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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否受理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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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飙升的同时

有关房屋和土地纠纷的数量也在攀高

大多数房地产纠纷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是否也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答: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详尽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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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计 2599 字  丨  预计阅读时间 2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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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法信 · 裁判规则

1.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陈敬华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裁定纠纷案

本案要旨: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05-12


2.当事人对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所作的处理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徐勤书与苍南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复纠纷案

本案要旨: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系对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所作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当事人以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案号:(2012)浙行终字第10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8期


3.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马荣惠不服昆明市房产管理局行政决定案

本案要旨:对于当事人针对房管局作出的落实私房产权的处理行为提起的诉讼,因其不能举证证实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且其所诉请的事项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院对于其起诉应依法不予受理。

案号:(2001)昆行终字第31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商事审判暨行政审判案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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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公开案件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法院不得依据《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驳回起诉——糜晋瑜不服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答复案

本案要旨:案涉纠纷是当事人请求撤销房管局作出的不予信息公开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答复的行政案件,无论其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否为解决其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本案都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故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

案号:(2016)鄂行申23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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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司法观点

1.历史遗留问题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从房地产案件受理的历史沿革,可知凡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落实政策问题、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198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但房屋登记案件并未有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诉讼。可以总结为:对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包括历史遗留问题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主管范围,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争议问题,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登记行为,如果在登记发证以后又换发房屋所有权证,对换发房证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换发房证行为又涉及到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则不予受理。理由:行政诉讼是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对以往落实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不能以合法性考量当时政策;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九九零年十月一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不能溯及以前的行为;对于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可请有关部门就当时政策规定予以解决。房屋登记机构作出的历史遗留特殊房产,诸如落实私房政策、政府代管房产、托管房产、包租房产等的房屋登记行为,只能根据当时当地的政策执行,不能以现行法律考量,否则违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杨临萍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40页)


2.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历史遗留问题”并非法律术语,但在我国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经常使用。人们通常用历史遗留问题界定时间跨度比较长,情况相对复杂,无法完全按照现行的法律规范处理的棘手社会问题。在新中国建立和发展的整个进程中,由于体制变迁而造成的,在现实制度体系中无法有效确认或保障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这些问题产生于特定历史变迁的背景下,受国家土地制度调整的影响,其合法性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存在模糊,需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一些特殊的政策来解决。对于这些需要通过特殊政策而不是通过法律来解决的纠纷,人民法院一般是不予受理的。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5页)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全国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随着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关房屋和土地使用方面的纠纷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不仅收案数量和纠纷种类有增多的趋势,而且出现了许多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的情况和新问题。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不少地方提出的而又需要明确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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