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普法网、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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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张乙受雇于张甲,为张甲承建的民房提供劳务。五一劳动节前,为了犒劳辛苦工作的工友们,4月30日一早,张甲便为工地厨房提供了一箱白酒和一些猪骨头,并告知工人们下班后可以喝酒。
当天晚上,张乙收工回暂住地中途下车购买了两瓶啤酒,回到住处的张乙不仅喝了自己买的啤酒,还喝了张甲放置的白酒。因饮酒过量,张乙在住处闹腾起来。
得知情况的张甲,来到工人暂住地对张乙进行劝阻未果,为了不耽误其他工人晚上休息,同时想着疏解张乙的心情,张甲便提议让司机开车将已大量饮酒、站立不稳的张乙带至昌平区某水渠南岸附近聊天,张乙同意了。谁也没想到,在聊天过程中,张乙竟不小心跌入水渠。
张甲发现后及时通知司机,两人跳入水中救人,但因当时水流湍急,加上张乙大量饮酒后身体反应受限,二人未能将张乙救起。被水冲走的张乙最终溺水而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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