无购进原始发票、无真实电费单据,且公司账户和相关人员账户存在资金回流情形。同时结合证人陈某1证实其加工厂与新欣兴公司无任何关系,证人杨某,4证实其公司未从新欣兴公司购进包装箱,其公司的包装箱均系自购木夹板自行组装而成。故税务机关认定武汉新欣兴木业有限公司纯属一个开票空壳公司,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结合全案证据,本院对税务机关所作认定予以认可,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刘利民受聘为他人的公司代账、申报和开票,按月领取工资。本案所涉虚开行为均受他人的安排和指使,按他人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刘利民事后亦未因此获取额外的非法利益,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刘利民系从犯及刘利民的辩护人提出的刘利民系从犯、未额外获利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刘利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利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杰

审 判 员  李 莅

人民陪审员  邱红梅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雁斌


来源:非税勿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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